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低于“产前工资”,正常吗,需要补差吗?

编辑:言值哥哥 2024-05-29 11:29 524 阅读

【案例情况】

杜某系上海某教育公司讲师,每月底薪4800元,另有课时费及各类补贴。因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37800.50元低于其生产前月平均工资,杜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差额27,669.48元。

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杜某生产前月平均工资为11,353.18元,而其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其生产前的月平均工资,故公司应支付杜某产假工资差额合计27,291.07元。

“生育津贴”低于“产前工资”,需要补差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这里要理清楚三条“标准线”:生育生活津贴标准、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和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

- 第一条标准线生育生活津贴是对职业妇女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有“封顶线”和“托底线”的,所以与第二条线“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有一个“差额”。

- 还有一个差额是“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与第三条线“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

对于这个“产前工资标准”,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本起案例显然倾向于后一种意见,案例中杜某产前工资标准即按其生产前月平均工资计算。案例中的“补差”,其实补的就是这第二个差额。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要给生育女职工“补差”?

如果出现以上两种“差额”,用人单位就要“补差”。简单讲,上海的“补差规定”就是“就高不就低,差额单位补”,即

- 按照就高的原则,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到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如果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还高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再由用人单位补足到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

生育生活津贴计算公式如下: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生育津贴计发天数。

生育津贴计发天数包括产假和生育假。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

-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

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

(本文来源劳动报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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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

杜某系上海某教育公司讲师,每月底薪4800元,另有课时费及各类补贴。因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37800.50元低于其生产前月平均工资,杜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差额27,669.48元。

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杜某生产前月平均工资为11,353.18元,而其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其生产前的月平均工资,故公司应支付杜某产假工资差额合计27,291.07元。

“生育津贴”低于“产前工资”,需要补差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这里要理清楚三条“标准线”:生育生活津贴标准、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和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

- 第一条标准线生育生活津贴是对职业妇女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有“封顶线”和“托底线”的,所以与第二条线“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有一个“差额”。

- 还有一个差额是“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与第三条线“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

对于这个“产前工资标准”,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本起案例显然倾向于后一种意见,案例中杜某产前工资标准即按其生产前月平均工资计算。案例中的“补差”,其实补的就是这第二个差额。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要给生育女职工“补差”?

如果出现以上两种“差额”,用人单位就要“补差”。简单讲,上海的“补差规定”就是“就高不就低,差额单位补”,即

- 按照就高的原则,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到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如果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还高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再由用人单位补足到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

生育生活津贴计算公式如下: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生育津贴计发天数。

生育津贴计发天数包括产假和生育假。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

-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

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

(本文来源劳动报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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