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汪正楼律师
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似乎不是问题,但在实务中还是经常发生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讨论的三个问题,实务中有不同的看法,结合案例为大家作出解读。
【案例】
2013年10月,董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董某在公司从事成品控制经理工作,劳动期限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上述合同期限届满后,董某仍在公司处工作。
2018年4月11日,公司向董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因项目合作结束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决定从2018年4月1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董某于2018年4月15日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同日,董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33859元(30350.83元/月×11个月,自2016年11月11日至2017年10月10日)。
2018年6月6日,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董某二倍工资差额333859元。
仲裁委认为,董某与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与董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董某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依法予以支持。
【分析】
一、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者初次到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以上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在实务中没有多少争议。
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要支付二倍工资,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些人认为此种情形下,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在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并未受到侵害,因此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但我们认为并不能依此规定就理解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该规定是对继续用工后,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如何确定进行规定,不可以理解为用原劳动合同代替到期后应当签订的劳动合同。
当劳动合同到期时,双方的前一期劳动合同事实上已经终止(是否合法终止另当别论),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开始了新的用工,双方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再按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这里明确了是用工之日起,前一期合同到期终止了,继续用工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用工之日不仅指初次用工之日,也指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新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用工之日。
所以,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仍然要支付二倍工资。
在有些高院的意见中对此进行了明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北京、广东、浙江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用工为标志,形成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即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那么,是不是只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一定要支付二倍工资呢?
不一定。
事实劳动关系有三种情形:一是初次到用人单位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三是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被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第一、第二种情形刚才已经分析过,要支付二倍工资。
第三种情形我们认为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针对的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合同无效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合同,只是因为缺乏有效要件而没有法律上的效力。既然有了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就不应当再惩罚用人单位。
再则,劳动合同无效也并不都是用人单位的责任,而且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六条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支持二倍工资。
三、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要继续支付二倍工资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据此有人认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还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继续支付二倍工资。
这其实是对这两个条款的误读。
第十四条第三款是规定了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的法律后果,也即满一年后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不签订的,要支付二倍工资。
可以这样理解,当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视为劳动者达到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此时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此时要支付二倍工资。
也就是说,达到条件后以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前提,而不是说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就要支付二倍工资。
综上,请用人单位一定要小心加小心,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64楼 西安平儿
有问题想咨询汪律师:
根据第三条、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要继续支付二倍工资吗?这一条
解析: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处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可以是首次未订立劳动合同满一年, 也可以是前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满一年。按照文中属于第一和第二种情形,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均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但在“三”中又提出:当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视为劳动者达到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此时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此时要支付二倍工资。那反之就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可以不支付二倍工资的,与前两条分析是自相矛盾的啊。用人单位只要及时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没有拒绝的,用人单位是可以不支付二倍工资的
63楼 北辰sky
公司很多老员工,并不想续签合同,合同下发,但是也不续签。另外,想请教下律师:A2013年入职,3年合同期满,未续签。现2019年想要续签,从2016年开始写时间么?
62楼 屈原01207
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HR可以把企业的价值、员工的利益通过有效的薪酬绩效实现统一
61楼 爱赢瀛
提问:虽然没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但员工该有的福利待遇及保险等都没有中断,也需要赔付二倍工资吗?
60楼 老渔翁1980
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是企业的基本义务嘛,如果这都做不好,何谈人事管理。
59楼 夏紫薰14512
不错奥
58楼 阿东1976刘世东
#赞赏# 清晰解读,对于我们的劳动法规的未过细,是一种极大的补充。感谢汪老师分享
57楼 默言0
如果劳动者未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呢?
56楼 百树
谢谢老师分享!
55楼 king阿哲
谢谢分享
54楼 欣玥
学习各位大咖的经验总结,感 谢!
53楼 欣玥
学习各位大咖的经验总结,感 谢!
52楼 欣玥
学习各位大咖的经验总结,感 谢!
51楼 脱俗的月季18031819
看了两遍,分析总结的很到位,但是这个案例是不是有不太合适的地方呢,案例中描述的是公司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他们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而且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支付补偿金的,总比二倍工资要少吧。不是很明白,还是冲裁委只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作出相应的裁决呢。
汪正楼律师
@脱俗的月季18031819:案例是针对主题来的,无关的部分没有写,这个案子中当事人还请求了违法解除赔偿金,也支持了。
脱俗的月季18031819
@汪正楼律师:嗯,谢谢汪律师给予回复解惑。
50楼 龚俊峰
收到,谢谢汪律,讲得很透彻
49楼 一阵风1
不是说仲裁期限是一年么,超过了一年就诉讼无效了
48楼 Angieailen
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此时如果劳动者未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在仲裁时企业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如果需要支付,请问是支付自用工之日起的二倍工资,还是自签订无固定期限老同合同之日起的二倍工资?
47楼 werbubg
学习了,受益匪浅~
大卡
@werbubg:读书有总结才有进步,何不留下你的观点总结一番?
46楼 琢玉
感谢分享
大卡
@琢玉:有了想法,当然要展开说一说,让大家探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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