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编辑:三茅网 2024-01-29 18:29 228 阅读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现将《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7日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当面、电话、网上举报平台、信件等方式,向市人社局基金监督机构、市人社执法总队、各区人社执法支队,以及市社保中心、各社保分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事项受理单位)举报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各举报事项受理单位依法依规办理举报事项。

第四条  市人社局负责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基金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第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预算。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接受市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八条  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九条   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等掌握的;

(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第十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主动提供能够辨认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受理的举报线索涉及财政部门职责的,应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查处。

第十二条   举报事项受理单位根据举报事项查证情况,对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的一致性进行认定,作为奖励依据。

第十三条   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第十四条   举报事项受理单位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违规事实的,其他违法违规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五条   同一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按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照10%的比例进行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给予200元奖励。

第十七条   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在举报事项办结后,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申请和发放程序》(附件1)规定,及时填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2),为符合规定的举报人申请发放奖励。

市人社局批准举报奖励发放申请后,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应及时联系举报人,并向举报人送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附件3)。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到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办理领取奖金手续,不能现场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应当提供合法、可靠的发放途径。

举报人委托他人代办领取奖金手续的,应签署委托文书。受托人应持委托文书及举报人、受托人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举报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原件,前往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办理领取手续。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资金采取非现金形式支付,通过举报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发放。

第二十条   市人社局基金监督机构建立奖励台账,加强奖励资金发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人社局基金监督机构、市人社执法总队、各区人社执法支队,以及市社保中心、各社保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人社局基金监督机构、市人社执法总队、各区人社执法支队,以及市社保中心、各社保分中心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的;

(三)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帮助被举报对象转移、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申请和发放程序

      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申请表

      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




文章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301/t20230118_6083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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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现将《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7日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当面、电话、网上举报平台、信件等方式,向市人社局基金监督机构、市人社执法总队、各区人社执法支队,以及市社保中心、各社保分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事项受理单位)举报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各举报事项受理单位依法依规办理举报事项。

第四条  市人社局负责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基金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第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预算。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接受市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八条  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九条   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等掌握的;

(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第十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主动提供能够辨认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受理的举报线索涉及财政部门职责的,应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查处。

第十二条   举报事项受理单位根据举报事项查证情况,对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的一致性进行认定,作为奖励依据。

第十三条   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第十四条   举报事项受理单位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违规事实的,其他违法违规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五条   同一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按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照10%的比例进行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给予200元奖励。

第十七条   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在举报事项办结后,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申请和发放程序》(附件1)规定,及时填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2),为符合规定的举报人申请发放奖励。

市人社局批准举报奖励发放申请后,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应及时联系举报人,并向举报人送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附件3)。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到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办理领取奖金手续,不能现场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应当提供合法、可靠的发放途径。

举报人委托他人代办领取奖金手续的,应签署委托文书。受托人应持委托文书及举报人、受托人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举报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原件,前往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办理领取手续。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资金采取非现金形式支付,通过举报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发放。

第二十条   市人社局基金监督机构建立奖励台账,加强奖励资金发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人社局基金监督机构、市人社执法总队、各区人社执法支队,以及市社保中心、各社保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人社局基金监督机构、市人社执法总队、各区人社执法支队,以及市社保中心、各社保分中心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的;

(三)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帮助被举报对象转移、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申请和发放程序

      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申请表

      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




文章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301/t20230118_6083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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