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员工连续两次拒绝参加公司组织跑步活动,就收到了公司的单方面解除劳动通知书,这种粗放式管理是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侵犯。
管培生拒绝周末跑10公里被辞退,事件曝光后引发社会广泛议论,有人同情当事人,也有人对公司做法表示理解,但总的来看,有以下四点需要梳理:
一、跑步活动是否是辞退员工理由。
在其试用期期间,公司曾3次组织员工户外跑步,而他因连续两次拒绝参加公司组织跑步活动(下班时间),收到了公司的单方面解除劳动通知书,说明企业把跑步活动作为辞退其理由。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但在以上这些规定中,没有规定跑步活动可以作为合法辞退情形,这是企业单方面规定的辞退员工情形,自然不合法,而且未免牵强,当事人无法接受自然可以理解。
二、跑步活动是否是筛选主动性较强员工的方式。
公司曾3次组织员工户外跑步,企业称是一种筛选主动性较强员工的方式,主动参加员工户外跑步,说明其主动性强,不参加就是主动性不强,那问题来了,主动性强的评判标准难道只有参加员工户外跑步活动吗?工作中的表现就不是评判员工主动性的方式吗?员工如果因为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员工户外跑步,就认定员工主动性不强,这评判标准未免过于牵强。组织跑步活动是为了增强团队的战斗力和凝聚力,这无可厚非,但以是否参加员工户外跑步作为筛选主动性较强员工的方式,这是本末倒置,而且组织跑步活动,也强调了让员工自主报名参加,没有强迫性,不参加就解除劳动关系,实质已存在强迫性了,把员工参加户外跑步活动跟主动性强不强直接挂钩,这种做法本身存在很大问题。
三、跑10公里是否考虑员工身体承受力。
每个人身体素质不同,我们知道全程马拉松是42.195公里,10公里就意味着要完成全程马拉松的23%左右,对于不是经常锻炼身体的普通人来说,一次性跑完10公里是很困难的,10公里说长不长,说短也不短,跑完至少也要1个多小时左右,这个距离对于一个人的体力、耐力、意志力是一个很大考验,也是对一个人心脏、膝盖及身体其它相关器官一个很大考验,对于有高血压、心脏病的员工来说,是很危险的。定员工户外跑步10公里,是否考虑员工身体承受力,还是说只是拍拍脑袋就决定了。就像登山一样,登山也是为了增强团队的战斗力和凝聚力,登一座小山也是登山,登珠穆朗玛峰也是登山,但登一座小山跟登珠穆朗玛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登山的高度上差距就很大,难度也是差距很大,对于登山者来说,也有很大差异性。所以,跑10公里是没有考虑到员工的实际身体状况,以此来作为筛选主动性较强员工的方式确实有欠考虑。
四、周末跑10公里是否存在加班。
当事人由于连续高强度加班12天,每天工作十三四个小时,身体已经疲惫不堪,因此在第二次活动当天未能参加10公里跑步活动。这就牵扯另一个问题,那就是企业组织周末跑步活动是否存在加班。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弄清楚三个问题:一是组织方主体是谁,二是是否存在强制参加,三是活动是否跟工作相关。第一个问题很显然组织方是企业,而不是员工自行组织的,第二个问题是否存在强制参加,因当事人连续两次拒绝参加公司组织跑步活动就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说明是强制参加的。第三个问题与工作是否相关,公司表示组织跑步活动是为了增强团队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是一种筛选主动性较强员工的方式,这是跟工作相关联的。而且,当事人前面已经连续高强度加班12天,每天工作十三四个小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考虑员工的工作辛苦,还要组织这种高强度的户外活动,没有酬劳、没有调休,牺牲员工周末休息时间,是存在一定劳动风险的。
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已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接受企业管理,也是有条件的,不合法、不合情、不合理的要求,员工是可以拒绝的。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在管理上存在问题,企业组织一些活动,要求员工必须参加,不去就按旷工处理,还要扣员工工资,这是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说是让员工自主报名参与,实际却是不参加就解除劳动关系,这是变相强制员工参加,而且不参加的还要秋后算账直接解除劳动关系,这种粗放式管理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