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判了!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员工索赔11.2万

善世集团 2024-01-23 14:00 307 阅读

来源:善世集团(ID:shanshi-hro)


虽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一致协议,但是第二次到期公司不续签违法吗?善世今天给大家分享这则判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莫某于2009年9月10月入职公司,担任二次加工主管职务。入职当日,莫某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从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2年9月9日止。


2012年9月10日,双方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


2015年9月7日,公司向莫某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内容包含“您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9月9日到期,经公司考量,以及结合您的表现,双方就续签合同事项未达成一致,本公司决定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特通知如下:一、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


同日,莫某向公司提出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接受补偿方案。


2015年9月9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当日,莫某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124.88元。


劳动仲裁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裁决,在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由公司一次性支付莫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4090元。


莫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

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可见双方并未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公司终止合同不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莫某与公司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续签之前,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与莫某续签劳动合同,可见双方并未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即便莫某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亦无需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莫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公司应当按照莫某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因莫某的月工资高于东莞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故公司向莫某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应当按照东莞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付。


公司应向莫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54090元(3005元/月×3倍×6个月=54090元)。


莫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公司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东莞中院认为,莫某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能否支持。


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9月9日到期,公司已经于2015年9月7日向莫某送达《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莫某分别于2015年8月28日、2015年9月8日通过电子邮箱及对《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书面异议的形式二次要求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一审认定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并无不当。


其次,莫某于2009年9月9日入职公司,至2015年9月9日,莫某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为6年,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拒绝与莫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莫某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


一审判决公司只须向莫某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并按照东莞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计付补偿金数额正确。公司主张只应支付18000元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莫某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判决

一、二审法院都判错了,公司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终止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

(一)莫某是否有权请求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公司是否应向莫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中,莫某与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莫某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在莫某明确提出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与莫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二审认为公司与莫某未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合议,从而认定公司无须与莫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此外,公司依法应当与莫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拒绝与之订立并于2015年9月7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中明确表示到期后终止与莫某的劳动关系,且于2015年9月9日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日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莫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二审认定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至于赔偿金的数额问题。莫某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9343.74元,高于公司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005元的三倍,故莫某的赔偿金应按照9015元/月(3005元/月×3倍)的标准予以计算。


莫某自2009年9月10日入职公司至2015年9月9日离职,工作年限为6年。据此,公司应向莫某支付赔偿金108180元(9015元/月×6个月×2倍)。


综上所述,莫某关于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最终高院判决公司向莫某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180元。


(本文来源善世集团(公众号ID:shanshi-hro),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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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一致协议,但是第二次到期公司不续签违法吗?善世今天给大家分享这则判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莫某于2009年9月10月入职公司,担任二次加工主管职务。入职当日,莫某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从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2年9月9日止。


2012年9月10日,双方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


2015年9月7日,公司向莫某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内容包含“您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9月9日到期,经公司考量,以及结合您的表现,双方就续签合同事项未达成一致,本公司决定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特通知如下:一、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


同日,莫某向公司提出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接受补偿方案。


2015年9月9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当日,莫某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124.88元。


劳动仲裁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裁决,在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由公司一次性支付莫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4090元。


莫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

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可见双方并未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公司终止合同不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莫某与公司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续签之前,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与莫某续签劳动合同,可见双方并未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即便莫某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亦无需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莫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公司应当按照莫某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因莫某的月工资高于东莞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故公司向莫某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应当按照东莞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付。


公司应向莫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54090元(3005元/月×3倍×6个月=54090元)。


莫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公司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东莞中院认为,莫某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能否支持。


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9月9日到期,公司已经于2015年9月7日向莫某送达《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莫某分别于2015年8月28日、2015年9月8日通过电子邮箱及对《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书面异议的形式二次要求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一审认定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并无不当。


其次,莫某于2009年9月9日入职公司,至2015年9月9日,莫某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为6年,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拒绝与莫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莫某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


一审判决公司只须向莫某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并按照东莞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计付补偿金数额正确。公司主张只应支付18000元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莫某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判决

一、二审法院都判错了,公司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终止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

(一)莫某是否有权请求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公司是否应向莫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中,莫某与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莫某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在莫某明确提出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与莫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二审认为公司与莫某未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合议,从而认定公司无须与莫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此外,公司依法应当与莫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拒绝与之订立并于2015年9月7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中明确表示到期后终止与莫某的劳动关系,且于2015年9月9日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日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莫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二审认定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至于赔偿金的数额问题。莫某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9343.74元,高于公司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005元的三倍,故莫某的赔偿金应按照9015元/月(3005元/月×3倍)的标准予以计算。


莫某自2009年9月10日入职公司至2015年9月9日离职,工作年限为6年。据此,公司应向莫某支付赔偿金108180元(9015元/月×6个月×2倍)。


综上所述,莫某关于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最终高院判决公司向莫某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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