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编辑:三茅网 2024-02-02 15:07 192 阅读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保障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预防和化解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背景

  近年来,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定。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2019年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由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2019年3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印发通知,就我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需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

  (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

  (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

  (四)《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27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依次为总则、工资保证金缴存、工资保证金使用、工资保证金监管、附则,对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什么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缴存,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工资保证金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保证保险保单等方式替代缴存。

  五、《办法》适用的范围

  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铁路等)从事工程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形式有哪些?

  工资保证金可以通过现金缴存,也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为施工合同额的2%,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的工资保证金累计上限不超过500万元。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工资保证金保函替代现金缴存工资保证金,保函按在建工程项目提供担保,在建工程项目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的2%,单个项目担保上限为500万元。

  八、什么情况下总包单位缴存工资保证金比例降低?

  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我市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近两年未有施工项目的,不适用本项标准),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的缴存比例降低为1%;在我市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近三年未有施工项目的,不适用本项标准),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缴存比例降低为0.5%,缴存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九、什么情况下总包单位缴存工资保证金比例提高?

  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两年内在我市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的缴存比例提高为3%,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500万缴存金额上限限制;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我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的缴存比例提高为4%,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500万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十、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缴存工资保证金?

  施工合同额或年度累计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且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工资保证金已达到缴存上限的,免除该工程建设项目缴存工资保证金。

  十一、《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zhrsj.zhuhai.gov.cn/zc/zcjd/content/post_35325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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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预防和化解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背景

  近年来,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定。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2019年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由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2019年3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印发通知,就我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需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

  (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

  (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

  (四)《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27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依次为总则、工资保证金缴存、工资保证金使用、工资保证金监管、附则,对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什么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缴存,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工资保证金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保证保险保单等方式替代缴存。

  五、《办法》适用的范围

  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铁路等)从事工程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形式有哪些?

  工资保证金可以通过现金缴存,也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为施工合同额的2%,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的工资保证金累计上限不超过500万元。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工资保证金保函替代现金缴存工资保证金,保函按在建工程项目提供担保,在建工程项目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的2%,单个项目担保上限为500万元。

  八、什么情况下总包单位缴存工资保证金比例降低?

  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我市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近两年未有施工项目的,不适用本项标准),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的缴存比例降低为1%;在我市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近三年未有施工项目的,不适用本项标准),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缴存比例降低为0.5%,缴存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九、什么情况下总包单位缴存工资保证金比例提高?

  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两年内在我市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的缴存比例提高为3%,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500万缴存金额上限限制;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我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的缴存比例提高为4%,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500万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十、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缴存工资保证金?

  施工合同额或年度累计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且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工资保证金已达到缴存上限的,免除该工程建设项目缴存工资保证金。

  十一、《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zhrsj.zhuhai.gov.cn/zc/zcjd/content/post_35325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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