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劳动法中,对于试用期内的工资报酬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
然而,三天试用期不发工资的做法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则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发工资,实际上是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因此,三天试用期不发工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劳动者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
总之,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