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红包”需要缴纳个税吗?开工红包属于工资吗?

编辑:言值哥哥 2024-02-20 11:34 1.0k 阅读

“开工红包”又叫“开工利是”,是企业春节后重新开工的当天,为讨个开门红的彩头,向员工派送的红包。既有实体红包,也有网络红包,甚至还有随机彩票。

问题来了:“开工红包”属于工资吗?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可以替代加班费吗?约定发放的“开工红包”,一定要兑现吗?

“开工红包”属于工资吗?是否要缴个税?

开工红包是否属于工资?这取决于红包款项是从公司支出还是老板个人支出。

是否需要缴个税?《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是这样规定的:“若开工红包款项从公司支出,则算是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需要缴税;若开工红包款项是老板自己出的,则属于老板私人馈赠行为,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无需缴税。”

那么,在线发放的开工红包,是否要缴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指出:

  • 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 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在征税范畴。

【案例1】:“开工红包”能替代加班费吗?

不可以!

广州市越秀区某酒楼做厨师的王师傅说,春节加班没有加班费,但老板给加班的人都会发一封“利是”,有多有少,“不知道这是不是就算作是加班费了”。

【法律解读】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 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依法支付加班费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不履行义务将被受到法律制裁。

“开工红包”只能算作老板对员工的一种嘉奖,相当于奖金等福利,可有可无,法不限制。因此,用人单位以发红包(利是)来代替加班费,明显违法。

【案例2】:跨部门索要“开工红包”?

小心违纪!

春节后第一天上班,小姗与同事逐层扫楼,收获不小,共讨来20多个“红包”。

次日,她接到公司人事部的“处罚通知”,称其“跨部门讨‘利是’,触犯公司《员工守则》中有关‘擅离职守’的情形规定,属轻度违纪,给予警告一次,并扣罚50元”。

【法律解读】

跨部门、扫楼讨利是,如果规章制度对劳动纪律有明确规定,员工就要遵守,否则属于违反劳动纪律。上述公司按《员工守则》对小姗进行处理,属规则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罚款权,所以事件中公司“扣罚50元”的行为涉嫌违法。

【案例3】:过火讨要“开工红包”?

小心被解雇!

李某三人在东莞石龙镇西湖信息产业园一公司做保安,因为索要红包“过火”结果丢了“饭碗”。

李某三人春节期间利用值班职务之便,向进入工厂办事的供货商、客户强行索要红包,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形象。综合三人的种种表现,公司才作出开除的决定。

【法律解读】

凡事都要适可而止,讨利是也是如此。李某三人纠缠他人索要红包,其行为显然“过火”。作为用人单位有权说服教育。

至于这种行为是不是达到可以“开除”的程度,应看看其规章制度来判断。如果该公司没有具体的制度予以明确,又无法证明“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形象”,辞退李某三人显然不合适,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4】:约定发放的“开工红包”一定要兑现吗?

应按规章制度约定执行!

东莞某公司为鼓励返乡农民工按时返厂上班,保证工厂顺利开工,遂制定了相关制度,明确“凡在工厂春节后开工日准时上班,可凭返乡车票,获得300元的‘开工利是’”。

小王春节没回老家,工厂开工之日,他早早来到车间上班,但当他讨要“开工利是”时,厂长私人给了10元的红包。小王不解,厂长称“你没回老家,不能享受300元”。

【法律解读】

开工红包并非必须发放的福利,如果企业经规章制度约定,就应遵照执行。该公司对发放“开工利是”做了制度明确,但不够人性化,容易激发矛盾。

来源:劳动与法、闵晓法

(本文转载自法治浦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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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了:“开工红包”属于工资吗?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可以替代加班费吗?约定发放的“开工红包”,一定要兑现吗?

“开工红包”属于工资吗?是否要缴个税?

开工红包是否属于工资?这取决于红包款项是从公司支出还是老板个人支出。

是否需要缴个税?《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是这样规定的:“若开工红包款项从公司支出,则算是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需要缴税;若开工红包款项是老板自己出的,则属于老板私人馈赠行为,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无需缴税。”

那么,在线发放的开工红包,是否要缴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指出:

  • 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 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在征税范畴。

【案例1】:“开工红包”能替代加班费吗?

不可以!

广州市越秀区某酒楼做厨师的王师傅说,春节加班没有加班费,但老板给加班的人都会发一封“利是”,有多有少,“不知道这是不是就算作是加班费了”。

【法律解读】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 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依法支付加班费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不履行义务将被受到法律制裁。

“开工红包”只能算作老板对员工的一种嘉奖,相当于奖金等福利,可有可无,法不限制。因此,用人单位以发红包(利是)来代替加班费,明显违法。

【案例2】:跨部门索要“开工红包”?

小心违纪!

春节后第一天上班,小姗与同事逐层扫楼,收获不小,共讨来20多个“红包”。

次日,她接到公司人事部的“处罚通知”,称其“跨部门讨‘利是’,触犯公司《员工守则》中有关‘擅离职守’的情形规定,属轻度违纪,给予警告一次,并扣罚50元”。

【法律解读】

跨部门、扫楼讨利是,如果规章制度对劳动纪律有明确规定,员工就要遵守,否则属于违反劳动纪律。上述公司按《员工守则》对小姗进行处理,属规则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罚款权,所以事件中公司“扣罚50元”的行为涉嫌违法。

【案例3】:过火讨要“开工红包”?

小心被解雇!

李某三人在东莞石龙镇西湖信息产业园一公司做保安,因为索要红包“过火”结果丢了“饭碗”。

李某三人春节期间利用值班职务之便,向进入工厂办事的供货商、客户强行索要红包,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形象。综合三人的种种表现,公司才作出开除的决定。

【法律解读】

凡事都要适可而止,讨利是也是如此。李某三人纠缠他人索要红包,其行为显然“过火”。作为用人单位有权说服教育。

至于这种行为是不是达到可以“开除”的程度,应看看其规章制度来判断。如果该公司没有具体的制度予以明确,又无法证明“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形象”,辞退李某三人显然不合适,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4】:约定发放的“开工红包”一定要兑现吗?

应按规章制度约定执行!

东莞某公司为鼓励返乡农民工按时返厂上班,保证工厂顺利开工,遂制定了相关制度,明确“凡在工厂春节后开工日准时上班,可凭返乡车票,获得300元的‘开工利是’”。

小王春节没回老家,工厂开工之日,他早早来到车间上班,但当他讨要“开工利是”时,厂长私人给了10元的红包。小王不解,厂长称“你没回老家,不能享受300元”。

【法律解读】

开工红包并非必须发放的福利,如果企业经规章制度约定,就应遵照执行。该公司对发放“开工利是”做了制度明确,但不够人性化,容易激发矛盾。

来源:劳动与法、闵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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