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首先要祝我们家一一生日快乐!感谢你给了爸爸无穷的动力和灵感。今天的打卡,尝试分析一下可行性。我的观点是,苍天已死,黄天当立。或许偏激,请大家不吝批评指正。1、苍天已死——为什么非得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派遣劳工到用工单位特定岗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的一种用工形式。它的本质特征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的分离,即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用工单位之间。通过一周的学习,我们对劳务派遣的现行法律规范、发展趋势、操作要点、注意事项等等,有了全面的了解。但是,劳务派遣还有多少生成空间?是否在不久的想来,即将被新的方式所取代?劳务派遣本应成为劳动合同用工形式之外的一种有效补充形式,可以解决企业暂时性、辅助性、季节性的用工难题,既满足一时之...
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首先要祝我们家一一生日快乐!感谢你给了爸爸无穷的动力和灵感。
今天的打卡,尝试分析一下可行性。我的观点是,苍天已死,黄天当立。或许偏激,请大家不吝批评指正。
1、苍天已死——为什么非得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派遣劳工到用工单位特定岗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的一种用工形式。它的本质特征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的分离,即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用工单位之间。
通过一周的学习,我们对劳务派遣的现行法律规范、发展趋势、操作要点、注意事项等等,有了全面的了解。但是,劳务派遣还有多少生成空间?是否在不久的想来,即将被新的方式所取代?
劳务派遣本应成为劳动合同用工形式之外的一种有效补充形式,可以解决企业暂时性、辅助性、季节性的用工难题,既满足一时之需,又不必背负对员工的长期聘用管理。但其一度被市场过度开发,被企业滥用,造成口碑极差,成为这一用工形式难以面对之殇。而法律法规对该种用工形式的调整力度,甚至其严苛程度,也十分罕见。就目前而言,该种用工形式非但不能达到企业降低用工成本,提升生产管理效率的目的,还会伴生出一系列的难以消除的“麻烦”。HR面对劳务派遣时,不得慎之又慎。苍天已死,几乎可以断定,这种用工形式生存空间将日益狭小,逐渐式微,乃至走向消弭。
2、黄天当立——为什么不是劳务外包?
毋庸置疑,劳务外包作为劳务派遣的替代方式,未来将获得蓬勃发展。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的单位或个人,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公司支付对价的合作形式。它不再拘泥于劳动用工,也不形成劳动关系。比较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异同点,会发现劳务外包优势明显。
(1)交易性质比较
劳务派遣始终还是一种用工形式,尽管与用工单位也并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但其本质仍然是提供一种劳动,是劳动给付与工人报酬之间的交换;劳务外包提供的是一种劳务服务,对于内部劳动给付在所不论,是一种整体服务与收益的交换。
(2)适用法律比较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用工形式,仍然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而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说的更直白一些,劳务外包不必考虑承包人的员工工资、保险、福利等等一系列因素。
(3)合同标的比较
劳务派遣提供的是约定数量的工人,其工作量往往不在考虑之列;而劳务外包考察的是工作量,至于承包方安排多少劳动力参与完成,只作为计算对价的参考,而非实质性因素。简言之,劳务派遣的标的是人,劳务外包的标的是事。从这一点上来说,劳务外包往往更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4)使用范围比较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派遣只适用于“三性”岗位,且对使用比例有限制。劳务外包却有更多的自主权,可以灵活掌握。
(5)管理义务比较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尽管与被派遣劳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基于工作关系,却承担着对其直接管理的义务,而劳务外包却可以成为“甩手掌柜”,原则上只对承包方实施管理考核,不具体参与对方员工的管理,不发生直接法律关系,更省事。
(6)主体要求比较
通过本周的学习,我们知道劳务派遣单位的主体资质要求已经逐渐提高,需要履行行政审批程序。而劳务外包的承包方,资质要求较低,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有更大的选择空间。当然,承包给个人存在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风险,因此操作上建议转变外包形式为技术服务或管理咨询的合作形式。
(7)法律责任比较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需对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说不清道不明摘不干净。而劳务外包只需按照外包协议履行义务,基本上不必对承包方员工承担过多的责任。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孰优孰劣,已经十分明显。因此,实务操作中,我们对那些因特殊考虑而不采用直接用工形式的,将首先考虑劳务外包。劳务派遣已很难成为一个备用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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