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编辑:三茅网 2024-02-02 15:24 206 阅读

  现将《广东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延续的背景是什么?

  2020年11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自2020年12月31日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鉴于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属于常态化工作,《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可行,与国家新的法规政策也不存在冲突,总体效果良好,为保障监管工作连续性,现进行简易修改后印发《广东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办法》延续实施3年,自2024年1月1日施行。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一)有利于防范化解基金管理风险。职业年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收益与风险并存,投资运营过程涉及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业务环节多、链条长,风险点多,且我省职业年金基金数额较大,急需加强监管。《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规范和加强了我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实施三年来,取得较好成效,有利于落实中央有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部署,增强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二)有利于落实职业年金基金监管职责。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以及人社部、财政部印发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职业年金基金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办法》明确了我省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开展职业年金基金监督的职责,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体系,明确经办风险和日常监管要求,完善报告与社会监督制度,有利于落实基金监管法定职责,加强对职业年金基金全程监管。

  (三)有利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权益。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年金的安全性、收益性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加强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切实维护基金安全,事关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延续实施《办法》,保障对职业年金基金运行的全程监管,有利于督促职业年金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谨慎尽责,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推动职业年金基金稳健增值,维护参保人权益。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怎样的?

  《办法》共有5章42条,包括总则、行政监督、经办风险防控与管理、信息报告与披露、附则等。

  (一)关于监内容与主体《办法》第五条规定,监督内容包括职业年金归集、代理人履职、管理机构选择、年金待遇支付等方面。第八、九、十、十一条明确了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其它相关部门开展归集缴费、账户管理、信息披露、参保登记等职业年金管理工作具有监管职责。第二十二条明确代理人有关监督受托人履职情况的职责。

  (二)关于行政监督的措施方法。《办法》第二章规定了行政监督的检查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了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的监督措施,建立了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约谈、移送通报等制度。

  (三)关于代理人经办风险防控与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了社保经办机构年度自查、内控、风险清单制度等风险防控与管理职责,明确规定代理人要对职业年金计划管理情况和受托人履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要承担本级参保登记、基金归集、待遇支付、账户管理等经办管理职责。

  (四)关于信息报告和披露《办法》第四章对管理报告、举报制度、信息披露、民主决策、信用档案等做出了规定,根据人社部《职业年金基金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人社厅发〔2019〕120号),规定了行政部门、代理人、受托人的信息披露责任。

文章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原文链接:https://hrss.gd.gov.cn/zcfg/zcjd/content/post_43278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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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广东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延续的背景是什么?

  2020年11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自2020年12月31日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鉴于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属于常态化工作,《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可行,与国家新的法规政策也不存在冲突,总体效果良好,为保障监管工作连续性,现进行简易修改后印发《广东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办法》延续实施3年,自2024年1月1日施行。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一)有利于防范化解基金管理风险。职业年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收益与风险并存,投资运营过程涉及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业务环节多、链条长,风险点多,且我省职业年金基金数额较大,急需加强监管。《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规范和加强了我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实施三年来,取得较好成效,有利于落实中央有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部署,增强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二)有利于落实职业年金基金监管职责。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以及人社部、财政部印发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职业年金基金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办法》明确了我省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开展职业年金基金监督的职责,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体系,明确经办风险和日常监管要求,完善报告与社会监督制度,有利于落实基金监管法定职责,加强对职业年金基金全程监管。

  (三)有利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权益。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年金的安全性、收益性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加强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切实维护基金安全,事关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延续实施《办法》,保障对职业年金基金运行的全程监管,有利于督促职业年金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谨慎尽责,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推动职业年金基金稳健增值,维护参保人权益。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怎样的?

  《办法》共有5章42条,包括总则、行政监督、经办风险防控与管理、信息报告与披露、附则等。

  (一)关于监内容与主体《办法》第五条规定,监督内容包括职业年金归集、代理人履职、管理机构选择、年金待遇支付等方面。第八、九、十、十一条明确了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其它相关部门开展归集缴费、账户管理、信息披露、参保登记等职业年金管理工作具有监管职责。第二十二条明确代理人有关监督受托人履职情况的职责。

  (二)关于行政监督的措施方法。《办法》第二章规定了行政监督的检查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了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的监督措施,建立了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约谈、移送通报等制度。

  (三)关于代理人经办风险防控与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了社保经办机构年度自查、内控、风险清单制度等风险防控与管理职责,明确规定代理人要对职业年金计划管理情况和受托人履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要承担本级参保登记、基金归集、待遇支付、账户管理等经办管理职责。

  (四)关于信息报告和披露《办法》第四章对管理报告、举报制度、信息披露、民主决策、信用档案等做出了规定,根据人社部《职业年金基金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人社厅发〔2019〕120号),规定了行政部门、代理人、受托人的信息披露责任。

文章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原文链接:https://hrss.gd.gov.cn/zcfg/zcjd/content/post_43278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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