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优化本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编辑:三茅网 2023-11-11 17:33 192 阅读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关于优化本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

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直属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建部及省住建厅等相关部门关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优化本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办理条件

本省城镇老旧小区(含纳入政府改造范围的小区)的房屋产权人,按规定加装电梯,房屋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子女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的改造费用。上述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符合其家庭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其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该套加装电梯住房的除外)。

二、申请办理时限

获得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

三、申请办理材料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含电梯建设费用分摊比例)。

2.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3.加装电梯住房的产权证明材料。

4.结婚证(房屋产权人配偶、房屋产权人子女配偶提取的需提供)

5.户籍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关系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人子女及其配偶提取的需提供)。

    上述材料能联网获取的可不提供纸质材料。

四、提取金额

房屋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子女配偶提取合计金额按以下情形计算:

(一)加装电梯的老旧小区未纳入政府改造范围的,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产权人分摊的加装电梯建设费用;

(二)加装电梯小区已纳入政府改造范围的,提取合计金额不超过加装电梯建设费用扣减当地财政奖补标准资金后的个人分摊费用,即:房屋产权人的个人分摊费用,等于加装电梯建设费用扣减当地财政奖补标准资金后,乘以房屋产权人加装电梯建设费用的分摊比例。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原《关于纳入本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琼公积金归〔2021〕25号)同时废止。2021年6月9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取得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

关于优化本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通知的政策解读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3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章来源: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原文链接:http://gjj.hainan.gov.cn/hngjj/0503/202311/233583126b2847efa908ba4f39ab710e.shtml?ddtab=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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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阅读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关于优化本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

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直属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建部及省住建厅等相关部门关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优化本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办理条件

本省城镇老旧小区(含纳入政府改造范围的小区)的房屋产权人,按规定加装电梯,房屋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子女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的改造费用。上述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符合其家庭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其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该套加装电梯住房的除外)。

二、申请办理时限

获得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

三、申请办理材料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含电梯建设费用分摊比例)。

2.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3.加装电梯住房的产权证明材料。

4.结婚证(房屋产权人配偶、房屋产权人子女配偶提取的需提供)

5.户籍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关系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人子女及其配偶提取的需提供)。

    上述材料能联网获取的可不提供纸质材料。

四、提取金额

房屋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子女配偶提取合计金额按以下情形计算:

(一)加装电梯的老旧小区未纳入政府改造范围的,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产权人分摊的加装电梯建设费用;

(二)加装电梯小区已纳入政府改造范围的,提取合计金额不超过加装电梯建设费用扣减当地财政奖补标准资金后的个人分摊费用,即:房屋产权人的个人分摊费用,等于加装电梯建设费用扣减当地财政奖补标准资金后,乘以房屋产权人加装电梯建设费用的分摊比例。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原《关于纳入本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琼公积金归〔2021〕25号)同时废止。2021年6月9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取得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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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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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原文链接:http://gjj.hainan.gov.cn/hngjj/0503/202311/233583126b2847efa908ba4f39ab710e.shtml?ddtab=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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