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HR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否主张支付二倍工资?

编辑:言值哥哥 2024-02-22 14:30 827 阅读

【案情简介】

高某于2020年12月13日入职某装饰公司,职位为行政部经理,岗位职责包括人事管理。2022年4月12日高某提出辞职,并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装饰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庭审中,高某对自己是行政部经理的岗位予以认可,但提出“行政部经理”职位仅仅是一个头衔,自己并不真正具有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权限;公司公章在总部,并不在其工作的城市,客观无法行使职责,所以装饰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

装饰公司提交的有高某签字的“行政部经理岗位月度考核表”显示,高某作为行政部经理,岗位职责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人事工作,组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高某的本职工作;公司提交的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显示,高某曾代表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因此认为,未与高某签订劳动合同,要么是高某工作失误,要么是他自己恶意不签,不管哪种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不应由公司承担。

【仲裁结果】:驳回高某的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中,装饰公司提交的有高某签字的“行政部经理岗位月度考核表”中对岗位职责的描述具体清晰,高某作为行政部经理,应基于工作职责,在其入职后立即提醒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工作中不断完善公司管理制度。从该公司实际情况看,高某曾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的范围应当包含高某本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高某未及时履行自身职责所致。另外,高某所称自己无法履职的理由较勉强,公司公章在外地并不会导致双方劳动合同长期无法签订,高某可以将签字后的合同邮寄至总公司或与公司协商采取其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应谨慎适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定要树立“契约精神”,重视劳动合同签订,共筑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作者:山东省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高翠)(本文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微信号,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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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于2020年12月13日入职某装饰公司,职位为行政部经理,岗位职责包括人事管理。2022年4月12日高某提出辞职,并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装饰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庭审中,高某对自己是行政部经理的岗位予以认可,但提出“行政部经理”职位仅仅是一个头衔,自己并不真正具有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权限;公司公章在总部,并不在其工作的城市,客观无法行使职责,所以装饰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

装饰公司提交的有高某签字的“行政部经理岗位月度考核表”显示,高某作为行政部经理,岗位职责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人事工作,组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高某的本职工作;公司提交的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显示,高某曾代表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因此认为,未与高某签订劳动合同,要么是高某工作失误,要么是他自己恶意不签,不管哪种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不应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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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本案中,装饰公司提交的有高某签字的“行政部经理岗位月度考核表”中对岗位职责的描述具体清晰,高某作为行政部经理,应基于工作职责,在其入职后立即提醒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工作中不断完善公司管理制度。从该公司实际情况看,高某曾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的范围应当包含高某本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高某未及时履行自身职责所致。另外,高某所称自己无法履职的理由较勉强,公司公章在外地并不会导致双方劳动合同长期无法签订,高某可以将签字后的合同邮寄至总公司或与公司协商采取其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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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东省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高翠)(本文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微信号,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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