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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四于2018年7月16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自2018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运营经理。
后经某公司内部调查,认为李四在劳动履行的过程中不遵守公司规定的费用报销管理制度,所提供的报销单据缺乏完整有效的发票、收据,也缺乏相应的付款凭证,且存在多报谎报、提供虚假发票企图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拒不配合公司财务报销核查,故于2019年3月21日李四回到公司对账时,向李四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 公司财务发现李四自2018年9月起至今还有借款未报销的商品采购流程及账务未处理, 财务部多次与李四沟通并催促其及时处理,但事情均未有实质性的进展。
具体情况如下:1.2018年11月23日报销的20359.55元提供的发票在国税网查验无此发票;2.截止2019年3月21日,尚缺仓管员确认入库的依据;3.截止2019年3月21日尚有财务账欠款85383.78元(其中无发票金额为48237.62元、网上无法查实的发票20359.55元、还需还款借支金额为16786.61元)。为此,公司决定于2019年3月21日起解除与李四的劳动合同“。
李四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000元等。某公司随后提起劳动仲裁反申请,要求李四支付某公司因虚假报销发票金额16499.27元的8倍罚金共计131994.16元等。该仲裁委最终裁决驳回了双方的上述请求。双方均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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