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明确: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劳务派遣要退出历史舞台吗?

51社保 2023-11-30 11:26 160 阅读

最近,鱼小保看到这样一条消息,说财政部发文,明确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难道劳务派遣真的要退出历史舞台了吗?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呢?

赶紧跟鱼小保一起来看看~

财政部发文

政府购买严禁劳务派遣

近期,财政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严禁变相用工。

政策原文:

http://zhs.mof.gov.cn/zhengcefabu/202304/t20230414_3878978.htm

《通知》中提到,购买主体不得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不得将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对于此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做法,应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整改。

近两年来,各地都曾整治不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河南:

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要展开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江苏:

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专项工作方案!全面调查摸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还拟推进劳务派遣信息化管理!

劳务派遣用工即将退出历史舞台?

而财政部的这次举措,是否意味着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要逐渐地退出历史舞台呢?是不是意味着以后都不能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了?

其实并不然,我们来看看财政部2020年3月正式开始执行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

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在日常工作中,政府向个人购买服务在实践中容易被异化为变相用工。

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门以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购买岗位”等借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用工,一般由政府部门或劳务公司发布招聘公告,通过考试、政审、体检等程序招聘“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相关人员名义上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实际上以劳务派遣方式到政府部门工作。

这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形式,混淆了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和政府聘用编制外人员的不同政策规定,容易造成政府人事管理风险,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所以大家只要规范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就可以啦~

鱼小保也在这里给大家科普一下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动派遣,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费用,是目前较常见的一种用工形式。

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劳动合同应为书面形式,且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劳动合同到期要及时续签,不要成为事实用工单位。

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可以约定一次试用期,但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用工单位要求提早结束派遣协议的则可通过协商形式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派遣员工退工必须及时办理,否则,劳务派遣单位将有可能承担法律的风险。

应向被派遣劳动者详细说明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派遣员工违纪辞退,用工单位应负有举证责任。

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异地派遣同样要按照本市标准缴纳社保。

单位用工比例中,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劳务派遣和岗位外包有什么区别?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通俗地讲,就是派遣员工不是你单位的人,不和你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只是派遣到你单位干活的,按约定支付劳务费就行。其最大特点就是劳动关系和用工关系相分离。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

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一样,无论是实际用工单位还是发包单位都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主体方面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要一定的资质,应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在岗位外包关系中,外包的项目不涉及规定的特许内容,无需办理行政许可,没有特别的资质要求。

二、岗位要求方面

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

岗位外包对岗位没有特殊限定和要求。

三、法律关系方面

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

岗位外包涉及两方关系,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承包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四、支配与管理方面

用工单位直接对被派遣劳动者日常劳动进行指挥管理,被派遣劳动者受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

劳务外包的发包单位不参与对劳动者指挥管理,由承包单位直接对劳动者进行指挥管理。

五、工作成果衡量标准方面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数量、工作内容和时间等与被派遣劳动者直接相关的要素,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

在岗位外包关系中,发包单位根据外包业务的完成情况向承包单位支付外包费用,与承包单位使用的劳动者数量、工作时间等没有直接关系。

六、法律适用方面

劳务派遣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岗位外包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1酱提醒:

1、用工单位在劳务外包时,应注意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避免出现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情形。比如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接受企业的指挥管理、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等, 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务派遣而非劳务外包。

2、发包单位应履行相关社会责任,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信誉良好的外包单位,并督促外包单位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用工,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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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包单位违规用工,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根据发包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具体法律关系,依法确定两个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来源51社保,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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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严禁劳务派遣

近期,财政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严禁变相用工。

政策原文:

http://zhs.mof.gov.cn/zhengcefabu/202304/t20230414_3878978.htm

《通知》中提到,购买主体不得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不得将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对于此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做法,应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整改。

近两年来,各地都曾整治不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河南:

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要展开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江苏:

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专项工作方案!全面调查摸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还拟推进劳务派遣信息化管理!

劳务派遣用工即将退出历史舞台?

而财政部的这次举措,是否意味着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要逐渐地退出历史舞台呢?是不是意味着以后都不能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了?

其实并不然,我们来看看财政部2020年3月正式开始执行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

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在日常工作中,政府向个人购买服务在实践中容易被异化为变相用工。

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门以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购买岗位”等借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用工,一般由政府部门或劳务公司发布招聘公告,通过考试、政审、体检等程序招聘“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相关人员名义上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实际上以劳务派遣方式到政府部门工作。

这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形式,混淆了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和政府聘用编制外人员的不同政策规定,容易造成政府人事管理风险,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所以大家只要规范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就可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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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派遣,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费用,是目前较常见的一种用工形式。

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劳动合同应为书面形式,且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劳动合同到期要及时续签,不要成为事实用工单位。

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可以约定一次试用期,但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用工单位要求提早结束派遣协议的则可通过协商形式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派遣员工退工必须及时办理,否则,劳务派遣单位将有可能承担法律的风险。

应向被派遣劳动者详细说明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派遣员工违纪辞退,用工单位应负有举证责任。

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异地派遣同样要按照本市标准缴纳社保。

单位用工比例中,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劳务派遣和岗位外包有什么区别?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通俗地讲,就是派遣员工不是你单位的人,不和你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只是派遣到你单位干活的,按约定支付劳务费就行。其最大特点就是劳动关系和用工关系相分离。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

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一样,无论是实际用工单位还是发包单位都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主体方面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要一定的资质,应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在岗位外包关系中,外包的项目不涉及规定的特许内容,无需办理行政许可,没有特别的资质要求。

二、岗位要求方面

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

岗位外包对岗位没有特殊限定和要求。

三、法律关系方面

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

岗位外包涉及两方关系,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承包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四、支配与管理方面

用工单位直接对被派遣劳动者日常劳动进行指挥管理,被派遣劳动者受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

劳务外包的发包单位不参与对劳动者指挥管理,由承包单位直接对劳动者进行指挥管理。

五、工作成果衡量标准方面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数量、工作内容和时间等与被派遣劳动者直接相关的要素,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

在岗位外包关系中,发包单位根据外包业务的完成情况向承包单位支付外包费用,与承包单位使用的劳动者数量、工作时间等没有直接关系。

六、法律适用方面

劳务派遣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岗位外包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1酱提醒:

1、用工单位在劳务外包时,应注意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避免出现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情形。比如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接受企业的指挥管理、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等, 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务派遣而非劳务外包。

2、发包单位应履行相关社会责任,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信誉良好的外包单位,并督促外包单位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用工,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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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包单位违规用工,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根据发包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具体法律关系,依法确定两个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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