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真儿的话,任何事情都难办对管培生拒绝周末跑10公里被辞退这一新闻,看法如下:1,理解员工站在员工角度,下班了,时间就属于自己,公司既不应当占用,更不能强制或半强制员工干什么或不干什么,对公司的行为,员工不服,既可以理论/争吵,也可以走法律渠道,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员工这样的想法和行为,我认为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并且应当支持。毕竟员工还没有采取更为激进的行为,比如与管理人员或HR部门等直接硬顶,或发生肢体冲突,还知道用法律这个办法,是有理有节的,是适合维护权益的主流做法,也给HR或管理人员带来了不必要的担心和忧虑,也不用过多考虑对管理人员个人的伤害。2,理解公司公司表示跑步是为了增强团队战斗力和凝聚力,让员工自主报名,也是筛选主动性较强员的方式。从公司的出发点来看,也没有大的问题,但细看起来,其实是一相情愿的事情,想想看:就跑一个步,也就组织了3次,就可以达到增...
较真儿的话,任何事情都难办
对“管培生拒绝周末跑10公里被辞退”这一新闻,看法如下:
1,理解员工
站在员工角度,下班了,时间就属于自己,公司既不应当占用,更不能强制或半强制员工干什么或不干什么,对公司的行为,员工不服,既可以理论/争吵,也可以走法律渠道,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员工这样的想法和行为,我认为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并且应当支持。毕竟员工还没有采取更为激进的行为,比如与管理人员或HR部门等直接硬顶,或发生肢体冲突,还知道用法律这个办法,是有理有节的,是适合维护权益的主流做法,也给HR或管理人员带来了不必要的担心和忧虑,也不用过多考虑对管理人员个人的伤害。
2,理解公司
公司表示“跑步是为了增强团队战斗力和凝聚力”,让员工自主报名,也是筛选主动性较强员的方式。
从公司的出发点来看,也没有大的问题,但细看起来,其实是一相情愿的事情,想想看:
就跑一个步,也就组织了3次,就可以达到增强战斗力和凝聚力的效果吗,我表示怀疑,毕竟我也是长年坚持跑步的,而且也参加了不少团队,这么多年下来,除了增强相互之间的情感交流和熟悉程度,什么团队战斗力和凝聚力,感受真不深啊。
另外,还想拿来作为“筛选主动性”的方式,更有点离谱,难道参加了的就主动性强,不参加或少参加的就没有主动性,有点不靠谱,那些本身就爱跑步的人,肯定参加得多,本身就不爱运动的人,多半会少参加的,还有,外向的/年轻的,参加也会多一些,内向的/年长的,也会少参加点。
出发点是好的,但追求的目标是不是有点虚有点高了,如果想达到“筛选员工”的目的,应当要综合运用其他手段吧,比如:遵守制度、工作业绩、工作服务性等方面,这样的说服力会更强,员工反驳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3,辞退依据
员工“连续两次拒绝参加跑步”,就给予“辞退”通知,不知道公司的依据站得住脚不,比如:
制度方面,是否规定了连续两次不参与公司组织的活动就属于严重违纪,况且,即使这样规定了,通过员工代表或工会审核没有,对员工进行培训学习没有,在我看来,即使都有以上流程,在合理性方面也存在一定问题,毕竟:下班时间,跑步而已,而且是自主报名,怎一个不参加就与辞退挂上钩了,远远达不到“严重违纪”的程度。
沟通方面,给员工发辞退通知前,HR或用人部门与员工沟通过吗,员工合理说法,单位不管不顾吗,公司征询过法律人士的意见吗,许多问题的解决,并不是强制性的,这不“仲裁也在进行调解”,为啥不直接进入仲裁。
4,跑步不宜强制
下班时间组织员工跑步,本来是一件非常开心的事情,采取“愿者上钩”的办法是最好的,同时给予跑者一定的营养补给,既显得合理,也顺理成章,让没有参与并且是可以参与的人,心理有一些不痛快,这就对了。
还有,跑步并不是适合所有人,那些常年不运动,心血管有一定问题的人,是不宜跑步的,特别是不适合集体一起跑,毕竟集体跑步,容易在思想上出现负担,有一种比学赶超的劲头,往往容易忽视各自的能力与实际身体情况。
如果要跑步,一是最好提前购买意外险,防止意外情况发生后给公司和个人带来的不可控损失或风险;二是建议拿不定主意,运动能力不强或不经常运动的人,提前做一个身体检查,看有没有不适合跑步的情况,这样,对公司和个人都是负责的。
5,可以参考使用
如果非得从“跑步”中体现或看出点什么东西,能够为公司或管理员工所用,我认为可以这样来:
与平时对比。如果平时工作或生活中都炸炸乎乎的不得了,而跑步活动不愿意或很少参加,这个明显的反差,就可以作为管理中的一个参考,可以说明“团队意识不强或不怎么合群”,可能在相互帮助上就会欠缺一些,要注意观察,如果有确凿的事例出来,可以给予提醒注意。如果平时就是独来独往,表现得相对内向,也不爱动,如果不愿意参加跑步,那真的可以理解和原谅的,不能强求了,否则,真可能要出状况的啊。
结合其他方面。参与跑步的情况,最好不要单独使用起来说明员工怎么样怎么样了,如果结合其他方面综合来评判,就会更准确和更有说服力,比如:违反制度、工作业绩、服从性、相互协作等,而且这些方面,一般来讲,公司也是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如果事实充分/证据确凿,员工就容易拿捏一些。
联合用人部门。员工出违纪或其他不当行为,如果直接由HR或公司出面处理,往往不容易顺利进行,如果让用人部门管理人员一起来处理,就会顺利得多,毕竟县官不如现管,用人部门在许多方面都对员工有直接拿捏的时候,考勤/工作安排/业绩评定/请假/工资等,所以,通过用人部门来处理员工,既能够形成合力,让员工不得不服,又能够搞好与各部门的关系,方便今后各方面工作的顺利开展。
6,多半拿钱消灾
虽然是试用期管培生,但公司基于员工连续两次不参加公司下班时间组织的跑步就书面辞退员工,即使制度合法制订了,在仲裁那里也可能裁定公司辞退违法,也就是在庭前调解时,仲裁就会表达这样的意见。
意思很明显,双方已经闹到这样的程度,继续保持合同关系不太可能,那么,单位就需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员工想主动太多也不太可能,毕竟在试用期,依法来看,给予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是相对合理合法的。
如果双方或哪一方都较真儿的话,不服调解或裁决,只好由仲裁或判决来做出了,在时间和精力上,都需要双方付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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