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收入证明别随便开,真实案例告诉你潜在风险究竟有多大

51社保 2023-11-30 10:25 285 阅读

  当心!收入证明别随便开,真实案例告诉你潜在风险究竟有多大。

  HR与员工的关系,有时候冷若冰霜、有时候又热情似火。不过相信很多HR,都是热心的人,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在日常工作中,多数HR都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形,那就是帮助员工开各种各样的证明,其中收入证明占大多数。

  员工要贷款了,叫你开个收入证明;员工要买房了,也叫你帮着开个收入证明。如果员工要求开正常的收入证明,那还好说,怕就怕员工要你高开收入证明。

  本来工资5000的,结果要你给他开个8000的工资。一些HR碍于情面,想着也是老员工了,帮着员工办点好事,也没啥关系。

  错!这样开具收入证明,HR犯了大错!下面一个实际的案例,给各位HR敲响了警钟,看看这样的操作,究竟会带来多大的风险。

  案情回顾

  许文墙于2016年12月12日与洪门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12月11日止,试用期为一个月。

  第二条约定工作岗位为叉车司机。

  第五条约定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生产一线员工执行岗位计件工资制;在生产正常的状态下,按时上岗工作,月工资标准不低于本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以上是一些基本的合同约定,下面就进入本案关键的操作重点了。

  2017年1月6日公司为许文墙出具收入证明一份,内容为:“兹有许文墙同志为我公司合同制员工,身份证号码为XXXX,其岗位为普工一职,月收入为5000元”。

  HR开具了这样一个收入证明,万万没想到会引来一场官司,差点给公司带来损失。

  为什么呢?往下看~

  发生纠纷

  2017年2月6日公司以许文墙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与他人发生吵骂、工作消极等)为由解除与许文墙之间的劳动关系。

  没想到后来许文墙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月薪5000元标准补足工资差额。

  许某申请仲裁,靠的就是当初给其开具的一则收入证明,HR的好心,没想到成了如今的隐患。

  对于许某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不支持。HR稍微松了一口气。

  许某提起诉讼

  许文墙主张其工资为固定工资每月5000元,并提供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予以证实。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以及银行流水凭证可以证实该公司员工实行的并非是固定工资;

  同时公司提供的证人也证明该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是因许文墙为购房需要要求公司开具的,故应认为该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并不能反映许文墙的实际工资,故对于许文墙要求按5000元工资标准补齐工资差额的请求,以及其主张2017年1、2月份尚有工资未领取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

  许某再上诉

  许文墙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双方当事人并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数额,但公司给我出具了收入证明,证实我的月工资标准是5000元。公司支付我加班工资及工资差额合计11453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许文墙月工资标准是否为5000元?公司是否存在未足额发放许文墙工资行为?如存在是否应补足克扣部分的工资?

  许文墙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一审中提供了2017年1月6日公司为许文墙出具的收入证明。

  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虽未明确许文墙的月工资或年工资标准,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约定了许文墙工资计付执行方法即生产一线员工执行岗位计件工资制,部门科室及管理人员执行绩效考核工资制。

  因许文墙系生产一线员工,故其应执行岗位计件工资制。

  诉讼中,公司提供了许文墙离职时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表,该表载明许文墙出勤20天的工资为1954元,加上补贴,扣除奖罚款后,公司应支付许文墙工资为2033元,与许文墙主张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不相吻合。

  同时公司还提供了许文墙所在仓储部门的叉车司机的工资表,该表载明了叉车司机的月工资并非为5000元固定工资制,而是实行月工资总额为(基本工资1300元+绩效工资1240元)/26*实际出勤天数+工龄奖+全勤奖+补贴等的标准。

  再者,公司为许文墙出具收入证明时,许文墙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所出具的月收入5000元证明并非许文墙月工资的真实反映。

  故公司对出具给许文墙的工资证明解释为是许文墙为购房而要求公司出具的较为符合常理。

  综上,许文墙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缺乏事实依据,其主张公司存在扣款其工资亦不能成立。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7)苏13民终3371号(当事人系化名,案情有精简)

  案件小结

  针对本案,其实就是一件HR很容易忽视的事情,随便给员工开证明,却忘记了背后可能潜在的风险。在本案中,涉及到的证据都还比较清晰,所以案件的判决也比较清楚,但是试想一下,如果员工的情况复杂,一时间公司拿不出有决定性的证据,员工完全可以凭借这样的收入证明,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所以当初HR出于好心的一个小行为,就很容易酿成严重的后果。这一点各位HR小伙伴们,一定要在平日的工作中,做到严谨认真。

  千万不要随便给员工开具不合理的证明!

(本文来源51社保,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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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与员工的关系,有时候冷若冰霜、有时候又热情似火。不过相信很多HR,都是热心的人,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在日常工作中,多数HR都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形,那就是帮助员工开各种各样的证明,其中收入证明占大多数。

  员工要贷款了,叫你开个收入证明;员工要买房了,也叫你帮着开个收入证明。如果员工要求开正常的收入证明,那还好说,怕就怕员工要你高开收入证明。

  本来工资5000的,结果要你给他开个8000的工资。一些HR碍于情面,想着也是老员工了,帮着员工办点好事,也没啥关系。

  错!这样开具收入证明,HR犯了大错!下面一个实际的案例,给各位HR敲响了警钟,看看这样的操作,究竟会带来多大的风险。

  案情回顾

  许文墙于2016年12月12日与洪门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12月11日止,试用期为一个月。

  第二条约定工作岗位为叉车司机。

  第五条约定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生产一线员工执行岗位计件工资制;在生产正常的状态下,按时上岗工作,月工资标准不低于本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以上是一些基本的合同约定,下面就进入本案关键的操作重点了。

  2017年1月6日公司为许文墙出具收入证明一份,内容为:“兹有许文墙同志为我公司合同制员工,身份证号码为XXXX,其岗位为普工一职,月收入为5000元”。

  HR开具了这样一个收入证明,万万没想到会引来一场官司,差点给公司带来损失。

  为什么呢?往下看~

  发生纠纷

  2017年2月6日公司以许文墙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与他人发生吵骂、工作消极等)为由解除与许文墙之间的劳动关系。

  没想到后来许文墙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月薪5000元标准补足工资差额。

  许某申请仲裁,靠的就是当初给其开具的一则收入证明,HR的好心,没想到成了如今的隐患。

  对于许某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不支持。HR稍微松了一口气。

  许某提起诉讼

  许文墙主张其工资为固定工资每月5000元,并提供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予以证实。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以及银行流水凭证可以证实该公司员工实行的并非是固定工资;

  同时公司提供的证人也证明该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是因许文墙为购房需要要求公司开具的,故应认为该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并不能反映许文墙的实际工资,故对于许文墙要求按5000元工资标准补齐工资差额的请求,以及其主张2017年1、2月份尚有工资未领取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

  许某再上诉

  许文墙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双方当事人并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数额,但公司给我出具了收入证明,证实我的月工资标准是5000元。公司支付我加班工资及工资差额合计11453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许文墙月工资标准是否为5000元?公司是否存在未足额发放许文墙工资行为?如存在是否应补足克扣部分的工资?

  许文墙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一审中提供了2017年1月6日公司为许文墙出具的收入证明。

  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虽未明确许文墙的月工资或年工资标准,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约定了许文墙工资计付执行方法即生产一线员工执行岗位计件工资制,部门科室及管理人员执行绩效考核工资制。

  因许文墙系生产一线员工,故其应执行岗位计件工资制。

  诉讼中,公司提供了许文墙离职时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表,该表载明许文墙出勤20天的工资为1954元,加上补贴,扣除奖罚款后,公司应支付许文墙工资为2033元,与许文墙主张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不相吻合。

  同时公司还提供了许文墙所在仓储部门的叉车司机的工资表,该表载明了叉车司机的月工资并非为5000元固定工资制,而是实行月工资总额为(基本工资1300元+绩效工资1240元)/26*实际出勤天数+工龄奖+全勤奖+补贴等的标准。

  再者,公司为许文墙出具收入证明时,许文墙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所出具的月收入5000元证明并非许文墙月工资的真实反映。

  故公司对出具给许文墙的工资证明解释为是许文墙为购房而要求公司出具的较为符合常理。

  综上,许文墙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缺乏事实依据,其主张公司存在扣款其工资亦不能成立。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7)苏13民终3371号(当事人系化名,案情有精简)

  案件小结

  针对本案,其实就是一件HR很容易忽视的事情,随便给员工开证明,却忘记了背后可能潜在的风险。在本案中,涉及到的证据都还比较清晰,所以案件的判决也比较清楚,但是试想一下,如果员工的情况复杂,一时间公司拿不出有决定性的证据,员工完全可以凭借这样的收入证明,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所以当初HR出于好心的一个小行为,就很容易酿成严重的后果。这一点各位HR小伙伴们,一定要在平日的工作中,做到严谨认真。

  千万不要随便给员工开具不合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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