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14天办理离职工作交接,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雇?

人力葵花 2023-12-04 15:54 156 阅读

【基本案情】

万某系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财务管理高级经理。

万某主张2015年2月初其收到X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制度》,其认为此薪酬制度导致其工资标准降低,损害了其权益,故其于2015年2月25日向其直接上级发送了电子邮件,其中称“很遗憾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申请……最近由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我个人不是很认同,因此郑重向公司提出辞职。我考虑在此辞职申请递交之后的2-4周内离开公司,这样您将有时间去寻找适合人选……”。

X公司安排万某于2015年3月11日完成了工作交接。

2015年3月12日,X公司向万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鉴于万某于2015年2月25日以邮件的形式向直属领导正式提出了离职申请,且工作交接已于2015年3月11日办理完毕,据此确认并通知万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3月12日正式解除,请于通知送达之日起两日内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并完善离职手续。

万某主张X公司与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600元。

仲裁庭审中,万某主张X公司通知其调整绩效考核制度后工资标准降低,其才提出离职,但实际情况是其工资标准并未降低,因此其要求撤回离职申请,此后X公司于2015年3月14日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X公司主张万某未向公司提出撤回离职申请。

仲裁裁决未支付万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

新知达人, 辞职后14天办理离职工作交接,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雇?

【裁判要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一审认为: 万某认可其以不认同X公司新的绩效考核制度为由而于2015年2月25日提出辞职,其在仲裁时曾主张撤回过离职申请,但在本次诉讼中对此未举证,故该院不予采信。

X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安排万某进行离职工作交接,万某未举证其曾拒绝离职,故对X公司关于双方系因万某辞职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该院予以采信。万某主张X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通知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要求支付其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万某以不认同X公司新的绩效考核制度为由于2015年2月25日提出辞职,X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安排了万某进行离职工作交接,并于次日向万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亦载明“鉴于万某于2015年2月25日以邮件的形式向直属领导正式提出了离职申请,且工作交接已于2015年3月11日办理完毕”的内容。

根据上述查明事实,X公司系在万某提出辞职并与其办理交接后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院认为,万某提出X公司通知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行为应属违法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X公司无需支付万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索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12856号。(曾凡新辑录)

(本文来源人力葵花,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想跳槽加薪?先让简历亮眼!
求职没方向?职引简历AI帮写岗位JD;投意向岗位?职引简历精准匹配岗位;无个人优势?职引简历挖掘梳理经验;精准表达难?职引简历润色优化语言;格式调不好?职引简历排版清晰美观。>>点击去使用<<
2024-09-25 11:58
下载APP
扫码下载APP
三茅公众号
扫码添加公众号
在线咨询
扫码在线咨询
消息
关注
粉丝
正在加载中
猜你感兴趣
换一批
评论和点赞
59452
企业的人才理念应该和整体的用人理念有所区别,因为人才和普通劳动力,本身就身就存在质量身就存在质量存在质量
评论和点赞
59452
企业的人才理念应该和整体的用人理念有所区别,因为人才和普通劳动力,本身就身就存在质量身就存在质量存在质量
评论和点赞
59452
企业的人才理念应该和整体的用人理念有所区别,因为人才和普通劳动力,本身就身就存在质量身就存在质量存在质量
评论和点赞
59452
企业的人才理念应该和整体的用人理念有所区别,因为人才和普通劳动力,本身就身就存在质量身就存在质量存在质量
评论和点赞
59452
企业的人才理念应该和整体的用人理念有所区别,因为人才和普通劳动力,本身就身就存在质量身就存在质量存在质量
更多
消息免打扰
拉黑
不再接受Ta的消息
举报
返回消息中心
暂无权限
成为三茅认证用户,即可使用群发功能~
返回消息中心
群发消息本周还可群发  次
文字消息
图片消息
群发须知:
(1)  一周内可向关注您的人群发2次消息;
(2)  创建群发后,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的72小时内,您的粉丝若有登录三茅网页或APP,即可接收消息;
(3)  审核过程将冻结1条群发数,通过后正式消耗,未通过审核会自动退回;
(4)  为维护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请勿发送骚扰、广告等不良信息,创建申请即代表您同意《发布协议》
本周群发次数不足~
群发记录
暂无记录
多多分享,帮助他人成长,提高自身价值
群发记录
群发文字消息
0/300
群发
取消
提交成功,消息将在审核通过后发送
我知道了
您可以向我询问有关该内容的任何信息,或者点击以下选项之一:
{{item}}
三茅网出品,免费使用
复制
全选
总结
解释一下
延展问题
自由提问

辞职后14天办理离职工作交接,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雇?

人力葵花2023-12-04 15:54
156 阅读

【基本案情】

万某系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财务管理高级经理。

万某主张2015年2月初其收到X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制度》,其认为此薪酬制度导致其工资标准降低,损害了其权益,故其于2015年2月25日向其直接上级发送了电子邮件,其中称“很遗憾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申请……最近由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我个人不是很认同,因此郑重向公司提出辞职。我考虑在此辞职申请递交之后的2-4周内离开公司,这样您将有时间去寻找适合人选……”。

X公司安排万某于2015年3月11日完成了工作交接。

2015年3月12日,X公司向万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鉴于万某于2015年2月25日以邮件的形式向直属领导正式提出了离职申请,且工作交接已于2015年3月11日办理完毕,据此确认并通知万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3月12日正式解除,请于通知送达之日起两日内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并完善离职手续。

万某主张X公司与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600元。

仲裁庭审中,万某主张X公司通知其调整绩效考核制度后工资标准降低,其才提出离职,但实际情况是其工资标准并未降低,因此其要求撤回离职申请,此后X公司于2015年3月14日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X公司主张万某未向公司提出撤回离职申请。

仲裁裁决未支付万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

新知达人, 辞职后14天办理离职工作交接,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雇?

【裁判要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一审认为: 万某认可其以不认同X公司新的绩效考核制度为由而于2015年2月25日提出辞职,其在仲裁时曾主张撤回过离职申请,但在本次诉讼中对此未举证,故该院不予采信。

X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安排万某进行离职工作交接,万某未举证其曾拒绝离职,故对X公司关于双方系因万某辞职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该院予以采信。万某主张X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通知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要求支付其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万某以不认同X公司新的绩效考核制度为由于2015年2月25日提出辞职,X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安排了万某进行离职工作交接,并于次日向万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亦载明“鉴于万某于2015年2月25日以邮件的形式向直属领导正式提出了离职申请,且工作交接已于2015年3月11日办理完毕”的内容。

根据上述查明事实,X公司系在万某提出辞职并与其办理交接后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院认为,万某提出X公司通知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行为应属违法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X公司无需支付万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索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12856号。(曾凡新辑录)

(本文来源人力葵花,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顶部
AI赋能,让您的工作更高效
您可以向我询问有关该内容的任何信息,或者点击以下选项之一:
{{item}}
{{copyMenuTxt}}
您可以向我询问有关该内容的任何信息,或者点击以下选项之一:
{{item}}
{{copyMenuTxt}}
三茅网出品,免费使用
复制
全选
总结
解释一下
延展问题
自由提问
联系我们(工作日 09:00-1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