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女职工是管理岗还是生产岗?最高法院:属企业用工自主权!

人力葵花 2023-12-02 14:02 592 阅读

今天推送一个最高法院的再审判例,此判例中一审法院认为: 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对行业内部岗位划分、对象适用、生效期限等内容的制定,应当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

最高法院在本案再审裁定中也持相同观点。最高法院认为: 对于职工退休时工作岗位性质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还是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已办理内退的情况如何处理等等,则要结合企业内部岗位分类管理文件和职工档案等综合认定,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管理权范畴。

基本案情

王瑛姑,女,1964年12月出生,1984年9月参加工作,先后在襄阳市烟草公司某营销部下属的批发部、第二批发部、卷烟业务科、烟草宾馆、客户服务中心、客户服务部等部门工作。

2011年3月,王瑛姑办理内退手续, 其内退前在营销部综合办公室任档案管理员。

2014年12月30日,因王瑛姑已达50周岁,营销部申报王瑛姑退休, 王瑛姑以其内退前属管理岗位故不同意办理退休。

2015年7月14日,营销部向人社局发出《关于办理王瑛姑退休手续的函》,向人社局申报王瑛姑退休审批。

2015年7月24日, 人社局作出《复函》,认为王瑛姑目前不符合退休条件,等符合退休条件后,再重新申报退休。

营销部不服该《复函》,于2015年8月16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市政府撤销该《复函》,并责令人社局为王瑛姑办理退休手续。

2015年12月9日, 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该决定认为,王瑛姑于2011年3月内退,内退时为工人身份,营销部申报为王瑛姑办理退休手续,符合国发(1978)104号、鄂人发(2009)44号和襄烟局人(2012)127号文件规定,人社局不予办理王瑛姑退休审批手续的理由不充分。

据此决定:

(1)撤销人社局不予审批王瑛姑退休手续的行政行为;

(2)人社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王瑛姑退休事宜进行审批。

王瑛姑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复议决定。

一审判决:

对行业内部岗位划分、对象适用、生效期限等内容的制定,应当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

湖北省襄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王瑛姑的退休年龄是应当按照其身份性质确定,还是按照其申报退休时的岗位性质确定。

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出的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 “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但未对此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那么,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在企业改革过程中,对行业内部岗位划分、对象适用、生效期限等内容的制定,应当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

本案中,烟草局于2012年12月25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岗位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第六条第(四)项规定:“2013年1月1日之前已办理改非、内退、退岗位手续的职工,不适用本办法的岗位分类”。

王瑛姑于2011年3月办理内退,此时《管理办法》尚未制定,按该《管理办法》之规定, 王瑛姑不适用该《管理办法》中的岗位分类。不能适用岗位性质确定退休年龄,就应当按照身份性质确定退休年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目前仍现行有效,其第一条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劳动部门的相关档案《劳动合同制工人转正定级呈报表》、《关于企业职工转正定级的通知》等证据可以证实,王瑛姑在内退前系工人身份。故根据上述《暂行办法》之规定,王瑛姑应按照其工人身份性质确定退休年龄,即其应当在年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

综上,人社局作出的《复函》认定事实清楚,但在对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上存在错误,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对其进行纠正正确。

据此, 一审判决驳回王瑛姑的诉讼请求。

王瑛姑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

劳动者退休年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确定,法院应该依照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认定

王瑛姑仍不服, 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主要理由简要概述如下:

(1)依照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退休,应该有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劳动者退休年龄,应有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确定。人社局复函认定王瑛姑不符合退休条件,应该55周岁办理退休,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应该依照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认定。

(2)法院错误地适用了国务院1978年《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而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取消了身份管理,改为岗位管理,就是以岗定职。王瑛姑一直从事的是管理工作,应按照王瑛姑内退前的工作岗位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员,属于管理岗,应按55岁退休。

最高法院裁定:

职工退休时工作岗位属管理或技术岗还是操作、生产或服务岗,要结合企业内部岗位分类管理文件和职工档案等综合认定,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管理权范畴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王瑛姑的退休年龄应当按照其身份性质确定还是按照申报退休时的岗位性质确定。

根据国务院《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性质确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鄂人社发〔2009〕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凡符合国务院《暂行办法》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 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年满50周岁、 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但对于 职工退休时工作岗位性质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还是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已办理内退的情况如何处理等等,则要结合企业内部岗位分类管理文件和职工档案等综合认定,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管理权范畴。

市烟草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管理办法》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可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岗位性质认定和内退情形如何办理退休手续的参考依据。

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2013年1月1日之前已办理改非、内退、退岗手续的职工,不适用本办法的岗位分类,办理退休手续的年龄界限为: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

(2)改非、内退、退岗时担任副股级及以上职务的女干部年满55周岁;

(3)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备国家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

(4)其他女职工年满50周岁。”

本案 王瑛姑2011年3月已办理内退手续,属于退休时不适用《管理办法》中岗位分类的情形,应当适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2013年1月1日之前已办理内退手续情形下的退休年龄界限,按女干部和女职工身份办理退休手续。

根据原审认定事实,劳动部门的相关档案《劳动合同制工人转正定级呈报表》、《关于企业职工转正定级的通知》等证据表明,王瑛姑办理内退前系工人身份,王瑛姑并未提供其具备女干部身份的充分证据,人社局作出的《复函》认定事实清楚,但在对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上存在错误,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其进行纠正正确。王瑛姑的其他申请再审理由不足以引起本案再审,一审判决驳回王瑛姑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综上,最高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王瑛姑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8303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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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推送一个最高法院的再审判例,此判例中一审法院认为: 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对行业内部岗位划分、对象适用、生效期限等内容的制定,应当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

最高法院在本案再审裁定中也持相同观点。最高法院认为: 对于职工退休时工作岗位性质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还是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已办理内退的情况如何处理等等,则要结合企业内部岗位分类管理文件和职工档案等综合认定,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管理权范畴。

基本案情

王瑛姑,女,1964年12月出生,1984年9月参加工作,先后在襄阳市烟草公司某营销部下属的批发部、第二批发部、卷烟业务科、烟草宾馆、客户服务中心、客户服务部等部门工作。

2011年3月,王瑛姑办理内退手续, 其内退前在营销部综合办公室任档案管理员。

2014年12月30日,因王瑛姑已达50周岁,营销部申报王瑛姑退休, 王瑛姑以其内退前属管理岗位故不同意办理退休。

2015年7月14日,营销部向人社局发出《关于办理王瑛姑退休手续的函》,向人社局申报王瑛姑退休审批。

2015年7月24日, 人社局作出《复函》,认为王瑛姑目前不符合退休条件,等符合退休条件后,再重新申报退休。

营销部不服该《复函》,于2015年8月16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市政府撤销该《复函》,并责令人社局为王瑛姑办理退休手续。

2015年12月9日, 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该决定认为,王瑛姑于2011年3月内退,内退时为工人身份,营销部申报为王瑛姑办理退休手续,符合国发(1978)104号、鄂人发(2009)44号和襄烟局人(2012)127号文件规定,人社局不予办理王瑛姑退休审批手续的理由不充分。

据此决定:

(1)撤销人社局不予审批王瑛姑退休手续的行政行为;

(2)人社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王瑛姑退休事宜进行审批。

王瑛姑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复议决定。

一审判决:

对行业内部岗位划分、对象适用、生效期限等内容的制定,应当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

湖北省襄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王瑛姑的退休年龄是应当按照其身份性质确定,还是按照其申报退休时的岗位性质确定。

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出的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 “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但未对此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那么,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在企业改革过程中,对行业内部岗位划分、对象适用、生效期限等内容的制定,应当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

本案中,烟草局于2012年12月25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岗位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第六条第(四)项规定:“2013年1月1日之前已办理改非、内退、退岗位手续的职工,不适用本办法的岗位分类”。

王瑛姑于2011年3月办理内退,此时《管理办法》尚未制定,按该《管理办法》之规定, 王瑛姑不适用该《管理办法》中的岗位分类。不能适用岗位性质确定退休年龄,就应当按照身份性质确定退休年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目前仍现行有效,其第一条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劳动部门的相关档案《劳动合同制工人转正定级呈报表》、《关于企业职工转正定级的通知》等证据可以证实,王瑛姑在内退前系工人身份。故根据上述《暂行办法》之规定,王瑛姑应按照其工人身份性质确定退休年龄,即其应当在年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

综上,人社局作出的《复函》认定事实清楚,但在对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上存在错误,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对其进行纠正正确。

据此, 一审判决驳回王瑛姑的诉讼请求。

王瑛姑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

劳动者退休年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确定,法院应该依照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认定

王瑛姑仍不服, 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主要理由简要概述如下:

(1)依照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退休,应该有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劳动者退休年龄,应有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确定。人社局复函认定王瑛姑不符合退休条件,应该55周岁办理退休,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应该依照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认定。

(2)法院错误地适用了国务院1978年《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而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取消了身份管理,改为岗位管理,就是以岗定职。王瑛姑一直从事的是管理工作,应按照王瑛姑内退前的工作岗位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员,属于管理岗,应按55岁退休。

最高法院裁定:

职工退休时工作岗位属管理或技术岗还是操作、生产或服务岗,要结合企业内部岗位分类管理文件和职工档案等综合认定,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管理权范畴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王瑛姑的退休年龄应当按照其身份性质确定还是按照申报退休时的岗位性质确定。

根据国务院《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性质确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鄂人社发〔2009〕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凡符合国务院《暂行办法》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 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年满50周岁、 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但对于 职工退休时工作岗位性质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还是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已办理内退的情况如何处理等等,则要结合企业内部岗位分类管理文件和职工档案等综合认定,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管理权范畴。

市烟草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管理办法》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可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岗位性质认定和内退情形如何办理退休手续的参考依据。

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2013年1月1日之前已办理改非、内退、退岗手续的职工,不适用本办法的岗位分类,办理退休手续的年龄界限为: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

(2)改非、内退、退岗时担任副股级及以上职务的女干部年满55周岁;

(3)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备国家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

(4)其他女职工年满50周岁。”

本案 王瑛姑2011年3月已办理内退手续,属于退休时不适用《管理办法》中岗位分类的情形,应当适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2013年1月1日之前已办理内退手续情形下的退休年龄界限,按女干部和女职工身份办理退休手续。

根据原审认定事实,劳动部门的相关档案《劳动合同制工人转正定级呈报表》、《关于企业职工转正定级的通知》等证据表明,王瑛姑办理内退前系工人身份,王瑛姑并未提供其具备女干部身份的充分证据,人社局作出的《复函》认定事实清楚,但在对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上存在错误,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其进行纠正正确。王瑛姑的其他申请再审理由不足以引起本案再审,一审判决驳回王瑛姑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综上,最高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王瑛姑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8303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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