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俩萝卜章,诈骗300亿,电影都不敢这么拍...

编辑:言值哥哥 2023-12-01 17:56 942 阅读

来源:猎聘人才官(ID:liepincg) 作者:JJ

最近一起诉讼案,完整的呈现了某商界女强人私刻萝卜章,诈骗300亿的全貌。感兴趣的看官可以自行搜索,这里就不做赘述。

虽然故事离我们很远,但是用章问题却离我们很近。

印章存在万千企业之中,企业权威、经营业务,都离不开印章的管理与使⽤。如果印章管理不到位,对公司来说会存在诸多风险,比如这次的300亿大案,对于牵扯在其中的大厂,可谓是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

今天,我们就分享一期企业印章管理的内容。

一、合同书加盖公司印章的法律意义

◆ 一般而言,公章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确认其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效力的法定凭证。

◆ 根据《民法典》第490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公司公章在交易过程中,并不是不可缺失的要件,如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相对人签订买卖,只要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是以公司名义而非自身名义签订合同的,根据签字等同于盖章的规则,就应认定为公司行为,因为盖章问题的实质在于是否有代表权或代理权。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在合同书上加盖公司公章的法律意义在于,盖章之人所为的是职务行为,即其是代表或代理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但章有真假之分,人也有权无权之别,不可简单根据加盖公章这一事实就认定公章显示的公司就是合同当事人,关键要看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

二、实务中的公司印章问题

实务中的“内部印章”问题

◆ 盖内部印章,如使用该章符合交易习惯,应认可其效力;

◆ 内部印章如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超出使用范围,不予确认。

实务中的“多枚公章”问题

公司印章不唯一,直接否定存在效力争议的某一印章为伪造印章有巨大风险!

实务中公司需加强印章管理:

1、公司印章必须具有唯一性。公司应加强对能够代表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等的管理,切勿在对外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对外联系函件、招投标书、承诺书、工商登记备案文件等)上同时使用多个不同的印章。

2、公司不能对同一印章的效力在不同的交易或诉讼中做不同选择。即公司对外使用的公章只要在某一交易或诉讼中承认其效力,则不论该公章是否经公司授权、是否系他人私刻甚至伪造、是否进行工商备案,均不得在另一交易或诉讼中否定其效力。

实务中“空白合同加盖公章”的问题

Q:先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后确定合同内容的,公章显示的公司应否作为合同主体承担责任?

A:通常情况下,是先有合同条款后加盖公章,故加盖公司公章的行为除了表明是公司行为外,往往还有对合同条款予以确认的性质。但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公章的场合,则是先加盖公章后有合同内容。此时,务必要严格考察空白合同持有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具有代理关系,来综合认定合同效力是否及于公司。

如果空白合同持有人确实具有代理权,或足以使交易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在空白合同上添加的合同条款效力及于公司;反之,仅仅根据持有盖章的空白合同这一事实,尚不足以认定其具有代理权,应按无权代理规则处理。

实务中“借用公章”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7年7月发布过《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提到:“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和合同书是单位对外进行活动的重要凭证,不得借用,更不得借此非法牟利。对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从该规定看,法律并未禁止借用行为或否定借用公章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法院亦未否认公章借用行为的效力,出借单位与借用单位之间的借用行为应当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具有对外的效力。

实务中“盗盖公章”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实务中“伪造公章”的问题

伪造公章签订的合同,仍然可能有效,公司需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款所指“行为人”当属与公司有关系的人员,若与公司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单位实无明显过错可言。对于有权主体滥用公章的行为,至少是在主体和公章两个方面制造了权利外观表象,使得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具有一定合理性。

三、公司印章与表见代理

实务中构成表见代理的盖章情形

(1)单位将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出借给个人,个人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的担保合同。但有证据证明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越权的除外。

(2)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担保合同。但有证据证明企业法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越权的除外。

(3)单位聘用的人员利用单位对公章、业务介绍信、合同书保管不善,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担保合同。但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越权除外。此种情形下强调的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单位雇员身份,而单位管理混乱、在重要文件、印鉴、材料的保管上存在过错。

(4)单位聘用的雇员被解聘后,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的担保合同。但有证据证明单位履行了合理通知义务,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越权的除外。此种情形下强调的是解聘人员曾经具有代理人的身份,存在“外表授权”的基础。

(5)非本单位人员利用单位管理不善、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在单位场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此种情形下强调的是在单位场所,比如在单位办公室、会议室、会谈室等,足以造成相对人信赖行为人系单位聘任人员。

实务中不构成表见代理的盖章情形

(1)非本单位人员盗窃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担保合同。

(2)非本单位人员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担保合同。

(3)非本单位人员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的担保合同。

(4)本单位聘用人员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担保合同,且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签订该类合同授权的。比如行为人系单位保安,相对人知悉行为人的身份,并无相关授权,就属于这种情形。

法律规定

(1)《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41条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结合实务中的公司印章问题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初步结论:

单纯盖章或交付公章于行为人不构成表见代理。单纯交付公章无法推测公司的意思,而在欠缺其他附随事实的情形下,亦无法构成权利的外观,单纯的交付公章不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印章与附随事实一并存在,可以构成表见代理。一般认为,单纯地将印章交付使用,在欠缺其他附随事实的情形下,依一般社会观念,无法构成任何代理权存在的外观,但印章如连同收据、空白合同、空白票据等有关文件交付,即足以构成代理权存在的权利外观,且有其一定的权利外观范围。

四、公司公章风险管理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具备风险管理意识,在公章使用管理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1、在签署合同过程中谨慎审查合同内容及相对方资质手续,再盖章。

(1)合同应加盖合作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骑缝章;

(2)合同相对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处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

(4)应当取得合同相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5)合同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未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应承担责任。

2、建立公司印章使用制度

(1)建立岗位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印章管理岗位人员要签订法律风险岗位承诺书,明确印章管理岗位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

(2)要制定印章管理规定,指定印章归口管理部门,明确企业各部门印章管理职责,明晰印章刻制、使用的业务流程,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3)企业新注册设立的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直接到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刻制印章并备案。企业临时刻制印章,包括项目部印章,必须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提出,经过法律部门、专业部门审查,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并备案。印章管理部门在印章交付使用前,应下发印章启用文件,未经启用的印章不能使用;

(4)企业应当建立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制定印章使用申请表。申请使用印章的单位必须按印章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过有权部门和企业领导批准。经企业领导批准后,印章使用单位应填写统一的用印登记表,企业文书人员对用印文件要认真审查,审核与申请用印内容、用印次数是否一致,然后才能在相关文件上用印。用印时必须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用印,不能让他人代为用印,同时不能让印章离开印章保管人员的视线;

(5)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加强对印章的保管,未经企业主要领导批准,不允许将印章携带外出,特殊情况下需携带外出时,必须指定监印人随同。印章遗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证明,同时在当地或项目所在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6)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空白文件上盖公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总经理同意,而且公章使用人应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写明文件份数,在文件内容实施后,应再次进行核准登记。公章使用人因故不再使用预先盖章的空白文件、资料时,应将文件、资料退回行政部(或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在使用预先盖章的空白文件、资料过程中,公章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7)企业必须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企业印章管理部门应按照印章管理规定组织法律、监察等部门对所属单位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8)企业应加强对项目部印章、部门印章的使用管理,限定其用途和使用审批程序,严格按公司行政公章的使用程序要求各级印章保管和使用单位。项目部印章和部门印章要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不能在对外承诺、证明等材料上使用,必要时要将使用权限通知业主、原材料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项目部和企业的部门要指定印章用印和保管人,建立使用台账,绝不允许分包方使用项目部印章;

(9)企业所属部门发生变更或被撤销后,印章统一管理部门必须收缴部门印章及用印记录;所属分公司注销后,在工商注销手续完成后,必须收缴分公司包括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名章等在内的全部印章及用印记录;项目部关闭后,项目部印章及用印记录必须全部上缴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会同法律部门将收缴的印章统一销毁,用印记录由印章管理部门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10)企业在遇到仿冒本单位或项目部印章的情况时,企业印章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法律管理部门,由法律管理部门按法律规定解决。基本做法如下:首先,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仿冒人的法律责任;其次,在相关报纸上发布澄清声明,及时知会潜在客户;再次,及时通知仿冒合同的相对人,陈述相关事实,解除相关合同,如果相对人不予配合,要及时向当地法院申请,通过法律途径认定合同无效,解除相关合同。

公司应当在印章保管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1、建立日常保管制度:

(1)公司印章采取分级保管的制度,各类印章由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需要领取并保管;

(2)印章必须由专门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并在其岗位职责中予以明确;

(3)公章应妥善保管,注意安全,防止损毁、遗失和被盗。

2、明确保管人责任:

(1)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遗失。如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

(2)必须严格依照公司印章使用规定使用印章,未经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在使用中,保管人对文件和印章使用单签署情况予以审核,同意的用印,否决的退回;

(4)检查印章使用是否与所盖章的文件内容相符,如不符则不予盖章;

(5)在印章使用中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规违纪者予以处分,

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本文内容来源猎聘人才官(ID:liepincg),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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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起诉讼案,完整的呈现了某商界女强人私刻萝卜章,诈骗300亿的全貌。感兴趣的看官可以自行搜索,这里就不做赘述。

虽然故事离我们很远,但是用章问题却离我们很近。

印章存在万千企业之中,企业权威、经营业务,都离不开印章的管理与使⽤。如果印章管理不到位,对公司来说会存在诸多风险,比如这次的300亿大案,对于牵扯在其中的大厂,可谓是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

今天,我们就分享一期企业印章管理的内容。

一、合同书加盖公司印章的法律意义

◆ 一般而言,公章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确认其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效力的法定凭证。

◆ 根据《民法典》第490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公司公章在交易过程中,并不是不可缺失的要件,如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相对人签订买卖,只要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是以公司名义而非自身名义签订合同的,根据签字等同于盖章的规则,就应认定为公司行为,因为盖章问题的实质在于是否有代表权或代理权。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在合同书上加盖公司公章的法律意义在于,盖章之人所为的是职务行为,即其是代表或代理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但章有真假之分,人也有权无权之别,不可简单根据加盖公章这一事实就认定公章显示的公司就是合同当事人,关键要看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

二、实务中的公司印章问题

实务中的“内部印章”问题

◆ 盖内部印章,如使用该章符合交易习惯,应认可其效力;

◆ 内部印章如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超出使用范围,不予确认。

实务中的“多枚公章”问题

公司印章不唯一,直接否定存在效力争议的某一印章为伪造印章有巨大风险!

实务中公司需加强印章管理:

1、公司印章必须具有唯一性。公司应加强对能够代表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等的管理,切勿在对外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对外联系函件、招投标书、承诺书、工商登记备案文件等)上同时使用多个不同的印章。

2、公司不能对同一印章的效力在不同的交易或诉讼中做不同选择。即公司对外使用的公章只要在某一交易或诉讼中承认其效力,则不论该公章是否经公司授权、是否系他人私刻甚至伪造、是否进行工商备案,均不得在另一交易或诉讼中否定其效力。

实务中“空白合同加盖公章”的问题

Q:先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后确定合同内容的,公章显示的公司应否作为合同主体承担责任?

A:通常情况下,是先有合同条款后加盖公章,故加盖公司公章的行为除了表明是公司行为外,往往还有对合同条款予以确认的性质。但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公章的场合,则是先加盖公章后有合同内容。此时,务必要严格考察空白合同持有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具有代理关系,来综合认定合同效力是否及于公司。

如果空白合同持有人确实具有代理权,或足以使交易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在空白合同上添加的合同条款效力及于公司;反之,仅仅根据持有盖章的空白合同这一事实,尚不足以认定其具有代理权,应按无权代理规则处理。

实务中“借用公章”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7年7月发布过《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提到:“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和合同书是单位对外进行活动的重要凭证,不得借用,更不得借此非法牟利。对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从该规定看,法律并未禁止借用行为或否定借用公章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法院亦未否认公章借用行为的效力,出借单位与借用单位之间的借用行为应当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具有对外的效力。

实务中“盗盖公章”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实务中“伪造公章”的问题

伪造公章签订的合同,仍然可能有效,公司需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款所指“行为人”当属与公司有关系的人员,若与公司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单位实无明显过错可言。对于有权主体滥用公章的行为,至少是在主体和公章两个方面制造了权利外观表象,使得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具有一定合理性。

三、公司印章与表见代理

实务中构成表见代理的盖章情形

(1)单位将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出借给个人,个人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的担保合同。但有证据证明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越权的除外。

(2)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担保合同。但有证据证明企业法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越权的除外。

(3)单位聘用的人员利用单位对公章、业务介绍信、合同书保管不善,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担保合同。但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越权除外。此种情形下强调的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单位雇员身份,而单位管理混乱、在重要文件、印鉴、材料的保管上存在过错。

(4)单位聘用的雇员被解聘后,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的担保合同。但有证据证明单位履行了合理通知义务,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越权的除外。此种情形下强调的是解聘人员曾经具有代理人的身份,存在“外表授权”的基础。

(5)非本单位人员利用单位管理不善、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在单位场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此种情形下强调的是在单位场所,比如在单位办公室、会议室、会谈室等,足以造成相对人信赖行为人系单位聘任人员。

实务中不构成表见代理的盖章情形

(1)非本单位人员盗窃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担保合同。

(2)非本单位人员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担保合同。

(3)非本单位人员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的担保合同。

(4)本单位聘用人员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担保合同,且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签订该类合同授权的。比如行为人系单位保安,相对人知悉行为人的身份,并无相关授权,就属于这种情形。

法律规定

(1)《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41条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结合实务中的公司印章问题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初步结论:

单纯盖章或交付公章于行为人不构成表见代理。单纯交付公章无法推测公司的意思,而在欠缺其他附随事实的情形下,亦无法构成权利的外观,单纯的交付公章不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印章与附随事实一并存在,可以构成表见代理。一般认为,单纯地将印章交付使用,在欠缺其他附随事实的情形下,依一般社会观念,无法构成任何代理权存在的外观,但印章如连同收据、空白合同、空白票据等有关文件交付,即足以构成代理权存在的权利外观,且有其一定的权利外观范围。

四、公司公章风险管理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具备风险管理意识,在公章使用管理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1、在签署合同过程中谨慎审查合同内容及相对方资质手续,再盖章。

(1)合同应加盖合作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骑缝章;

(2)合同相对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处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

(4)应当取得合同相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5)合同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未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应承担责任。

2、建立公司印章使用制度

(1)建立岗位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印章管理岗位人员要签订法律风险岗位承诺书,明确印章管理岗位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

(2)要制定印章管理规定,指定印章归口管理部门,明确企业各部门印章管理职责,明晰印章刻制、使用的业务流程,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3)企业新注册设立的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直接到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刻制印章并备案。企业临时刻制印章,包括项目部印章,必须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提出,经过法律部门、专业部门审查,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并备案。印章管理部门在印章交付使用前,应下发印章启用文件,未经启用的印章不能使用;

(4)企业应当建立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制定印章使用申请表。申请使用印章的单位必须按印章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过有权部门和企业领导批准。经企业领导批准后,印章使用单位应填写统一的用印登记表,企业文书人员对用印文件要认真审查,审核与申请用印内容、用印次数是否一致,然后才能在相关文件上用印。用印时必须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用印,不能让他人代为用印,同时不能让印章离开印章保管人员的视线;

(5)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加强对印章的保管,未经企业主要领导批准,不允许将印章携带外出,特殊情况下需携带外出时,必须指定监印人随同。印章遗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证明,同时在当地或项目所在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6)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空白文件上盖公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总经理同意,而且公章使用人应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写明文件份数,在文件内容实施后,应再次进行核准登记。公章使用人因故不再使用预先盖章的空白文件、资料时,应将文件、资料退回行政部(或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在使用预先盖章的空白文件、资料过程中,公章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7)企业必须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企业印章管理部门应按照印章管理规定组织法律、监察等部门对所属单位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8)企业应加强对项目部印章、部门印章的使用管理,限定其用途和使用审批程序,严格按公司行政公章的使用程序要求各级印章保管和使用单位。项目部印章和部门印章要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不能在对外承诺、证明等材料上使用,必要时要将使用权限通知业主、原材料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项目部和企业的部门要指定印章用印和保管人,建立使用台账,绝不允许分包方使用项目部印章;

(9)企业所属部门发生变更或被撤销后,印章统一管理部门必须收缴部门印章及用印记录;所属分公司注销后,在工商注销手续完成后,必须收缴分公司包括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名章等在内的全部印章及用印记录;项目部关闭后,项目部印章及用印记录必须全部上缴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会同法律部门将收缴的印章统一销毁,用印记录由印章管理部门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10)企业在遇到仿冒本单位或项目部印章的情况时,企业印章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法律管理部门,由法律管理部门按法律规定解决。基本做法如下:首先,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仿冒人的法律责任;其次,在相关报纸上发布澄清声明,及时知会潜在客户;再次,及时通知仿冒合同的相对人,陈述相关事实,解除相关合同,如果相对人不予配合,要及时向当地法院申请,通过法律途径认定合同无效,解除相关合同。

公司应当在印章保管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1、建立日常保管制度:

(1)公司印章采取分级保管的制度,各类印章由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需要领取并保管;

(2)印章必须由专门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并在其岗位职责中予以明确;

(3)公章应妥善保管,注意安全,防止损毁、遗失和被盗。

2、明确保管人责任:

(1)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遗失。如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

(2)必须严格依照公司印章使用规定使用印章,未经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在使用中,保管人对文件和印章使用单签署情况予以审核,同意的用印,否决的退回;

(4)检查印章使用是否与所盖章的文件内容相符,如不符则不予盖章;

(5)在印章使用中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规违纪者予以处分,

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本文内容来源猎聘人才官(ID:liepincg),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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