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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未休年休假的工资问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本案中,陈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入职深圳某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之前的连续工作年限,一审判决认定其实际工作年限从入职公司起开始计算,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12802号。(曾凡新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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