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到底能不能享受年休假?看完彻底疯了!

人力葵花 2023-11-28 14:10 209 阅读

提出问题:新员工入职第一年是否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呢?

很多HR在碰到这个问题的时候,似是而非。

直觉回答:好像可以享受。

然后,过了一会深想:应该是不可以享受吧。

于是,到底是可以享受还是不可以享受呢?

他就懵了。

分析问题: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带薪年休假的享受资格是什么?

法条链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思考:

如何理解“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或12个月)以上”呢?

是不是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才算是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呢?

还是说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就可以算是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了?

或者是只要职工以前曾经连续工作满过12个月就可以了呢?

这个到底应该怎么理解呢?

法条链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这个好理解。

举个栗子:

小墨大学毕业后进入A公司工作,只要小墨在A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就可享有休年休假的资格,这就是“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思考:“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这个又怎么去理解呢?

举个栗子:

小墨大学毕业后进入A公司工作,工作了近3年(2013年7月15日至2016年6月30日)。

2016年6月30日,小墨因个人原因辞职。

2016年7月18日,小墨入职了B公司。

那2016年,小墨在B公司还能不能休年休假呢?

这个就是怎么样去理解在“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

花开三枝,各表一朵:

第一朵:北京的做法。

把“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看成是一个资格条件,只要小墨曾经有过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经历,她就具备了休年休假的资格。

这种做法,根本就不管什么中断就业,主要看职工是不是曾经有过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经历?

有的就可以休,否则不能休,就这么简单。

小墨在A公司,有过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经历,所以,小墨在进入B公司的第一年,享有休年休假的资格。

法条链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18、“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

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后,此后年休假时间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工作时间计算。

第二朵:重庆的做法。

前后两家用人单位,中断就业的时间不能超过1个月。

这样,前后两家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就可以连续计算。

当连续计算,职工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条件的时候,职工就享有休年休假的资格。

比如:小墨于2016年6月30日从A公司离职,于2016年7月18日入职B公司。小墨中断就业的时间没有超过1个月,小墨在这两家公司的工作时间就可以连续计算。当连续计算的时候,小墨在进入B公司时,实际上就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因为小墨在A公司就已经工作了三年),所以,小墨进入B公司的当年度就可以休年休假。

但是,如果 换个栗子:

小墨于2016年6月30日从A公司离职,于2016年8月18日入职B公司,这样,小墨中断就业的时间就超过了1个月。小墨在这两家公司的工作时间就不能连续计算,小墨就要在进入B公司之日起连续工作满12个月,也就是到2017年8月18日,小墨才具备休年休假的资格。

法条链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办法》第三条中“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但其中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间的工作时间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超过的,其连续工作时间重新计算。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职工才有资格享受年休假。

第三朵:深圳的做法。

前后两家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能间断。只要有间断,即使只断了一天,也不能认定为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比如:小墨于2016年6月30日从A公司离职,于2016年7月18日入职B公司。小墨在前后两家公司的工作时间有间断。所以,小墨要在进入B公司一年之后,也就是在2017年7月18日之后,才具备休年休假的资格。

但是,换栗子:

1、小墨于2016年6月30日从A公司离职,同日或次日入职B公司。

2、小墨先入职B公司(2016年6月28日),后从A公司离职(2016年6月30日),有几天是双重劳动关系。

这些栗子下,小墨在前后2家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都没有间断,前后2家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就可以连续计算。当连续计算的话,小墨进入B公司时,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了,小墨进入B公司的当年度就可以休年休假。

法条链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一百〇九、《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但劳动者在进入新用人单位时存在工作间断的除外。

企业应对

针对深圳的做法,深圳的企业应如何控制年休假的成本呢?

很简单,我们人为地制造中断就业的情况出现就好。

我们让新员工的入职时间,跟他提供的离职证明的离职时间,有间隔1天以上就可以。

这样子,新员工进入新公司的当年度,就不可以休年休假,要满1年后才有休年休假的资格。

小结:

新员工入职第一年是否能休年休假,取决于新员工是否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实务中有三种观点:

北京的做法:只要曾经有过连续工作满12个月就可以了。

重庆的做法:进入新公司前的中断就业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就可以了。

深圳的做法:进入新公司前的不能有中断就业,两个单位必须无缝链接。

结论:

劳动法,你就是个二货,一个新员工能不能休年休假,你就搞出三种做法来。

(本文来源人力葵花,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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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问题:新员工入职第一年是否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呢?

很多HR在碰到这个问题的时候,似是而非。

直觉回答:好像可以享受。

然后,过了一会深想:应该是不可以享受吧。

于是,到底是可以享受还是不可以享受呢?

他就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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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思考:

如何理解“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或12个月)以上”呢?

是不是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才算是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呢?

还是说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就可以算是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了?

或者是只要职工以前曾经连续工作满过12个月就可以了呢?

这个到底应该怎么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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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这个好理解。

举个栗子:

小墨大学毕业后进入A公司工作,只要小墨在A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就可享有休年休假的资格,这就是“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思考:“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这个又怎么去理解呢?

举个栗子:

小墨大学毕业后进入A公司工作,工作了近3年(2013年7月15日至2016年6月30日)。

2016年6月30日,小墨因个人原因辞职。

2016年7月18日,小墨入职了B公司。

那2016年,小墨在B公司还能不能休年休假呢?

这个就是怎么样去理解在“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

花开三枝,各表一朵:

第一朵:北京的做法。

把“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看成是一个资格条件,只要小墨曾经有过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经历,她就具备了休年休假的资格。

这种做法,根本就不管什么中断就业,主要看职工是不是曾经有过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经历?

有的就可以休,否则不能休,就这么简单。

小墨在A公司,有过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经历,所以,小墨在进入B公司的第一年,享有休年休假的资格。

法条链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18、“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

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后,此后年休假时间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工作时间计算。

第二朵:重庆的做法。

前后两家用人单位,中断就业的时间不能超过1个月。

这样,前后两家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就可以连续计算。

当连续计算,职工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条件的时候,职工就享有休年休假的资格。

比如:小墨于2016年6月30日从A公司离职,于2016年7月18日入职B公司。小墨中断就业的时间没有超过1个月,小墨在这两家公司的工作时间就可以连续计算。当连续计算的时候,小墨在进入B公司时,实际上就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因为小墨在A公司就已经工作了三年),所以,小墨进入B公司的当年度就可以休年休假。

但是,如果 换个栗子:

小墨于2016年6月30日从A公司离职,于2016年8月18日入职B公司,这样,小墨中断就业的时间就超过了1个月。小墨在这两家公司的工作时间就不能连续计算,小墨就要在进入B公司之日起连续工作满12个月,也就是到2017年8月18日,小墨才具备休年休假的资格。

法条链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办法》第三条中“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但其中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间的工作时间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超过的,其连续工作时间重新计算。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职工才有资格享受年休假。

第三朵:深圳的做法。

前后两家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能间断。只要有间断,即使只断了一天,也不能认定为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比如:小墨于2016年6月30日从A公司离职,于2016年7月18日入职B公司。小墨在前后两家公司的工作时间有间断。所以,小墨要在进入B公司一年之后,也就是在2017年7月18日之后,才具备休年休假的资格。

但是,换栗子:

1、小墨于2016年6月30日从A公司离职,同日或次日入职B公司。

2、小墨先入职B公司(2016年6月28日),后从A公司离职(2016年6月30日),有几天是双重劳动关系。

这些栗子下,小墨在前后2家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都没有间断,前后2家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就可以连续计算。当连续计算的话,小墨进入B公司时,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了,小墨进入B公司的当年度就可以休年休假。

法条链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一百〇九、《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但劳动者在进入新用人单位时存在工作间断的除外。

企业应对

针对深圳的做法,深圳的企业应如何控制年休假的成本呢?

很简单,我们人为地制造中断就业的情况出现就好。

我们让新员工的入职时间,跟他提供的离职证明的离职时间,有间隔1天以上就可以。

这样子,新员工进入新公司的当年度,就不可以休年休假,要满1年后才有休年休假的资格。

小结:

新员工入职第一年是否能休年休假,取决于新员工是否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实务中有三种观点:

北京的做法:只要曾经有过连续工作满12个月就可以了。

重庆的做法:进入新公司前的中断就业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就可以了。

深圳的做法:进入新公司前的不能有中断就业,两个单位必须无缝链接。

结论:

劳动法,你就是个二货,一个新员工能不能休年休假,你就搞出三种做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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