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判决,对用人单位加班管理和员工都有非常强的警示作用,略略的分析如下:
1、搜搜原案
从网上搜了一下关于本案的一些信息,大致如下:
王某、李某系扬州某公司检验部主要检验人员,所有公司产品必须经二人检验并加盖检验章后方能出厂。
2018年5月13日,扬州某公司大部分产品已完成检验,如果当日下午不完成全部产品的检验,公司将会面临高额赔偿。此时,王某、李某在明知该情况的前提下,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要求公司与其二人续签为由,故意拒绝下午继续加班完成检验工作,最终导致交货迟延。因为二人的“任性”,该公司因逾期交货向客户公司赔偿违约金12万元。2019年,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李某承担12万元违约金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主要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但考虑到王某、李某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在原告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两被告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两被告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结合王某、李某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判决由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万8千元。
一审法院以企业布置紧急生产任务为由,员工不能拒绝加班,同时考虑员工的条件,判决员工赔偿企业1.8万元。法官介绍,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需服从。同时提出员工加班,企业需要支付加班费。
这个判决下来后,应该是告一段落了。但是奇怪的事情发生了,员工没有提起上诉,企业却向扬州中院提出要员工赔偿12万元的全部损失。二审法院认为员工没有重大过失、故意,同时企业与员工没有相关的约定,加上员工没有提出主张,驳回企业的主张,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2、法律法规
关于与本案有关的法律,主要在《劳动法》里,主要条文如下: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3、对本案的看法
主要有以下一些看法,欢迎与大家交流:
1)多数省市区会如此判。
虽然劳动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国实施存在着一些地区差异,但在本案中,员工拒绝加班的事实充分、证据确凿,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直接的实际经济损失,且不加班的理由是要求续签劳动合同,而且员工也只承担了一小部分损失。可以说,此判决合情合理,也是不违法的。如果在全国其他省市出现类似的情况,我认为多半也会如此判决,值得我们HR思索。
2)单位管理可以人性化一些。
本案中,员工要求续签劳动合同,而且员工是部门的主要人员,理论上讲应当续签的,员工考虑到自己的工作稳定性,如果站到员工角度,是可以理解的。如果用人单位多方面权衡利益得失,也许就不会这样武断的处理的,我认为,既可以立即研究一下,把签订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给员工续签就是了,或者承诺一下“明天就签,现在工作紧急,先加班完成工作吧”也是可以的,而且还可以承诺加班工资如何特殊发放,或调休时间增多,或给予一些误餐、交通等补助等,总之,如果用人单位考虑到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通常通过诉讼能够从员工身上拿到的损失赔偿情况,就能够做出相对合理的人性化管理了,而不会造成如此“两败俱伤”的结果。
3)非HR需掌握劳动法。
本案一审判决员工承担损失的15%,用人单位不服,要求员工承担全部损失,二审维持了原判。足见本案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对劳动法了解多么不充分,如果是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仍执意为之,更说明用人单位视员工权益于不顾,可见此用人单位其他方面也可能存在简单粗暴的现象。不管是哪方面的情况,在员工管理过程中,都是非常有害的。
4)HR需更有发言权。
不得不说,在不少单位里,HR的位置是比较低的,从工资高低、日常话语权、经营参与程度等都可以体现出来,造成如此现实情况,既有用人单位的长期重业务、轻人资有关,也有人资从业者各方面素质以及未为用人单位做出特别重要的业绩有关。如果用人单位想短期内要求HR做出重要业绩,或者HR要求单位重视自己,都是不现实的,双方都需要相互重视起来,如果不重视,员工能力难以整体提升起来,最大的受损方还是用人单位。
4、为双方支一招
分两头来说
1)员工。
本案员工拒绝加班的理由是“要求单位续签劳动合同”,这显然是难以成立的,也不太可能得到法律的全部认可。
因为续不续签劳动合同与加不加班是两回事,即:续签既是员工的权利也是单位的义务,但只要单位在前份合同到期前续签就不违法;要求员工加班是单位的管理需要,法律也是有规定的,不加班也是员工的权利,同时,在特定情形下(前面法律规定中已明确),加班也是员工的义务。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也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那么,员工如果不以此理由来拒绝加班会有什么结果呢?
比如:今天上班累了、个人有其他重要事情需要马上处理等等。也就是围绕着自己的休息权、其他重大事情处理等,法院判决的结果,可能会完全不一样。大胆预测一下,在单位没有明确规定员工承担损失的前提下,估计法院不会判决员工承担任何损失。
2)单位。
本案单位如果想在以后的加班管理中得到“更多利益”,那么,两方面的措施是需要加强的:
一是人性化管理。这方面已在前面提到过,这时太重复了。
二是完善制度。本案单位不服一审而上述,要求员工承担全部损失,然而用人单位自己就没有“要求员工承担损失”的规章制度,这怎么能够自圆其说呢。
我们知道,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法要求员工赔偿的,但是,相对于用人单位,员工是弱势群体,其工资等收入也需与承担赔偿的额度的比例相当,不能要求员工承担过高的损失赔偿,否则,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须知,经营有风险,用人也是需要用人单位承担风险的,所以,损失让员工全部承担的制度,是不会得到法院采纳的,如果是很低额度的损失(比如几十或者一二百元的损失),在员工责任非常重大而且直接的情况下,法院有可能会采纳,但如果我是法官,也不会采纳。
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了员工承担损失的比例或额度,是不是法院就容易支持,如果要求员工承担更高一点的比例,那就在制度中规定明确。至少不会出现本案用人单位明明自己没有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要承担损失”,而向二审法院要求“员工承担全部损失”,这既是浪费司法资源,也是给自己丢脸,还是承担上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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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一梦林夕
公司在员工提出续签合同的时候,如能提前沟通,处理妥当,就不会这么三败俱伤(员工,公司,客户)
31楼 孙膑96590
稍加思考,就不会两败俱伤的。
30楼 一朵儿
事情发生之后,我们看到的是员工拒绝加班引起的,并支付了赔偿。企业方对客户也造成了违约,赔偿了违约金。都是受伤的。事后觉得跟员工的沟通就显得特别重要了。权衡利弊,劳动关系保障。
29楼 一朵儿
事情发生之后,我们看到的是员工拒绝加班引起的,并支付了赔偿。企业方对客户也造成了违约,赔偿了违约金。都是受伤的。事后觉得跟员工的沟通就显得特别重要了。权衡利弊,劳动关系保障。
28楼 柯南、00139
学习了。感谢分享。
27楼 柯南、00139
学习了。感谢分享。
26楼 精致猪猪女孩
打卡学习,感谢分享!
25楼 florazly
续不续签劳动合同与加不加班是两回事
24楼 S_1342922820
不管是哪方面的情况,在员工管理过程中,都是非常有害的。
23楼 二七二七
如果用人单位考虑到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通常通过诉讼能够从员工身上拿到的损失赔偿情况,就能够做出相对合理的人性化管理了,而不会造成如此“两败俱伤”的结果。
22楼 花开花
本案中,员工要求续签劳动合同,而且员工是部门的主要人员,理论上讲应当续签的,员工考虑到自己的工作稳定性,如果站到员工角度,是可以理解的。
21楼 Jolandazhang
法官介绍,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需服从。同时提出员工加班,企业需要支付加班费。
20楼 red wan
感谢分享!!!
19楼 绿草lily
通过案例,这个公司的内部管理存在问题,很明显员工知道加班的重要性,但是却作为续签的筹码,说明公司和员工的关系并不融洽,缺乏最起码的信任,员工有责任的,但是公司也有责任,一个巴掌拍不响。
18楼 小玥涵
各有问题,企业没沟通好是一个大问题,合同续约是否不能成为关键的原因之一,员工偶尔要被安排加班,无可厚非,如果都是以主观意识的将劳动法说加班是自愿的,那相信没哪一个企业能正常运作,员工也有问题,如果公司没有明确拒绝续约,那并不代表就是不续约了,归根结底是沟通问题,文化问题。
17楼 未月拾叁
打卡,谢谢各位前辈的分享
16楼 荣村大队东北队
个人认为,员工以“要求续签合同”来拒绝加班固然是不合适的,但是最多是道德上的,不涉及法律责任。
15楼 轼小小
听说了这个事情,做为HR第一反应就是,公司管理的问题。这么重要的岗位,这么重要的工作,为什么到了最后一天下午才急急忙忙发现需要加班检验。之前的工作时间为什么没有及时跟进?总体感觉这家公司定是有一部分人帮助了这两个质检员来放慢进程。。。
企业和员工想要实现共赢还是要有文化做支撑,上梁不正,下梁自然歪了。
14楼 轼小小
听说了这个事情,做为HR第一反应就是,公司管理的问题。这么重要的岗位,这么重要的工作,为什么到了最后一天下午才急急忙忙发现需要加班检验。之前的工作时间为什么没有及时跟进?总体感觉这家公司定是有一部分人帮助了这两个质检员来放慢进程。。。
企业和员工想要实现共赢还是要有文化做支撑,上梁不正,下梁自然歪了。
13楼 孙庆哲孙大圣
你都不愿意跟我续签劳动合同,为啥还得要求我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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