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明确了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也就是说,2020年3月至12月,有两类失业人员可申领6个月失业补助金,一类是领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另一类是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重磅1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重磅2
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重磅3
将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通知》里重要内容整理如下:
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 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 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
▲ 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 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
▲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让参保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得到保障。
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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