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转发公司广告被罚1万并开除...打工人还有“朋友圈自由”吗?

编辑:言值哥哥 2024-01-31 11:22 891 阅读

职场里的身不由己

莫过于“不自由的朋友圈”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

公司宣传盯上员工朋友圈

越来越多的硬性转发

频上热搜

员工不转发公司广告 被罚1万并开除

最近,一则“因为朋友圈新工作的offer没了”的话题引发关注。网友@神奇海螺称,自己应聘的是新媒体运营岗位,本来第二天就要入职,但却因为公司想看自己的朋友圈,但朋友圈早已关闭,公司不予录用。

不少网友表示,自己也遇到了一样的问题,现在,除了“不自由的朋友圈”,还出现了“不自由的视频号”“不自由的抖音”。

■ 有网友表示,自己在银行上班,朋友圈却被硬性要求发布理财产品信息、促销信息,以及银行的热点新闻。

■ 有网友反映,“公司要求每天填报抖音粉丝数量,还要转发截屏。”

■ 还有网友因拒不转发团建视频,被公司通报批评。

■ 也有网友反映,自己入职传媒公司人事专员岗,却因工作期间未在朋友圈转发公司广告,入职半个多月被辞退。

■ 甚至有网友表示,自己未在朋友圈转发或推送医院微信链接,不但被扣了10000元工资,还因此被解除劳动合同。

打工人 能有“朋友圈自由”吗?

(一些涉事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经受到了劳动仲裁的“制裁”。)

一些涉事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经受到了劳动仲裁的“制裁”,但类似现象却屡禁不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公司将为其抖音广告点赞、发好评、转发等与员工的考评、绩效、奖惩挂钩,影响到员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因而属于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公司在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没有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没有事先公示的情况下落实相应的奖惩措施,无疑与《劳动合同法》法律规定相违背。因此,公司不能将其内部规定作为解聘员工的依据。

另外,基于劳动合同没有点赞的约定,公司要求员工点赞无疑属于增加工作内容,其未与员工协商一致而单方强制为之,自然对员工没有约束力,同样不能成为公司的解聘依据。

劳动微评

一些企业的管理者认为,让员工发布公司的朋友圈能够提升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开拓企业的宣传平台、获得潜在客户等,可谓“好处”多多。他们将员工的朋友圈看为“私域流量”,期待自己公司的产品能够实现“一传十、十传百的裂变式效应。”

然而,现实却是,强制的转发不能形成传播的“裂变”,倒有可能导致员工与公司的“裂开”。

员工的私权和私域,不容肆意践踏和打扰,更不能让员工对公事和私域处于“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如果执意要为之,那不仅会失掉员工的心,也会让公司失去长久发展的动力,最终消解的还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尊重和爱护员工,才是公司和谐健康发展的正确打开方式。

(本文来源劳动报综合报道,劳动报新媒体编辑:林锦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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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2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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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里的身不由己

莫过于“不自由的朋友圈”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

公司宣传盯上员工朋友圈

越来越多的硬性转发

频上热搜

员工不转发公司广告 被罚1万并开除

最近,一则“因为朋友圈新工作的offer没了”的话题引发关注。网友@神奇海螺称,自己应聘的是新媒体运营岗位,本来第二天就要入职,但却因为公司想看自己的朋友圈,但朋友圈早已关闭,公司不予录用。

不少网友表示,自己也遇到了一样的问题,现在,除了“不自由的朋友圈”,还出现了“不自由的视频号”“不自由的抖音”。

■ 有网友表示,自己在银行上班,朋友圈却被硬性要求发布理财产品信息、促销信息,以及银行的热点新闻。

■ 有网友反映,“公司要求每天填报抖音粉丝数量,还要转发截屏。”

■ 还有网友因拒不转发团建视频,被公司通报批评。

■ 也有网友反映,自己入职传媒公司人事专员岗,却因工作期间未在朋友圈转发公司广告,入职半个多月被辞退。

■ 甚至有网友表示,自己未在朋友圈转发或推送医院微信链接,不但被扣了10000元工资,还因此被解除劳动合同。

打工人 能有“朋友圈自由”吗?

(一些涉事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经受到了劳动仲裁的“制裁”。)

一些涉事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经受到了劳动仲裁的“制裁”,但类似现象却屡禁不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公司将为其抖音广告点赞、发好评、转发等与员工的考评、绩效、奖惩挂钩,影响到员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因而属于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公司在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没有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没有事先公示的情况下落实相应的奖惩措施,无疑与《劳动合同法》法律规定相违背。因此,公司不能将其内部规定作为解聘员工的依据。

另外,基于劳动合同没有点赞的约定,公司要求员工点赞无疑属于增加工作内容,其未与员工协商一致而单方强制为之,自然对员工没有约束力,同样不能成为公司的解聘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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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企业的管理者认为,让员工发布公司的朋友圈能够提升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开拓企业的宣传平台、获得潜在客户等,可谓“好处”多多。他们将员工的朋友圈看为“私域流量”,期待自己公司的产品能够实现“一传十、十传百的裂变式效应。”

然而,现实却是,强制的转发不能形成传播的“裂变”,倒有可能导致员工与公司的“裂开”。

员工的私权和私域,不容肆意践踏和打扰,更不能让员工对公事和私域处于“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如果执意要为之,那不仅会失掉员工的心,也会让公司失去长久发展的动力,最终消解的还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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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劳动报综合报道,劳动报新媒体编辑:林锦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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