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将工资发给已离职的同名员工,还能要得回来吗?

编辑:言值哥哥 2024-06-14 08:02 521 阅读

误将工资发给已离职的同名员工,还能要得回来吗?

近期,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通过庭前督促+当庭履行,员工将公司误发的工资全额退还,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马某从湖北某劳务派遣公司离职,同年10月,另一位同姓名马某入职该公司,公司财务人员未及时清理离职人员的银行卡号等信息,将本应发给在职马某的2420元工资误发给了已离职的马某。

发现错误后,该公司第一时间与已离职的马某说明情况、协商退还,但离职马某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错发的工资。无奈之下,该公司将离职马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上述2420元。

审理经过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诉讼标的额小,便决定用柔性调解方式实现案结事了。

送达环节,承办法官多次耐心地向马某释法明理,告知其法律后果,马某在庭前陆续退还1900元。

开庭当日,马某未到庭,且尚有520元未退还,承办法官再次拨通马某的电话,明确告知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全部返还,并帮助其合理预判案件裁判结果,最终打消了马某的侥幸心理,马某当即将剩余520元退还该公司。

法官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一方受到损失而另一方获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一方获得利益;二是他方遭受损失;三是获取利益与他人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一旦构成不当得利,获利人依法应当返还所获利益。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与价值功能在于将法律上无正当原因之财产变动恢复到正常状态。本案中,马某已从湖北某公司离职,未提供相应的劳动,却因公司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多拿工资,这部分工资没有法律、合同上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日常生活中,错转账、错发工资等事情时有发生。在交易往来中,转账人应当认真校对收款人姓名、账号及转账金额,避免因错误转账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而对于不当得利的“受益人”而言,不义之财不可取,应当践行诚信原则,遵循善良的风俗习惯,及时主动返还不当得利;若拒不返还造成损失,可能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陈小军、李含玉

(本文来源湖北高院,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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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2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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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5月,马某从湖北某劳务派遣公司离职,同年10月,另一位同姓名马某入职该公司,公司财务人员未及时清理离职人员的银行卡号等信息,将本应发给在职马某的2420元工资误发给了已离职的马某。

发现错误后,该公司第一时间与已离职的马某说明情况、协商退还,但离职马某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错发的工资。无奈之下,该公司将离职马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上述2420元。

审理经过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诉讼标的额小,便决定用柔性调解方式实现案结事了。

送达环节,承办法官多次耐心地向马某释法明理,告知其法律后果,马某在庭前陆续退还1900元。

开庭当日,马某未到庭,且尚有520元未退还,承办法官再次拨通马某的电话,明确告知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全部返还,并帮助其合理预判案件裁判结果,最终打消了马某的侥幸心理,马某当即将剩余520元退还该公司。

法官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一方受到损失而另一方获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一方获得利益;二是他方遭受损失;三是获取利益与他人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一旦构成不当得利,获利人依法应当返还所获利益。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与价值功能在于将法律上无正当原因之财产变动恢复到正常状态。本案中,马某已从湖北某公司离职,未提供相应的劳动,却因公司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多拿工资,这部分工资没有法律、合同上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日常生活中,错转账、错发工资等事情时有发生。在交易往来中,转账人应当认真校对收款人姓名、账号及转账金额,避免因错误转账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而对于不当得利的“受益人”而言,不义之财不可取,应当践行诚信原则,遵循善良的风俗习惯,及时主动返还不当得利;若拒不返还造成损失,可能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陈小军、李含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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