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带公司发的馒头回家被通报“盗窃”,起诉获赔5000元

编辑:三茅网 2024-06-21 14:47 457 阅读

员工张某为避免浪费经常将公司发放的馒头带回家,但公司认为员工的行为构成盗窃并公开通告,张某以公司侵犯个人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6月1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为被告某机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员工的名誉权,判被告给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同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21年3月,张某入职某机械公司,从事后勤工作,负责炒菜做饭等食堂工作。某机械公司共有员工300余人,每日为员工提供早餐、午餐,其中早餐为每人两个馒头/包子,一份米粥。

2023年12月20日,某机械公司人事部门在公司公告栏处张贴通告,载明:“食堂职工张某多次盗窃公司馒头,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开通报。”张某看到通告后认为自己并无盗窃行为,公司的通告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是将公司诉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损失费5000元。

庭审中,某机械公司称,通过调取近一个月的监控发现张某在上班时经常空手而来,下班时则拎着塑料袋,袋中经常装满了包子馒头一类的东西,且监控也拍到张某从食堂冰箱拿馒头的画面。张某本身从事食堂工作,监守自盗,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故通报行为符合公司规定。

对此张某辩称,其虽然负责食堂工作,但并无盗窃行为。因为患有糖尿病不能食用包子馒头一类的面食,但公司每天早餐会发放馒头,且有时一些同事会将吃不完的馒头送给自己。这些馒头若丢弃十分可惜,所以通常将馒头放到食堂冰箱里,待积攒到一定数量后带回家给家人食用。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机械公司在张贴的通告中载明,张某在2023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期间发生了5次侵占、偷盗公司财物的行为,应当对公告内容的客观真实负举证责任。据某机械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张某虽然有拎着袋子出厂的行为,但张某对此解释为带的吃剩下的馒头或装的带回去清洗的工作服。

法院认为,张某的解释符合常理,是普通劳动者勤俭质朴生活方式的体现。现某机械公司在未对张某所携带物品进行充分调查核实、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张某存在盗窃公司财物行为的情况下,仅凭监控视频就推断认定张某侵占、偷盗公司财物有失公允,故某机械公司张贴不实通告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某机械公司在厂区公示栏张贴不实通告,且张贴时间持续一周左右,具有一定的传播性和影响力,造成了张某的社会评价不当降低,给其精神及工作生活带来了困扰。因此,某机械公司在对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同时,应给予张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综合考虑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程度及给张某造成的负面影响等,法院酌定某机械公司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某机械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张晓光介绍,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良好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指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司法实践中,认定侵犯名誉权,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名誉行为影响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造成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不当降低。

本案中,某机械公司在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张某存在盗窃公司财物,亦未经公安机关处理认定张某存在盗窃行为的情形下,以张某存在盗窃公司财物为由在公司公告栏张贴通告,该通告面向公司全体员工,具有公开性,客观上造成张某社会评价的不当降低,故某机械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负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义务,并赔偿张某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文来源现代快报,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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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2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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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张某为避免浪费经常将公司发放的馒头带回家,但公司认为员工的行为构成盗窃并公开通告,张某以公司侵犯个人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6月1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为被告某机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员工的名誉权,判被告给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同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21年3月,张某入职某机械公司,从事后勤工作,负责炒菜做饭等食堂工作。某机械公司共有员工300余人,每日为员工提供早餐、午餐,其中早餐为每人两个馒头/包子,一份米粥。

2023年12月20日,某机械公司人事部门在公司公告栏处张贴通告,载明:“食堂职工张某多次盗窃公司馒头,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开通报。”张某看到通告后认为自己并无盗窃行为,公司的通告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是将公司诉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损失费5000元。

庭审中,某机械公司称,通过调取近一个月的监控发现张某在上班时经常空手而来,下班时则拎着塑料袋,袋中经常装满了包子馒头一类的东西,且监控也拍到张某从食堂冰箱拿馒头的画面。张某本身从事食堂工作,监守自盗,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故通报行为符合公司规定。

对此张某辩称,其虽然负责食堂工作,但并无盗窃行为。因为患有糖尿病不能食用包子馒头一类的面食,但公司每天早餐会发放馒头,且有时一些同事会将吃不完的馒头送给自己。这些馒头若丢弃十分可惜,所以通常将馒头放到食堂冰箱里,待积攒到一定数量后带回家给家人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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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某机械公司在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张某存在盗窃公司财物,亦未经公安机关处理认定张某存在盗窃行为的情形下,以张某存在盗窃公司财物为由在公司公告栏张贴通告,该通告面向公司全体员工,具有公开性,客观上造成张某社会评价的不当降低,故某机械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负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义务,并赔偿张某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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