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原因导致腰椎病、颈椎病、视力下降,算不算工伤?

51社保 2023-11-30 10:11 204 阅读

  工作原因导致腰椎病、颈椎病、视力下降,算不算工伤?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难免会因突发事故受工伤而工伤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认定企业单位才能进行相应赔偿那么工伤是怎么样认定的呢?条件有哪些?你知道吗?

  一、工作原因导致腰椎病、颈椎病、视力下降,算不算工伤或职业病?

  首先解释一下“工伤”和“职业病”的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的职工,可认定为“工伤”。所以,在广义概念的工伤包含职业病。但是,工伤保险制度中,“伤”和“病”有严格的区分。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管伤在身体哪个器官部位,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我国对职业病的范围,有明确的限制,并不是的“工作病”都能算“职业病”。

  依据2013年4部门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法定职业病主要包括:尘肺病、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等。

  上班族常见的腰椎病、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病、视力下降等疾病,都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即使因工作原因导致这些疾病,也不能算“职业病”,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上下班途中骑车(走路)摔伤:不算工伤!

  很多人以为:上下班途中受伤,都应当算工伤。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有一个关键细节:“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上下班途中,自己骑车摔伤、走路摔伤、扭伤了脚、踩翻了下水井盖,掉进了下水沟等等,都不算交通事故,都不算工伤。

  2、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本人主要责任”(50%以上),那也不算工伤了。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算工伤!

  另外一种情况,如果上班进入单位内部范围,但还没走到工作岗位,也还没到正点上班时间,在单位内部的道路、广场、走廊、楼梯、厕所等地方摔伤,算不算工伤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依据这一条,上下班前后在单位内部的道路、楼梯、走廊、厕所等地方走路或骑车摔伤,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认定工伤的典型原则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比较模糊情况,下面通过相关案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三、出差的时候在酒店摔伤,算不算工伤?

  案例1:职工A乘坐高铁出差,在高铁上被开水烫伤,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案例2:职工B到外地出差,某天办完工作事情之后,在回住宿酒店的路上,走路摔伤,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总结:在出差的过程中,因为工作事务,或者正常的个人生活事务,而受到伤害,或者突发疾病死亡,一般都可以认定为工伤或因工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在出差过程中,如果有以上情况,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四、在公司组织的文体活动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案例1:职工A代表公司参加外部某机构组织的羽毛球比赛时受伤,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案例2:职工D公司组织的节日晚会上受伤,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总结:职工参加单位(包括单位工会、单位认可的兴趣小组等)组织的各种业余文体活动中受伤,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是员工自发组织的文体活动中受伤,就不能认定工伤。

  五、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去世,算不算因工死亡?

  案例1:职工A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在活动现场突发心脏病死亡,后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视同因工死亡”。

  案例2:职工B在上班过程中感觉身体不舒服,于是请假回家,当晚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视同因工死亡”。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因工死亡”。

  这里有一条“很残忍”的分界线: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死亡,才算“因工死亡”,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就不能算“因工死亡”了。

  六、单位能否辞退工伤职工?

  1、第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本人辞职,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2、第五级至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3、第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单位缴纳社保,退休时停发伤残津贴,享受社保退休待遇。

  七、发生工伤了怎么办?工伤职工如何维权?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官方认定”的工伤,才有保障。职工受到的“伤害”算不算工伤?这不是职工说了算,也不是单位说了算!发生工伤之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由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才能算“真正的工伤”。

  工伤维权第1步:申请工伤认定

  发生工伤之后,社保行政部门不会主动上门来给你认定工伤!需要用人单位,或者职工自己,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没有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超过1年的时效,社保行政部门就不受理了。这时候再去维权,就非常艰难了。

  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维权第2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之后,如果受伤比较严重,例如有骨折、骨裂、缺损、影响正常生理机能等情况,下一步应当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这个流程一般需要2-3个月时间。

  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第十级为最轻(身体任意部位骨折或骨裂,至少可认定为第十级),第十级伤残待遇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等级越重,伤残待遇越高。

  如果受伤程度较轻,不构成伤残(零级工伤),则只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假期待遇,没有伤残待遇。

  工伤维权第3步:算账

  拿到了《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后,职工维权就比较简单了,只是逐条“算账”的问题了。

(本文来源51社保,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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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难免会因突发事故受工伤而工伤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认定企业单位才能进行相应赔偿那么工伤是怎么样认定的呢?条件有哪些?你知道吗?

  一、工作原因导致腰椎病、颈椎病、视力下降,算不算工伤或职业病?

  首先解释一下“工伤”和“职业病”的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的职工,可认定为“工伤”。所以,在广义概念的工伤包含职业病。但是,工伤保险制度中,“伤”和“病”有严格的区分。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管伤在身体哪个器官部位,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我国对职业病的范围,有明确的限制,并不是的“工作病”都能算“职业病”。

  依据2013年4部门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法定职业病主要包括:尘肺病、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等。

  上班族常见的腰椎病、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病、视力下降等疾病,都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即使因工作原因导致这些疾病,也不能算“职业病”,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上下班途中骑车(走路)摔伤:不算工伤!

  很多人以为:上下班途中受伤,都应当算工伤。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有一个关键细节:“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上下班途中,自己骑车摔伤、走路摔伤、扭伤了脚、踩翻了下水井盖,掉进了下水沟等等,都不算交通事故,都不算工伤。

  2、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本人主要责任”(50%以上),那也不算工伤了。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算工伤!

  另外一种情况,如果上班进入单位内部范围,但还没走到工作岗位,也还没到正点上班时间,在单位内部的道路、广场、走廊、楼梯、厕所等地方摔伤,算不算工伤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依据这一条,上下班前后在单位内部的道路、楼梯、走廊、厕所等地方走路或骑车摔伤,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认定工伤的典型原则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比较模糊情况,下面通过相关案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三、出差的时候在酒店摔伤,算不算工伤?

  案例1:职工A乘坐高铁出差,在高铁上被开水烫伤,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案例2:职工B到外地出差,某天办完工作事情之后,在回住宿酒店的路上,走路摔伤,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总结:在出差的过程中,因为工作事务,或者正常的个人生活事务,而受到伤害,或者突发疾病死亡,一般都可以认定为工伤或因工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在出差过程中,如果有以上情况,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四、在公司组织的文体活动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案例1:职工A代表公司参加外部某机构组织的羽毛球比赛时受伤,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案例2:职工D公司组织的节日晚会上受伤,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总结:职工参加单位(包括单位工会、单位认可的兴趣小组等)组织的各种业余文体活动中受伤,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是员工自发组织的文体活动中受伤,就不能认定工伤。

  五、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去世,算不算因工死亡?

  案例1:职工A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在活动现场突发心脏病死亡,后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视同因工死亡”。

  案例2:职工B在上班过程中感觉身体不舒服,于是请假回家,当晚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视同因工死亡”。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因工死亡”。

  这里有一条“很残忍”的分界线: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死亡,才算“因工死亡”,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就不能算“因工死亡”了。

  六、单位能否辞退工伤职工?

  1、第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本人辞职,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2、第五级至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3、第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单位缴纳社保,退休时停发伤残津贴,享受社保退休待遇。

  七、发生工伤了怎么办?工伤职工如何维权?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官方认定”的工伤,才有保障。职工受到的“伤害”算不算工伤?这不是职工说了算,也不是单位说了算!发生工伤之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由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才能算“真正的工伤”。

  工伤维权第1步:申请工伤认定

  发生工伤之后,社保行政部门不会主动上门来给你认定工伤!需要用人单位,或者职工自己,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没有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超过1年的时效,社保行政部门就不受理了。这时候再去维权,就非常艰难了。

  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维权第2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之后,如果受伤比较严重,例如有骨折、骨裂、缺损、影响正常生理机能等情况,下一步应当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这个流程一般需要2-3个月时间。

  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第十级为最轻(身体任意部位骨折或骨裂,至少可认定为第十级),第十级伤残待遇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等级越重,伤残待遇越高。

  如果受伤程度较轻,不构成伤残(零级工伤),则只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假期待遇,没有伤残待遇。

  工伤维权第3步:算账

  拿到了《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后,职工维权就比较简单了,只是逐条“算账”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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