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益性组织:中国行业协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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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也有不足的地方,它没有直接明了地界定行业协会的性质,而只是模糊地加以表达:行业协会是指由本市同业经济组织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以经济类为主的社团法人。
2002年10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比较重要的内容有:(1)把服务与维权放在重要的位置上。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2)明确自主办会原则,实行会务自理,经费自筹。(3)政府支持行业协会的义务。各级政府应当促进、扶持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依法进行管理,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4)三元管理体制的构建。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市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具体工作。(5)明确办事人员的专职化和招聘制。(6)突出协会的自主性和民间性。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机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行业协会分开,其工作机构不得与行业协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7)强调行业协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8)规定政府的多项义务。(9)行业协会的不作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