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编辑:三茅网 2024-01-29 18:39 274 阅读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市局所属有关单位:

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会同财政部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两个《办法》要求,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和举报奖励工作机制,切实有效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两个《办法》的学习宣传

    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两个《办法》及《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重点掌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定义范围、管理机制、程序规范、保障措施、法律责任以及举报奖励的认定条件、发放程序等,确保依法依规做好受理、办理监督举报和举报奖励等工作。要创新学习方式,注重学习效果,以区人社局、市社保中心及各分中心、街镇党群服务中心等为主阵地,线下、线上同时开展,大力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及举报奖励制度,营造全社会共同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 

    二、切实做好监督举报和举报奖励工作

    (一)依法依规受理、办理监督举报

    市人社局基金监督机构、市人社执法总队、各区人社执法支队,以及市社保中心、各社保分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事项受理部门)依法依规受理和办理举报人通过当面、电话、网上举报平台、信件等方式举报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举报事项受理部门按照“首办负责”的原则,在办理监督举报和举报奖励工作中,做好与举报人的直接联系、情况反馈和协助发放奖励等工作。

    (二)严肃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事项受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要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调查处理举报事项过程中,对于涉嫌犯罪的社会保险基金案件,应按照《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协同做好社会保险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三)对符合规定的举报人及时予以奖励

    举报事项受理部门按照“分别受理举报、集中办理奖励”的模式,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事项办结后,对符合《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所规定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及时向市人社局基金监督机构为举报人申请奖励;奖励申请经同意后,及时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取奖励事宜;及时将举报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等信息提供给市人社局基金监督机构办理奖励发放事宜。

    (四)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相关工作

    各部门在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和举报奖励工作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及我市的相关规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的,及时向市人社局基金监督机构报送社会保险基金要情;对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终结情况,也要报送相应的要情报告。年底前,各区人社局、局属有关部门对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与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汇总情况一并及时报送市人社局基金监督机构。

    三、压实基金监管工作责任

    (一)高度重视基金监督举报工作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监督,大力查处和打击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要加强组织领导,有序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和举报奖励工作,持续强化基金监管,不断织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网。

    (二)加强监督举报工作协同配合

    受理、办理监督举报事项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人社局。办理举报事项过程中涉及异地调查或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支持配合。要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等部门和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等机关的协同配合,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合力。

    (三)提高监督举报工作管理水平

    各部门要健全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工作管理制度,建立举报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回避制度等。规范举报管理日常工作,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登记台账、案件登记表、立案审批表、案件结案报告以及案件受理(不予受理)、办结、中止、答复等规范性文书。

    (四)持续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各部门要切实担起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职责,将外部社会监督与内部风险防控有机结合,认真落实工作职责。要根据职责范围与权限,明确任务分工,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统筹做好举报受理、办理、奖励等工作,确保措施落实到位,不断健全人防、制防、技防、群防“四防”结合的基金风险防控体系。

      2023年3月15日

(联系人:乔琳、常向梅  联系电话:83218361、83218368)

文章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303/t20230317_6142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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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强两个《办法》的学习宣传

    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两个《办法》及《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重点掌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定义范围、管理机制、程序规范、保障措施、法律责任以及举报奖励的认定条件、发放程序等,确保依法依规做好受理、办理监督举报和举报奖励等工作。要创新学习方式,注重学习效果,以区人社局、市社保中心及各分中心、街镇党群服务中心等为主阵地,线下、线上同时开展,大力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及举报奖励制度,营造全社会共同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 

    二、切实做好监督举报和举报奖励工作

    (一)依法依规受理、办理监督举报

    市人社局基金监督机构、市人社执法总队、各区人社执法支队,以及市社保中心、各社保分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事项受理部门)依法依规受理和办理举报人通过当面、电话、网上举报平台、信件等方式举报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举报事项受理部门按照“首办负责”的原则,在办理监督举报和举报奖励工作中,做好与举报人的直接联系、情况反馈和协助发放奖励等工作。

    (二)严肃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事项受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要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调查处理举报事项过程中,对于涉嫌犯罪的社会保险基金案件,应按照《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协同做好社会保险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三)对符合规定的举报人及时予以奖励

    举报事项受理部门按照“分别受理举报、集中办理奖励”的模式,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事项办结后,对符合《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所规定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及时向市人社局基金监督机构为举报人申请奖励;奖励申请经同意后,及时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取奖励事宜;及时将举报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等信息提供给市人社局基金监督机构办理奖励发放事宜。

    (四)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相关工作

    各部门在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和举报奖励工作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及我市的相关规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的,及时向市人社局基金监督机构报送社会保险基金要情;对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终结情况,也要报送相应的要情报告。年底前,各区人社局、局属有关部门对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与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汇总情况一并及时报送市人社局基金监督机构。

    三、压实基金监管工作责任

    (一)高度重视基金监督举报工作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监督,大力查处和打击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要加强组织领导,有序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和举报奖励工作,持续强化基金监管,不断织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网。

    (二)加强监督举报工作协同配合

    受理、办理监督举报事项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人社局。办理举报事项过程中涉及异地调查或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支持配合。要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等部门和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等机关的协同配合,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合力。

    (三)提高监督举报工作管理水平

    各部门要健全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工作管理制度,建立举报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回避制度等。规范举报管理日常工作,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登记台账、案件登记表、立案审批表、案件结案报告以及案件受理(不予受理)、办结、中止、答复等规范性文书。

    (四)持续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各部门要切实担起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职责,将外部社会监督与内部风险防控有机结合,认真落实工作职责。要根据职责范围与权限,明确任务分工,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统筹做好举报受理、办理、奖励等工作,确保措施落实到位,不断健全人防、制防、技防、群防“四防”结合的基金风险防控体系。

      2023年3月15日

(联系人:乔琳、常向梅  联系电话:83218361、83218368)

文章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303/t20230317_6142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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