2013年1月1日,吴某应聘至上海某制造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两个月。2013年2月29日,公司生产主管对吴某进行了试用期考核,结果吴某生产的产品合格率不达标、产品质量不达标。因此公司决定以吴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同时公司将决定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了公司工会,工会予以准许。3月3日,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与吴某,写明吴某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决定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吴某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庭审中,吴某诉称,试用期间公司从未对他的工作提出意见,且2013年3月3日试用期已经履行完毕,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
1、吴某的申诉请求可以被支持吗?
吴某的诉求可以被支持.
本案例属于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首先,在公司以吴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前,必须要对其进行调岗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其次,3月3日吴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已经过了试用期。
2、 2、该公司的做法有什么问题吗?
没有对吴某进行调岗或培训
没有依法支付赔偿金
解除合同没有提前以书面形式30日通知吴某
3、 本案例的判定适用于哪个法条?请你找出来。
本案的判定:《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合同不能随意为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4、 遇到这种情况HR应该怎么做呢?
在录用吴某时与其签订岗位录用协议,约定考核指标等,并作好书面的记录
以吴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要对其进行调岗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调岗或培训时须保留相关证据
提前30日或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吴某
依法支付吴某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