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51社保 2023-11-30 11:15 159 阅读

员工入职后,既签了劳动合同又学习认可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在实际工作中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那么应该以哪个主要规则为准呢?是按照劳动合同来处理还是公司的规章制度来处理呢?

鉴于这个问题比较普遍,我们今天借助一个案例来解释说明。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何某入职某公交巴士公司任驾驶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后来的某一天何某以患病为由请假3天,公司批准,但是后来经过核实发现其提供的《疾病证明书》系伪造,后来公交公司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向何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旷工三天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何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支付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及劳保、福利待遇,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何某的全部仲裁请求。何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一审二审观点大不同

一审 /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以虚假的《疾病证明书》向公交公司请病假,其行为是否严重违反公交公司规章制度,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首先,何某请假已被批准,并且未给公司带来损失。再者按公司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第四十六条规定,何某旷工三天,公交公司不能对何某给予开除处理。

《劳动合同书》的约定与《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发生冲突的内容,应该以公司制度为准进行处理,所以请假3天并不是旷工,公司据此进行解雇,是违法的,何某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 /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

二审的判法就不同了,法院认为如果个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都应当得到优先适用。况且本案中公交公司的《薪酬管理规定》颁布施行在劳动合同签署之前,劳动合同有新约定的,应当适用成立在后的劳动合同。

另外本案中何某实施变造虚假疾病证明骗取病假系违法行为,本案亦不宜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审判理念保护有违法行为的实施者。

最终何某诉求主张公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工资等,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关于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内容存在冲突时应如何适用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前述规定劳动合同效力高于规章制度,是建立在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基础上的,在劳动者没有请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内容存在冲突时应当如何适用,仍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

在现实实践中,往往是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的特殊约定,应当优先适用。如果规章制度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则容易导致用人单位滥用规章制度的制定权,随意为员工设定“义务”,将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建议:在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尽量避免规章制度间存在内容交叉、适用冲突的情况,同时对存在适用冲突的情况进行明确选择,避免无所适从。

(本文来源51社保,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别冲动离职,先改简历!
职引简历,AI一键优化!求职迷茫?AI助您精准定位,打造专属岗位JD。意向岗位?AI匹配技术,让您的简历一击即中。优势难寻?AI深度挖掘,让您的经验焕发光彩。表达精准?AI润色服务,让您的简历字字珠玑。格式烦恼...
2024-09-26 11:11
下载APP
扫码下载APP
三茅公众号
扫码添加公众号
在线咨询
扫码在线咨询
消息
关注
粉丝
正在加载中
猜你感兴趣
换一批
评论和点赞
59452
企业的人才理念应该和整体的用人理念有所区别,因为人才和普通劳动力,本身就身就存在质量身就存在质量存在质量
评论和点赞
59452
企业的人才理念应该和整体的用人理念有所区别,因为人才和普通劳动力,本身就身就存在质量身就存在质量存在质量
评论和点赞
59452
企业的人才理念应该和整体的用人理念有所区别,因为人才和普通劳动力,本身就身就存在质量身就存在质量存在质量
评论和点赞
59452
企业的人才理念应该和整体的用人理念有所区别,因为人才和普通劳动力,本身就身就存在质量身就存在质量存在质量
评论和点赞
59452
企业的人才理念应该和整体的用人理念有所区别,因为人才和普通劳动力,本身就身就存在质量身就存在质量存在质量
更多
消息免打扰
拉黑
不再接受Ta的消息
举报
返回消息中心
暂无权限
成为三茅认证用户,即可使用群发功能~
返回消息中心
群发消息本周还可群发  次
文字消息
图片消息
群发须知:
(1)  一周内可向关注您的人群发2次消息;
(2)  创建群发后,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的72小时内,您的粉丝若有登录三茅网页或APP,即可接收消息;
(3)  审核过程将冻结1条群发数,通过后正式消耗,未通过审核会自动退回;
(4)  为维护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请勿发送骚扰、广告等不良信息,创建申请即代表您同意《发布协议》
本周群发次数不足~
群发记录
暂无记录
多多分享,帮助他人成长,提高自身价值
群发记录
群发文字消息
0/300
群发
取消
提交成功,消息将在审核通过后发送
我知道了
您可以向我询问有关该内容的任何信息,或者点击以下选项之一:
{{item}}
三茅网出品,免费使用
复制
全选
总结
解释一下
延展问题
自由提问

公司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51社保2023-11-30 11:15
159 阅读

员工入职后,既签了劳动合同又学习认可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在实际工作中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那么应该以哪个主要规则为准呢?是按照劳动合同来处理还是公司的规章制度来处理呢?

鉴于这个问题比较普遍,我们今天借助一个案例来解释说明。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何某入职某公交巴士公司任驾驶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后来的某一天何某以患病为由请假3天,公司批准,但是后来经过核实发现其提供的《疾病证明书》系伪造,后来公交公司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向何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旷工三天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何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支付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及劳保、福利待遇,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何某的全部仲裁请求。何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一审二审观点大不同

一审 /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以虚假的《疾病证明书》向公交公司请病假,其行为是否严重违反公交公司规章制度,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首先,何某请假已被批准,并且未给公司带来损失。再者按公司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第四十六条规定,何某旷工三天,公交公司不能对何某给予开除处理。

《劳动合同书》的约定与《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发生冲突的内容,应该以公司制度为准进行处理,所以请假3天并不是旷工,公司据此进行解雇,是违法的,何某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 /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

二审的判法就不同了,法院认为如果个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都应当得到优先适用。况且本案中公交公司的《薪酬管理规定》颁布施行在劳动合同签署之前,劳动合同有新约定的,应当适用成立在后的劳动合同。

另外本案中何某实施变造虚假疾病证明骗取病假系违法行为,本案亦不宜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审判理念保护有违法行为的实施者。

最终何某诉求主张公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工资等,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关于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内容存在冲突时应如何适用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前述规定劳动合同效力高于规章制度,是建立在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基础上的,在劳动者没有请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内容存在冲突时应当如何适用,仍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

在现实实践中,往往是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的特殊约定,应当优先适用。如果规章制度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则容易导致用人单位滥用规章制度的制定权,随意为员工设定“义务”,将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建议:在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尽量避免规章制度间存在内容交叉、适用冲突的情况,同时对存在适用冲突的情况进行明确选择,避免无所适从。

(本文来源51社保,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顶部
AI赋能,让您的工作更高效
您可以向我询问有关该内容的任何信息,或者点击以下选项之一:
{{item}}
{{copyMenuTxt}}
您可以向我询问有关该内容的任何信息,或者点击以下选项之一:
{{item}}
{{copyMenuTxt}}
三茅网出品,免费使用
复制
全选
总结
解释一下
延展问题
自由提问
联系我们(工作日 09:00-1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