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工伤康复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编辑:三茅网 2024-05-31 15:47 289 阅读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工伤康复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琼人社发〔202445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残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工伤康复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4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和失业保险处)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工伤康复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工伤康复工作提质增效,根据《人力资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3〕41 号)、《关于建立全国工伤康复重点联系城市工作机制的通知》(人社工险便函〔2024〕13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完善工伤康复管理制度。 立足海南省工伤保险制度实际,进一步完善工伤康复制度体系,研究修订《工伤预防职业康复费用管理办法》,明确职业康复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监管机制。

二、增强工伤康复服务力量。推进中国(海南)工伤康复中心建设,在省残疾人康复中心项目基础上,增设工伤康复功能并配置工伤康复床位,适应全省工伤康复需求和工伤康复服务资源分布等情况,逐步构建布局合理、优势互补、省市县联动、资源共享的工伤康复服务网络。支持各级工会所辖的“工人疗养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优抚医院”、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等康复资源积极创造条件,纳入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范围。

三、推行工伤康复“免申即办”。工伤职工当前康复部位、伤情与工伤认定部位、伤情相符,可免申请到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康复治疗,合规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联网结算。加强工伤康复与普外科、神经科、骨科、呼吸、重症、中医等临床学科紧密合作,推进工伤医疗救治和工伤康复一体化管理服务。

四、探索“先康复后鉴定”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琼人社发〔2021〕97 号),拓宽工伤康复权益告知渠道,工伤认定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社保经办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同步向申请人发放《工伤康复权益告知书》《工伤康复住院标准》,及时告之依法享有的工伤康复权益,引导工伤职工进行相应的工伤康复并通过康复效果评估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五、拓宽工伤康复医疗服务范围。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为工伤职工实施《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海南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2022 年版)》内的康复项目,所发生费用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发挥中医药在工伤康复中的特色优势,探索将中药、针灸、推拿、牵引、拔罐等中医治疗类康复项目纳入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范围。鼓励工伤康复新技术推广应用,已向省医保局和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的服务项目,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备案价格支付。暂由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自主定价服务项目,通过转归论证并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列入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最高指导价管理,按最高指导价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结合实际,探索开展鼓励类服务项目,进一步满足工伤职工对工伤康复服务的需求。

六、推进工伤康复费用联网结算。依托医疗保险保费信息平台,利用医保专网、医保目录数据等资源,完善工伤医疗(康复)费用联网结算系统,大力推进省内工伤医疗(康复)联网结算全覆盖。

七、推动工伤康复和就业促进深度融合。各级社保经办机构

建立本地工伤康复人员信息库,加强对工伤职工康复治疗后续情况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残联、就业等部门,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定期举办残疾人(工伤职工)专场招聘会。对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伤残职工,有就业意愿并登记失业的,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落实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八、推进工伤职工享受残疾人服务待遇。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推动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按规定办理残疾人证,按规定享受残疾人优惠扶持政策。惠及当地所有残疾人的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促进等服务和设施,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可凭残疾证按规定享受相关服务。

九、支持海口市工伤康复改革创新。加强对海口市各项工伤康复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海口市作为全国工伤康复重点联系城市的示范带动效应。支持海口市根据本地康复资源实际,增加 1-2 家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并纳入全省工伤康复费用联网结算。支持海口市依托本地具备实施康复条件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培训和就业指导机构等,组建“工伤康复联合体”,提升工伤康复服务质量和优化服务流程;支持海口市探索居家工伤康复管理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康复机构通过“互联网+”、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将机构内康复医疗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居家,将符合海南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等相关规定的门诊和社区康复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持海口市探索通过购买社会康复服务等方式拓展社会康复,助力工伤职工重返社会和工作岗位。

十、加强工伤康复工作组织领导。各市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工伤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协同推进工伤康复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统一规范工伤康复工作,加强职业康复体系建设,促进工伤康复与就业、培训政策和管理服务协同发展。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推动落实康复医疗发展、中医康复发展和职业病康复能力建设政策措施,提高服务能力。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与工伤康复工作的协作机制,进一步拓宽工伤致残和残疾人康复、培训、就业等待遇和管理服务的共享与合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大力推进“优抚医院”建设,协同推动提升工伤康复服务质量。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完善医疗康复项目价格政策。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工伤康复管理服务,加强对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促进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一、强化工伤康复宣传引导。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工伤康复纳入工伤保险集中宣传的重要内容,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工伤康复政策和普及知识。加强工伤职工就业和技能培训优惠政策和信息的宣传普及,营造工伤职工自尊自强自立、积极融入社会,用人单位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接纳工伤职工的良好氛围。

 


文章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原文链接:http://hrss.hainan.gov.cn/hrss/0503/202405/322c69c36c6b4af3a644aada4350bb1c.shtml?ddtab=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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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工伤康复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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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残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工伤康复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4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和失业保险处)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工伤康复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工伤康复工作提质增效,根据《人力资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3〕41 号)、《关于建立全国工伤康复重点联系城市工作机制的通知》(人社工险便函〔2024〕13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完善工伤康复管理制度。 立足海南省工伤保险制度实际,进一步完善工伤康复制度体系,研究修订《工伤预防职业康复费用管理办法》,明确职业康复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监管机制。

二、增强工伤康复服务力量。推进中国(海南)工伤康复中心建设,在省残疾人康复中心项目基础上,增设工伤康复功能并配置工伤康复床位,适应全省工伤康复需求和工伤康复服务资源分布等情况,逐步构建布局合理、优势互补、省市县联动、资源共享的工伤康复服务网络。支持各级工会所辖的“工人疗养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优抚医院”、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等康复资源积极创造条件,纳入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范围。

三、推行工伤康复“免申即办”。工伤职工当前康复部位、伤情与工伤认定部位、伤情相符,可免申请到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康复治疗,合规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联网结算。加强工伤康复与普外科、神经科、骨科、呼吸、重症、中医等临床学科紧密合作,推进工伤医疗救治和工伤康复一体化管理服务。

四、探索“先康复后鉴定”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琼人社发〔2021〕97 号),拓宽工伤康复权益告知渠道,工伤认定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社保经办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同步向申请人发放《工伤康复权益告知书》《工伤康复住院标准》,及时告之依法享有的工伤康复权益,引导工伤职工进行相应的工伤康复并通过康复效果评估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五、拓宽工伤康复医疗服务范围。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为工伤职工实施《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海南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2022 年版)》内的康复项目,所发生费用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发挥中医药在工伤康复中的特色优势,探索将中药、针灸、推拿、牵引、拔罐等中医治疗类康复项目纳入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范围。鼓励工伤康复新技术推广应用,已向省医保局和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的服务项目,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备案价格支付。暂由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自主定价服务项目,通过转归论证并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列入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最高指导价管理,按最高指导价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结合实际,探索开展鼓励类服务项目,进一步满足工伤职工对工伤康复服务的需求。

六、推进工伤康复费用联网结算。依托医疗保险保费信息平台,利用医保专网、医保目录数据等资源,完善工伤医疗(康复)费用联网结算系统,大力推进省内工伤医疗(康复)联网结算全覆盖。

七、推动工伤康复和就业促进深度融合。各级社保经办机构

建立本地工伤康复人员信息库,加强对工伤职工康复治疗后续情况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残联、就业等部门,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定期举办残疾人(工伤职工)专场招聘会。对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伤残职工,有就业意愿并登记失业的,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落实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八、推进工伤职工享受残疾人服务待遇。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推动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按规定办理残疾人证,按规定享受残疾人优惠扶持政策。惠及当地所有残疾人的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促进等服务和设施,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可凭残疾证按规定享受相关服务。

九、支持海口市工伤康复改革创新。加强对海口市各项工伤康复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海口市作为全国工伤康复重点联系城市的示范带动效应。支持海口市根据本地康复资源实际,增加 1-2 家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并纳入全省工伤康复费用联网结算。支持海口市依托本地具备实施康复条件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培训和就业指导机构等,组建“工伤康复联合体”,提升工伤康复服务质量和优化服务流程;支持海口市探索居家工伤康复管理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康复机构通过“互联网+”、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将机构内康复医疗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居家,将符合海南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等相关规定的门诊和社区康复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持海口市探索通过购买社会康复服务等方式拓展社会康复,助力工伤职工重返社会和工作岗位。

十、加强工伤康复工作组织领导。各市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工伤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协同推进工伤康复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统一规范工伤康复工作,加强职业康复体系建设,促进工伤康复与就业、培训政策和管理服务协同发展。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推动落实康复医疗发展、中医康复发展和职业病康复能力建设政策措施,提高服务能力。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与工伤康复工作的协作机制,进一步拓宽工伤致残和残疾人康复、培训、就业等待遇和管理服务的共享与合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大力推进“优抚医院”建设,协同推动提升工伤康复服务质量。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完善医疗康复项目价格政策。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工伤康复管理服务,加强对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促进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一、强化工伤康复宣传引导。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工伤康复纳入工伤保险集中宣传的重要内容,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工伤康复政策和普及知识。加强工伤职工就业和技能培训优惠政策和信息的宣传普及,营造工伤职工自尊自强自立、积极融入社会,用人单位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接纳工伤职工的良好氛围。

 


文章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原文链接:http://hrss.hainan.gov.cn/hrss/0503/202405/322c69c36c6b4af3a644aada4350bb1c.shtml?ddtab=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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