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但实际工作中,有的用人单位会在后期补签劳动合同。补签之后,劳动者还能要求第二倍工资吗?
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寇先生于2021年1月23日应聘到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6月23日,寇先生与公司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载明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23日至项目竣工,落款时间为2021年6月23日。
2021年7月20日,寇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于2021年8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6月2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
争议焦点
双方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补签之日前第二倍工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寇先生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首先,从本案的客观事实来看,寇先生于2021年1月23日到公司上班,2021年6月23日,公司与寇先生已经补签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载明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23日至项目竣工,落款时间为2021年6月23日。庭审中,寇先生和公司皆认同双方是在协商一致且对入职日期皆认可的情况补签了劳动合同。同时,双方在庭审辩论中,寇先生亦未提出在与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有受到公司欺诈、恐吓等行为的情形。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而签订,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可以视为寇先生主动放弃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权利。
其次,从立法的本意来看,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是其未履行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更是对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行为的一种惩罚性赔偿金。本案中,公司已经就补签劳动合同相关事宜与寇先生达成合意,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应视为公司已实际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寇先生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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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作者 |王焕 四川省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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