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微信用于工作离职后被要求归还店铺?法院判了

编辑:三茅网 2024-03-22 09:00 679 阅读

微信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已逐渐被人们熟知。

倘若个人微信号在工作期间被用于进行店铺宣传、招揽客户……

在离职后,微信号应该归还给店铺吗?

近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微信账号权属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6日,原告彭某、被告谭某及案外人于某合伙开文身店,3人签订《某文身店股份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约定:“门店未提供工作号,离职后顾客微信需交予门店。未上缴工作号,泄露工作号信息,不发工资,并支付彭某违约金5万元-10万元整。”

2022年9月20日,3人合伙的文身店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注册。经营期间,谭某使用个人微信号进行店铺宣传、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等。

2023年3月,谭某离开门店,并将个人微信账户内的店铺客户移交给案涉店铺。

2023年7月,彭某发现谭某在朋友圈进行文身宣传,并在微信上承接文身业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谭某返还工作微信。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谭某是否应当向原告彭某返还个人微信号?

彭某、谭某及案外人于某签订的《某文身店股份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

“根据《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写明,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 本案中,彭某所称谭某带走的门店微信,系谭某的个人微信,由谭某使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并由谭某实际支配、使用,仅其在职时曾作为工作号使用;且谭某个人微信号中存在的案涉店铺客户资源,在离职时已移交给店铺,故谭某继续使用其个人微信号不会导致原告客户流失而使原告财产权益遭受损失。

综上,原告彭某主张被告谭某返还微信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员工离职后,用于工作的微信账号使用权归属用人单位还是员工?微信账号为网络虚拟财产,目前法律法规并未对该类虚拟财产的权益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为避免此类纠纷,作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员工离职后工作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属,建议用人单位使用名下开立的手机号码注册,约定员工离职后工作微信归属用人单位;作为员工方,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规定使用工作微信账号,与私人微信账号区分,避免公私混用,引发纠纷。

(本文来源湖南高院微信公号、光明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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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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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6日,原告彭某、被告谭某及案外人于某合伙开文身店,3人签订《某文身店股份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约定:“门店未提供工作号,离职后顾客微信需交予门店。未上缴工作号,泄露工作号信息,不发工资,并支付彭某违约金5万元-10万元整。”

2022年9月20日,3人合伙的文身店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注册。经营期间,谭某使用个人微信号进行店铺宣传、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等。

2023年3月,谭某离开门店,并将个人微信账户内的店铺客户移交给案涉店铺。

2023年7月,彭某发现谭某在朋友圈进行文身宣传,并在微信上承接文身业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谭某返还工作微信。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谭某是否应当向原告彭某返还个人微信号?

彭某、谭某及案外人于某签订的《某文身店股份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

“根据《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写明,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 本案中,彭某所称谭某带走的门店微信,系谭某的个人微信,由谭某使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并由谭某实际支配、使用,仅其在职时曾作为工作号使用;且谭某个人微信号中存在的案涉店铺客户资源,在离职时已移交给店铺,故谭某继续使用其个人微信号不会导致原告客户流失而使原告财产权益遭受损失。

综上,原告彭某主张被告谭某返还微信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员工离职后,用于工作的微信账号使用权归属用人单位还是员工?微信账号为网络虚拟财产,目前法律法规并未对该类虚拟财产的权益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为避免此类纠纷,作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员工离职后工作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属,建议用人单位使用名下开立的手机号码注册,约定员工离职后工作微信归属用人单位;作为员工方,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规定使用工作微信账号,与私人微信账号区分,避免公私混用,引发纠纷。

(本文来源湖南高院微信公号、光明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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