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布:11省市2024年度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

人力学苑 2024-03-11 13:34 1.7k 阅读

01

山东省

2023年12月29日,山东省发布《关于暂定2024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134号)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前,

参保单位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21207元和4242元)。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21207元和4242元)。

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069元执行。

02

厦门市

自2024年1月1日起,厦门市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为3300-21060,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为4212-21060。本通知自2024年1月开始执行。

注:目前暂未有政策文件,为系统自动调整。

03

黑龙江

2023年12月25日黑龙江人社厅发布《关于确定 2024 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测算,2024 年度全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计发基本养老金使用的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4120元,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 7010 元。自2024年1月1日起使用。

04

浙江省

2023年12月18日,浙江省发布《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根据有关数据测算,2022 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 员加权平均工资为 96237 元。请各地以此为依据计算2023年社会保险相关待遇,并按规定及时调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2023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根据2021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根据以上数据,推算出浙江社保下限为4462元,上限为24060元。

05

深圳市

2023年12月18日,深圳市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有关调整的通知》。

有关调整通知如下:

一、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不低于3523元执行。

二、2024年7月1日起,缴费基数下限按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06

潮州市

12月15日,潮州市发布《潮州市2024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公布》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

1、潮州市2024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上限为18603元,下限为3721元。

2、各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中,凡以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新的标准(6201元/月)执行。

07

兰州市

2023年12月12日,兰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发布《关于申报兰州市 2024 年度医疗保险基数的通知》。


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2024 年度使用的社平工资为2022 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6816 元,其中下限标准为 4090元(60%),上限标准为 20448 元(300%)。

2024 年大额医疗保险按甘医保发[2023]72 号文中公布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6816 元的 0.5%核定

2024 年大额医疗保险每月为 34.08 元,其中单位 17.04 元,个人17.04元。

08

青海省

2023年11月28日,青海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公布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

根据《青海省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56号)精神,确定2023年度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591元/月。

09

宁夏回族自治区

2023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福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相关参数

2023年全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计算口径为91993元,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基数计算口径为95436元。

二、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核定,2023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4408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2998元/月。

2024年及以后年度补缴和趸交2023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7666元/月计算。

三、2024年度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2024年度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根据本人申报工资,在4408-22998元/月之间核定。


公积金基数

01

济南市

12月18日,山东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原文连接:

http://gjj.jinan.gov.cn/art/2023/12/18/art_65549_4751438.html

《通知》中明确:

1、单位住所地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2200元;

2、单位住所地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2010元。

02

海南省

12月12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了《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按时调整2024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公告》

原文连接:

https://gjj.hainan.gov.cn/hngjj/0400/202312/a8e6c1e910c945cea7a5ee86e5911ef0.shtml

《通知》中明确:

各缴存单位应于缴存2024年1月住房公积金前,按职工本人2023年的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职工2024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在我局公布的2023年度缴存基数范围内进行调整。


其他:

01

甘肃省: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12月8日,甘肃省人发布《关于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再次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调整后,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别调整为一类区 1818元/月、二类区1764元/月、三类区1719元/月、四类区1665元/月

失业保险金标准达到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90%,月人均增加171元,平均增幅11%。全省以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基数的其他相关待遇也同步提高。

02

郑州市: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2023年12月29日,郑州市发布《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执行时间: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执行标准:

阶段性降低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1个百分点,由10%(单位 8%、个人 2%)调整为 9%(单位 7%、个人2%)不含生育保险;

阶段性降低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1个百分点,由10%调整为 9%。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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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山东省

2023年12月29日,山东省发布《关于暂定2024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134号)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前,

参保单位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21207元和4242元)。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21207元和4242元)。

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069元执行。

02

厦门市

自2024年1月1日起,厦门市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为3300-21060,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为4212-21060。本通知自2024年1月开始执行。

注:目前暂未有政策文件,为系统自动调整。

03

黑龙江

2023年12月25日黑龙江人社厅发布《关于确定 2024 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测算,2024 年度全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计发基本养老金使用的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4120元,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 7010 元。自2024年1月1日起使用。

04

浙江省

2023年12月18日,浙江省发布《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根据有关数据测算,2022 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 员加权平均工资为 96237 元。请各地以此为依据计算2023年社会保险相关待遇,并按规定及时调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2023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根据2021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根据以上数据,推算出浙江社保下限为4462元,上限为24060元。

05

深圳市

2023年12月18日,深圳市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有关调整的通知》。

有关调整通知如下:

一、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不低于3523元执行。

二、2024年7月1日起,缴费基数下限按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06

潮州市

12月15日,潮州市发布《潮州市2024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公布》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

1、潮州市2024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上限为18603元,下限为3721元。

2、各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中,凡以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新的标准(6201元/月)执行。

07

兰州市

2023年12月12日,兰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发布《关于申报兰州市 2024 年度医疗保险基数的通知》。


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2024 年度使用的社平工资为2022 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6816 元,其中下限标准为 4090元(60%),上限标准为 20448 元(300%)。

2024 年大额医疗保险按甘医保发[2023]72 号文中公布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6816 元的 0.5%核定

2024 年大额医疗保险每月为 34.08 元,其中单位 17.04 元,个人17.04元。

08

青海省

2023年11月28日,青海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公布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

根据《青海省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56号)精神,确定2023年度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591元/月。

09

宁夏回族自治区

2023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福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相关参数

2023年全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计算口径为91993元,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基数计算口径为95436元。

二、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核定,2023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4408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2998元/月。

2024年及以后年度补缴和趸交2023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7666元/月计算。

三、2024年度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2024年度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根据本人申报工资,在4408-22998元/月之间核定。


公积金基数

01

济南市

12月18日,山东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原文连接:

http://gjj.jinan.gov.cn/art/2023/12/18/art_65549_4751438.html

《通知》中明确:

1、单位住所地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2200元;

2、单位住所地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2010元。

02

海南省

12月12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了《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按时调整2024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公告》

原文连接:

https://gjj.hainan.gov.cn/hngjj/0400/202312/a8e6c1e910c945cea7a5ee86e5911ef0.shtml

《通知》中明确:

各缴存单位应于缴存2024年1月住房公积金前,按职工本人2023年的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职工2024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在我局公布的2023年度缴存基数范围内进行调整。


其他:

01

甘肃省: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12月8日,甘肃省人发布《关于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再次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调整后,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别调整为一类区 1818元/月、二类区1764元/月、三类区1719元/月、四类区1665元/月

失业保险金标准达到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90%,月人均增加171元,平均增幅11%。全省以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基数的其他相关待遇也同步提高。

02

郑州市: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2023年12月29日,郑州市发布《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执行时间: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执行标准:

阶段性降低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1个百分点,由10%(单位 8%、个人 2%)调整为 9%(单位 7%、个人2%)不含生育保险;

阶段性降低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1个百分点,由10%调整为 9%。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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