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尚诉寺庙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法院说理一针见血!

人力葵花 2023-11-28 18:02 279 阅读

人力葵花, 和尚诉寺庙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法院说理一针见血!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宝峰寺(以下简称宝峰寺)。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宝峰寺(以下简称宝峰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某的起诉。赵某起诉时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92.50元,因驳回赵某的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赵某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对于赵某已交费用,在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赵某申请,原审法院予以退还。

上诉人赵某不服上述裁定,上诉请求二审判令宝峰寺向赵某补发2014年1月和5月工资6400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000元并赔偿赵某因参与本案诉讼造成的损失2000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宝峰寺负担。

被上诉人宝峰寺答辩称

一、赵某出家到宝峰寺挂单,性质是修行,是对信仰、思想、精神方面的追求,其主张劳务报酬,完全违背了佛教教义,背离事实真相。

二、宝峰寺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接收赵某挂单,是为其修行提供场所和便利,而非提供就业或者劳务机会。

三、赵某提起本案诉讼,易造成社会对当前佛教乃至僧人管理的诸多误解,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明辨是非、以正视听,尤为必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赵某上诉无理,应予驳回。

经审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宝峰寺作为佛教寺庙,接受僧人挂单,是为僧侣修行提供必要场所及便利条件,而非为他人提供劳动就业机会;赵某作为出家僧人,持戒碟至宝峰寺自愿挂单,目的乃为佛学修行,亦非出于赚取劳务报酬的动机;何况挂单之初,双方均未对劳动薪金或劳务报酬进行过任何约定。因此,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或劳务合同等法律关系。

我国对宗教包括佛教实行“自治、自养、自传”的政策,宝峰寺按照利和同均的分配原则向僧人是否及如何发放一定的生活费用,属于宗教组织“自治”和“自养”的范畴。

因此,本案纠纷不应上升至法律关系层面并加以司法干预,宜由双方遵循教义教规和内部习俗处理。原审法院以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赵某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

赵某请求宝峰寺向其支付报酬和赔偿费用,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人力葵花整理编辑,所推送文章非商业用途,著作权归作者所有。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人力葵花”立场。若需引用或者转载,请务必注明。

(本文来源人力葵花,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AI用得好,跳槽加薪快
职引简历,AI一键优化!求职迷茫?AI助您精准定位,打造专属岗位JD。意向岗位?AI匹配技术,让您的简历一击即中。优势难寻?AI深度挖掘,让您的经验焕发光彩。表达精准?AI润色服务,让您的简历字字珠玑。格式烦恼...
2024-09-26 11:11
下载APP
扫码下载APP
三茅公众号
扫码添加公众号
在线咨询
扫码在线咨询
消息
关注
粉丝
正在加载中
猜你感兴趣
换一批
评论和点赞
59452
企业的人才理念应该和整体的用人理念有所区别,因为人才和普通劳动力,本身就身就存在质量身就存在质量存在质量
评论和点赞
59452
企业的人才理念应该和整体的用人理念有所区别,因为人才和普通劳动力,本身就身就存在质量身就存在质量存在质量
评论和点赞
59452
企业的人才理念应该和整体的用人理念有所区别,因为人才和普通劳动力,本身就身就存在质量身就存在质量存在质量
评论和点赞
59452
企业的人才理念应该和整体的用人理念有所区别,因为人才和普通劳动力,本身就身就存在质量身就存在质量存在质量
评论和点赞
59452
企业的人才理念应该和整体的用人理念有所区别,因为人才和普通劳动力,本身就身就存在质量身就存在质量存在质量
更多
消息免打扰
拉黑
不再接受Ta的消息
举报
返回消息中心
暂无权限
成为三茅认证用户,即可使用群发功能~
返回消息中心
群发消息本周还可群发  次
文字消息
图片消息
群发须知:
(1)  一周内可向关注您的人群发2次消息;
(2)  创建群发后,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的72小时内,您的粉丝若有登录三茅网页或APP,即可接收消息;
(3)  审核过程将冻结1条群发数,通过后正式消耗,未通过审核会自动退回;
(4)  为维护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请勿发送骚扰、广告等不良信息,创建申请即代表您同意《发布协议》
本周群发次数不足~
群发记录
暂无记录
多多分享,帮助他人成长,提高自身价值
群发记录
群发文字消息
0/300
群发
取消
提交成功,消息将在审核通过后发送
我知道了
您可以向我询问有关该内容的任何信息,或者点击以下选项之一:
{{item}}
三茅网出品,免费使用
复制
全选
总结
解释一下
延展问题
自由提问

和尚诉寺庙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法院说理一针见血!

人力葵花2023-11-28 18:02
279 阅读

人力葵花, 和尚诉寺庙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法院说理一针见血!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宝峰寺(以下简称宝峰寺)。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宝峰寺(以下简称宝峰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某的起诉。赵某起诉时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92.50元,因驳回赵某的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赵某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对于赵某已交费用,在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赵某申请,原审法院予以退还。

上诉人赵某不服上述裁定,上诉请求二审判令宝峰寺向赵某补发2014年1月和5月工资6400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000元并赔偿赵某因参与本案诉讼造成的损失2000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宝峰寺负担。

被上诉人宝峰寺答辩称

一、赵某出家到宝峰寺挂单,性质是修行,是对信仰、思想、精神方面的追求,其主张劳务报酬,完全违背了佛教教义,背离事实真相。

二、宝峰寺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接收赵某挂单,是为其修行提供场所和便利,而非提供就业或者劳务机会。

三、赵某提起本案诉讼,易造成社会对当前佛教乃至僧人管理的诸多误解,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明辨是非、以正视听,尤为必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赵某上诉无理,应予驳回。

经审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宝峰寺作为佛教寺庙,接受僧人挂单,是为僧侣修行提供必要场所及便利条件,而非为他人提供劳动就业机会;赵某作为出家僧人,持戒碟至宝峰寺自愿挂单,目的乃为佛学修行,亦非出于赚取劳务报酬的动机;何况挂单之初,双方均未对劳动薪金或劳务报酬进行过任何约定。因此,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或劳务合同等法律关系。

我国对宗教包括佛教实行“自治、自养、自传”的政策,宝峰寺按照利和同均的分配原则向僧人是否及如何发放一定的生活费用,属于宗教组织“自治”和“自养”的范畴。

因此,本案纠纷不应上升至法律关系层面并加以司法干预,宜由双方遵循教义教规和内部习俗处理。原审法院以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赵某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

赵某请求宝峰寺向其支付报酬和赔偿费用,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人力葵花整理编辑,所推送文章非商业用途,著作权归作者所有。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人力葵花”立场。若需引用或者转载,请务必注明。

(本文来源人力葵花,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顶部
AI赋能,让您的工作更高效
您可以向我询问有关该内容的任何信息,或者点击以下选项之一:
{{item}}
{{copyMenuTxt}}
您可以向我询问有关该内容的任何信息,或者点击以下选项之一:
{{item}}
{{copyMenuTxt}}
三茅网出品,免费使用
复制
全选
总结
解释一下
延展问题
自由提问
联系我们(工作日 09:00-1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