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这个辩论很好,继昨天的极品工伤事件处理讨论后,这又再一次拷问了我们HR的专业性和灵活性、我们对法律法规内涵的真正理解、我们处罚员工的本质……很有现实指导意义。“员工违纪,要不要进行经济处罚?”这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我看来,员工有违纪,不直接扣工资、罚款,而改为行政处分,并跟员工的其它深层次的利益相关,如绩效评价、调薪、调岗、培训与职业发展、劳动关系存续等,这即是一个劳动法规的硬性要求,更是一个企业管理不断完善的趋势。所以,我赞成反方观点。最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
今天的这个辩论很好,继昨天的极品工伤事件处理讨论后,这又再一次拷问了我们HR的专业性和灵活性、我们对法律法规内涵的真正理解、我们处罚员工的本质……很有现实指导意义。
“员工违纪,要不要进行经济处罚?”这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我看来,员工有违纪,不直接扣工资、罚款,而改为行政处分,并跟员工的其它深层次的利益相关,如绩效评价、调薪、调岗、培训与职业发展、劳动关系存续等,这即是一个劳动法规的硬性要求,更是一个企业管理不断完善的趋势。所以,我赞成反方观点。
最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可见,这一法规明确规定了“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和扣减工资”,同时对违规的企业也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标准。条例这样规定,是保障员工所得工资不容随意克扣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的这么死,除了行政处分外,是不是我们对违纪员工的处罚就无计可施了呢?实质不然,罚款扣工资只是一种最简单直接的处罚手段,要达到对员工“经济处罚”的目的,我们还有很多手段,如根据员工违纪的严重程度和行政处分等级的不同,可跟员工的绩效工资、年终考评、评优奖先进、调岗调薪、培训、晋升、各种薪酬福利激励计划、乃至员工在企业的整体职业生涯发展和劳动关系是否要存续等挂钩,通过制订和实施有效的绩效管理、员工奖惩管理、薪酬管理、培训与发展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等,建立员工违规违纪行政处分登记台帐,将行政处分与以上的制度和机制关联起来,这样隐性的“经济处罚”即不与法律冲突,重要的是更为深入员工的长远切身利益,会更有效果。同时,还完善和优化了员工的综合考评应用及奖惩体系,更为重要而有意义。
当然,处罚只是管理的一种手段,规范管理,制订完善的员工处罚管理体系是有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我们要做好员工的教育和培养,不让其再犯错,帮助员工改善,提升员工的整体素质才是关键。
这一法规的修订出台,意味着我们将告别以前那种“想罚就罚,员工有违纪就罚款、扣工资”的粗放式管理模式,对于广东的企业,尤其是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这看起来是坏事,约束了你处罚员工的手段,但实质是好事,推动了企业管理的不断完善和HR工作的转型升级,这么好的条件和契机?我们应该牢牢地把它抓住。
我想,任何法律法规制订的本意除了规范公平公正的社会体系,构建和谐社会外,还推动着我们整个国家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身为HR,我们应正面积极,用发展和辩证的眼光来看待和用好法律法规,真正理解其立法本意,为企业服务,跟上和顺应时代发展的步伐,不让企业和自己掉队,这是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也是我们成长的动力和需要!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