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起江苏、浙江两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整后,江苏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2280元上调到2490元;二类地区月最低标准从原来的2070元上调到2260元;三类地区从1840元上调到201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个地区均上调2元,调整后:一类地区24元;二类地区22元;三类地区20元。
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3〕33号)载明,自2024年1月1日起,浙江省将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第一档2490元、第二档2260元、第三档20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4元、22元、20元三档。调整后,最低月工资将提高210元,提高了约9.2%;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提高2元,提高了约8.3%。浙江省上一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时间是在2021年8月1日。
各省关于最低工资界定,根据当地经济情况不同,每个省内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第一档一般为省会城市及一些发达城市采用,第二档一般为地级市采用,第三档一般为县及以下地区采用。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为2100元,二档为1900元,三档为17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为21元,二档为19元,三档为17元。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以下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请于2024年3月9日前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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