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经营需要,很多公司会设立分公司。
那么,分公司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吗?可以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吗?用工责任由谁来承担?为什么有些劳动仲裁委看到两个被申请人就不给立案呢?
本文结合案例作出回答。
【案例】
案例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21133号民事判决书
说明:与主题无关的内容予以省略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18日,刘某入职某公司成都分公司担任经营副总。
2017年6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未续签劳动合同,刘某一直在分公司工作。
2018年11月19日,刘某向分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拖欠工资、强制移交工作,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分公司第二日收到该通知。
2019年1月23日,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分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总公司对分公司不足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裁决后,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逾期未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应当支付刘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本案中,分公司为总公司的分支付机构,可以与刘某建立劳动关系,其用工责任的承担由当事人选择,刘某请求分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应予支持。
【分析】
一、分公司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吗?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由此是否可以得出分公司不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呢?
并不是,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基础上,分公司可以成为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当分公司取得营业执照时,可以成为用人单位,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时,不可以成为用人单位。
二、分公司的用工责任由谁承担?
分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就能推断出用工责任就应当由分公司承担吗?
并不是。
《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民法典》对此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依此规定,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产生的用工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当分公司有独立的财产时,也可以先由分公司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
三、申请劳动仲裁时,以谁为被申请人?
当劳动者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到底有谁承担用工责任,申请劳动仲裁时,由劳动进行选择,劳动者可以选择直接由总公司承担用工责任,也可以选择先由分公司承担责任,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所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当选择总公司承担用工责任时,可以直接将总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当选择先由分公司承担责任,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时,将总公司、分公司都列为被申请人。
当然,在选择第一种情形时,为了方便查明事实,可以不要求分公司承担责任,但还是会将分公司列为被申请人。
以上分析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逻辑上也没有问题,但在劳动仲裁阶段,不少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者只能与一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允许列两个被申请人。
这是他们没有搞清楚用工主体与用工责任的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用工主体与用工责任的承担主体通常为同一主体,但在总分公司关系中,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用工主体与用工责任可以相分离。
劳动争议案件,不仅仅只适用劳动法,也会适用其他民事法律。
总之,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选择由总公司承担用工责任,也可以选择由分公司承担,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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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关注汪律师,很喜欢你分享的案例,这个今天尤其要记录一下,因为之前一直以为分公司不可以与劳动者单独签订劳动合同,把用工主体和用工责任没有完全搞明白。今天读了汪律师 的文章,弄清楚了。总结如下:1、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用工主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用工责任承担要区别情况2、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时,不可以成为用人单位。3、用工责任承担: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产生的用工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当分公司有独立的财产时,也可以先由分公司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4、在劳动关系中用工主体与用工责任的承担主体通常为同一主体,但在总分公司关系中,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用工主体与用工责任可以相分离。5、劳动争议案件,不仅仅只适用劳动法,也会适用其他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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