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包薪制”,用人单位就不用支付加班费了?

善世集团 2024-01-23 14:54 269 阅读

作者:劳动法200问

来源:善世集团(ID:shanshi-hro)

你听说过“包薪制”吗?

“工资3000,包吃包住”的意思吗?

不是的,“包薪制”一般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公司制度里规定打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

那签了“包薪制”,就一定没有加班费了吗?

也有需要付加班费的情况!来看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周某于2020年7月入职某汽车服务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含加班费)。2021年2月,周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认为即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某汽车服务公司亦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要求支付差额。某汽车服务公司认可周某加班事实,但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中已含加班费为由拒绝支付。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二批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17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周某加班费差额17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并就有关问题向某汽车服务公司发出仲裁建议书。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汽车服务公司与周某约定实行包薪制,是否还需要依法支付周某加班费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三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从上述条款可知,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与劳动者进行相应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加班费支付标准的规定。


本案中,根据周某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即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周某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并以此为基数核算加班费,也超出了4000元的约定工资,表明某汽车服务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周某加班费。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周某加班费差额。


典型意义

包薪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打包约定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在部分加班安排较多且时间相对固定的行业中比较普遍。虽然用人单位有依法制定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的自主权,但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以实行包薪制规避或者减少承担支付加班费法定责任的情况,此行为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将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相关处罚。


实行包薪制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同时按照国家关于加班费的有关法律规定足额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如何合规实施“包薪制”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支付的工资里已包含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和加班工资,区分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数额,并在劳动合同或薪酬协议里就此内容予以明确约定避免将来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各执一词,难以确定双方的真实意思。但需注意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在扣除社保、公积金后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其次,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加班时长,以标准工时制为例,每月安排加班时长最长不得超过36小时。


最后,用人单位在制作工资表或工资清单时,可细化工资结构,区分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及加班工资,并将劳动者对此确认的内容予以留存。



(本文来源善世集团(公众号ID:shanshi-hro),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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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于2020年7月入职某汽车服务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含加班费)。2021年2月,周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认为即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某汽车服务公司亦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要求支付差额。某汽车服务公司认可周某加班事实,但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中已含加班费为由拒绝支付。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二批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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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汽车服务公司与周某约定实行包薪制,是否还需要依法支付周某加班费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三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从上述条款可知,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与劳动者进行相应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加班费支付标准的规定。


本案中,根据周某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即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周某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并以此为基数核算加班费,也超出了4000元的约定工资,表明某汽车服务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周某加班费。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周某加班费差额。


典型意义

包薪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打包约定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在部分加班安排较多且时间相对固定的行业中比较普遍。虽然用人单位有依法制定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的自主权,但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以实行包薪制规避或者减少承担支付加班费法定责任的情况,此行为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将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相关处罚。


实行包薪制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同时按照国家关于加班费的有关法律规定足额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如何合规实施“包薪制”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支付的工资里已包含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和加班工资,区分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数额,并在劳动合同或薪酬协议里就此内容予以明确约定避免将来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各执一词,难以确定双方的真实意思。但需注意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在扣除社保、公积金后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其次,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加班时长,以标准工时制为例,每月安排加班时长最长不得超过36小时。


最后,用人单位在制作工资表或工资清单时,可细化工资结构,区分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及加班工资,并将劳动者对此确认的内容予以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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