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于2014年初进入某公司,任前台一职,期间经常迟到早退、做事拖拉,公司对她很不满意。两个月前,公司与李小姐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准备不再与她续约,但李小姐突然拿出了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书,以致公司不得不顺延她的劳动合同。这之后,李小姐常常以身体疲劳、去医院产检等理由,提早下班或连续几天不来上班,也不按规定提交请假单、病假单和产检证明等。针对她的违规行为,HR多次通过电话和书面形式将公司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请假规定告知李小姐,告诉她有病可以休息,但应按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而她仍不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连续旷工达3天,或累计旷工达5天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将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考勤记录表显示,两个月中李小姐无故旷工累计达15天,公司据此认定她已严重违纪,经通知工会后,通过快递公司向其送达了一份“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小姐收到通知书后,随即赴公司要求其收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恢复双方劳动关系,但公司没有同意她的要求。于是,李小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请问:
1、 李小姐的申诉可以被支持吗?
2、 公司可否以严重违纪为由与怀孕的李小姐解除劳动合同?
3、 遇到女员工三期间严重违纪,HR应该怎么做呢?该案例给你什么样的启发?
问题1:李小姐的申诉不可以被支持
问题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条款同样适用于”三期”内女员工.本案例中李小姐多次旷工,未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请假手续,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HR部门应保存好相关的考勤证据.
问题3:遇到此情况,HR应先与其进行沟通,告知其严重违纪的后果,对其做好 “三期”规章制度的宣导工作,若经沟通仍不能改善,则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他要注意收集好证据,合理合法.还要考虑到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内部员工的影响,做好善后工作.
案例启发:”三期”内女员工一直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作为公司HR需要谨慎对待.在女员工三期内,公司应将各项福利提供到位,HR部门多沟通,多关注其心态及工作状态,及时做好各项制度的宣导工作,预防为先.但工作都是相互的,若遇到严重违纪的情况,作为HR也不能一味的息事宁人,会在公司内形成不好的风气.若出现需要与三期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一定要做好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