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上班摸鱼被开除,合法吗

编辑:言值哥哥 2023-11-09 13:47 1.2k 阅读

文章来源:人力学苑(ID:rlxy01)

“摸鱼”一直是打工人最爱的“运动”之一,但是摸鱼被罚、公司电脑被监控的事件频发。比如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某控股集团发布的一则内部文件《关于违反员工行为规范的处罚通报》被外泄。

内容显示,公司在2021年8月30日至9月3日期间针对非工作流量信息进行统计排查,发现部分员工在办公区域占用公司公共网络资源玩游戏、看视频、听音乐、刷新闻、上网聊天等,并对这些员工进行了通报处罚。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上班“摸鱼”是否违法,而且也不好界定这种行为。但是《劳动法》有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那么,上班摸鱼违法吗?被抓住后开除法律会支持吗?

今天,就好好带大家盘一盘“摸鱼”这件事。

一、案例回顾:员工上班摸鱼被开除

余某2016年4月入职A旅行公司,担任行政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一个考勤月内,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三次以上的为严重违纪,A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9月,A公司向余某发出《严重违纪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表示,由于余某在上班期间存在多次长时间用手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根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余某不服,他觉得问题没那么严重。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继续履行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赔偿其在仲裁期间工资收入损失。

那么,余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能够作为裁判依据?A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法律并未禁止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解除条款。

只要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案《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在一个考勤期内,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达三次以上属于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余某在上班时间内多次长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属于严重违纪,多次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A公司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余某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二、单位可以直接开除或处罚”摸鱼”员工吗?

这就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条款。

如果没有,就需要判断员工的“摸鱼”行为是否违背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否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例如经济损失;如果有,那么法律上一般是支持的。

但要值得注意的是,首先关于员工违纪“摸鱼”的规定不应笼统概述,应当细致区分“摸鱼”的轻重程度和处罚措施,不滥用开除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也避免后续引发劳动争议。

例如:《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在上班时间做工作以外之事,且造成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严重影响”应作具体解释。

其次,关于罚款,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超出部分法律不予认可。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本就无权克扣员工工资,除非依法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裁判文书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法律法规允许扣除的费用。

但是,员工因“摸鱼”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那公司从员工工资中扣除部分作为经济损失的赔偿,是可以的。

如果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人力学苑(ID:rlxy01),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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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显示,公司在2021年8月30日至9月3日期间针对非工作流量信息进行统计排查,发现部分员工在办公区域占用公司公共网络资源玩游戏、看视频、听音乐、刷新闻、上网聊天等,并对这些员工进行了通报处罚。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上班“摸鱼”是否违法,而且也不好界定这种行为。但是《劳动法》有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那么,上班摸鱼违法吗?被抓住后开除法律会支持吗?

今天,就好好带大家盘一盘“摸鱼”这件事。

一、案例回顾:员工上班摸鱼被开除

余某2016年4月入职A旅行公司,担任行政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一个考勤月内,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三次以上的为严重违纪,A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9月,A公司向余某发出《严重违纪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表示,由于余某在上班期间存在多次长时间用手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根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余某不服,他觉得问题没那么严重。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继续履行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赔偿其在仲裁期间工资收入损失。

那么,余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能够作为裁判依据?A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法律并未禁止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解除条款。

只要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案《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在一个考勤期内,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达三次以上属于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余某在上班时间内多次长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属于严重违纪,多次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A公司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余某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二、单位可以直接开除或处罚”摸鱼”员工吗?

这就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条款。

如果没有,就需要判断员工的“摸鱼”行为是否违背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否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例如经济损失;如果有,那么法律上一般是支持的。

但要值得注意的是,首先关于员工违纪“摸鱼”的规定不应笼统概述,应当细致区分“摸鱼”的轻重程度和处罚措施,不滥用开除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也避免后续引发劳动争议。

例如:《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在上班时间做工作以外之事,且造成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严重影响”应作具体解释。

其次,关于罚款,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超出部分法律不予认可。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本就无权克扣员工工资,除非依法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裁判文书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法律法规允许扣除的费用。

但是,员工因“摸鱼”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那公司从员工工资中扣除部分作为经济损失的赔偿,是可以的。

如果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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