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员工协商好延期转正,为何还被判赔20万?

善世集团 2024-01-23 18:11 414 阅读

作者:为HR普法的

来源:善世集团(ID:shanshi-hro)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互相考核”的期限,很多用人单位并不知道,看似简单的试用期却暗藏法律风险。
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存在试用期内考核出员工的真实素质并不符合公司要求而解雇的情况,也可能存在着利用试用期来减少企业的用工成本,这些情况在试用期期间极易产生纠纷
北京某科技公司就在这上面栽了个“大跟头”,该公司与其新入职员工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但是试用期满后,公司却一直未办转正手续并继续向其发放工资。
合同到期后,该员工以违法“延长试用期”为由,将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给30万元。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公司给22.5万元,真是赔惨了!
 
图 |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遭延期转正,员工怒告公司

刘某于2019年1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岗位为人力行政总监,工资标准为试用期每月18400元,转正后每月23000元,后调岗为行政总监。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但未填写合同类型、起止时间、试用期时间
公司钉钉系统上显示刘某的员工状态为试用,合同起始日为2019年1月11日,到期日为2022年2月10日,试用期3个月。
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20年2月28日,但公司一直按试用期工资18400元向刘某支付工资,未办理转正手续。
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判企业赔22万

员工

调岗、延长我试用期,还降薪!

“入职时公司与我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却一直不给我转正,并继续按照试用期工资标准向我支付劳动报酬。”刘某认为,试用期3个月,调岗后其工资标准不变,但公司一直未办理转正,并一直按照试用期标准发放工资,故应按转正后的工资标准23000元补齐工资、并支付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合计22万余元,但被公司拒绝。

公司

口头协商了,你没有提出异议!

公司不认可刘某主张,刘某职位和岗位变更是真实的、信息没有及时更新,其已与刘某就调岗降薪一事口头协商一致,并且一直按照每月18400元的工资标准向刘某支付工资,刘某从未提出过异议,故不存在未足额发放工资及超期试用等问题。

法院

企业不能举证,采信员工主张

法院认为,作为具有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公司应就刘某的试用期期限、是否转正、双方已协商一致降薪承担举证责任。因公司未就这些事项充分举证,应当采信刘某某的主张在没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等情况下,刘某的沉默不能视为其同意公司的降薪行为。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公司一直未为刘某办理转正手续,理应向其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刘某主张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刘某
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48960.92元;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176862.07元;以上合计225822.99元。

企业可以延长员工试用期吗?

如果用人部门认为员工适应期表现不合格,想要延长一个月试用期,是否转正看这一个月的表现,这样的情况可以延长试用期吗?用人单位应该怎样规避相关风险呢?
试用期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条款之一,无论是提前转正还是延长试用期都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行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并取得同意的情况下,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是否合法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 01 在试用期后,员工同意延长试用期,这属于二次约定,不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02 在试用期前与员工协商一致,这属于对原有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变更,不属于二次约定,是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在第二种情形下
用人单位应该怎样规避相关风险呢?


1、若变更试用期的长短,应在原试用期结束前进行操作

原试用期届满,用人单位应当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做出评价。用人单位不适宜在试用期届满时,将劳动者是否通过试用期考察的结论,放置在一个模棱两可的地位。
 
试用期是“通过-转正”还是“不通过-延长”,只能在试用期结束前予以明确。
2、延长条件和程序可由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规范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进行规范。如明确规定:“试用期内员工如因不胜任工作、出勤率未达标准或公司认为需要延长试用期其他合理原因的,用人单位可合理延长试用期,劳动者承诺同意上述变更规则。”
3、延长后同样不得超过法定时间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善世提醒
由本案件可知,该企业犯了两个错误:是将员工调岗后签订了新劳动合同,但没有填写合同类型、起止时间、试用期时间;是仅仅口头与员工协商调岗调薪,没有保留协商一致的证据。人单位最好一并与员工约定法定范围内最长的试用期期限,避免后续因延长试用期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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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互相考核”的期限,很多用人单位并不知道,看似简单的试用期却暗藏法律风险。
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存在试用期内考核出员工的真实素质并不符合公司要求而解雇的情况,也可能存在着利用试用期来减少企业的用工成本,这些情况在试用期期间极易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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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延期转正,员工怒告公司

刘某于2019年1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岗位为人力行政总监,工资标准为试用期每月18400元,转正后每月23000元,后调岗为行政总监。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但未填写合同类型、起止时间、试用期时间
公司钉钉系统上显示刘某的员工状态为试用,合同起始日为2019年1月11日,到期日为2022年2月10日,试用期3个月。
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20年2月28日,但公司一直按试用期工资18400元向刘某支付工资,未办理转正手续。
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判企业赔22万

员工

调岗、延长我试用期,还降薪!

“入职时公司与我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却一直不给我转正,并继续按照试用期工资标准向我支付劳动报酬。”刘某认为,试用期3个月,调岗后其工资标准不变,但公司一直未办理转正,并一直按照试用期标准发放工资,故应按转正后的工资标准23000元补齐工资、并支付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合计22万余元,但被公司拒绝。

公司

口头协商了,你没有提出异议!

公司不认可刘某主张,刘某职位和岗位变更是真实的、信息没有及时更新,其已与刘某就调岗降薪一事口头协商一致,并且一直按照每月18400元的工资标准向刘某支付工资,刘某从未提出过异议,故不存在未足额发放工资及超期试用等问题。

法院

企业不能举证,采信员工主张

法院认为,作为具有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公司应就刘某的试用期期限、是否转正、双方已协商一致降薪承担举证责任。因公司未就这些事项充分举证,应当采信刘某某的主张在没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等情况下,刘某的沉默不能视为其同意公司的降薪行为。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公司一直未为刘某办理转正手续,理应向其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刘某主张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刘某
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48960.92元;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2月28日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176862.07元;以上合计225822.99元。

企业可以延长员工试用期吗?

如果用人部门认为员工适应期表现不合格,想要延长一个月试用期,是否转正看这一个月的表现,这样的情况可以延长试用期吗?用人单位应该怎样规避相关风险呢?
试用期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条款之一,无论是提前转正还是延长试用期都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行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并取得同意的情况下,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是否合法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 01 在试用期后,员工同意延长试用期,这属于二次约定,不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02 在试用期前与员工协商一致,这属于对原有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变更,不属于二次约定,是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在第二种情形下
用人单位应该怎样规避相关风险呢?


1、若变更试用期的长短,应在原试用期结束前进行操作

原试用期届满,用人单位应当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做出评价。用人单位不适宜在试用期届满时,将劳动者是否通过试用期考察的结论,放置在一个模棱两可的地位。
 
试用期是“通过-转正”还是“不通过-延长”,只能在试用期结束前予以明确。
2、延长条件和程序可由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规范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进行规范。如明确规定:“试用期内员工如因不胜任工作、出勤率未达标准或公司认为需要延长试用期其他合理原因的,用人单位可合理延长试用期,劳动者承诺同意上述变更规则。”
3、延长后同样不得超过法定时间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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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案件可知,该企业犯了两个错误:是将员工调岗后签订了新劳动合同,但没有填写合同类型、起止时间、试用期时间;是仅仅口头与员工协商调岗调薪,没有保留协商一致的证据。人单位最好一并与员工约定法定范围内最长的试用期期限,避免后续因延长试用期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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