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给员工买保险,工伤怎么赔?

编辑:言值哥哥 2024-07-03 10:29 322 阅读

公司未给员工购买社保,员工在工作中不慎右眼受伤,谁来负责?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此案的审理结果给用人单位提了个醒: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基本保障,也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重要支撑。

员工受伤,引发工伤保险待遇诉讼

2021年5月28日,李宿(化名)入职一家渔具公司,从事半成品动物肉质皮(一种鱼饵)的清洗工作。渔具公司没有与李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宿每月工资平均为2844元,渔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

2021年10月17日下午,李宿在工作过程中不幸发生事故,这才“暴露”渔具公司一直没有为李宿购买工伤保险。

当时,李宿在使用气枪吹干动物肉质皮,不慎弹伤右眼。随后,他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所有医疗费用均由渔具公司承担。李宿出院后未再回到渔具公司工作。

2023年3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宿的事故伤害进行了认定,确认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范畴。同年6月29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一步评定李宿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并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从2021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

此后,李宿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赔偿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7月作出裁决,要求渔具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宿各项工伤赔偿费用共计9.7万余元,包括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检查费等。

渔具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结果,向钦北区法院提起诉讼,坚称其与李宿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判令其无需支付李宿任何费用。

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承担全额损失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经仲裁及另案审理,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确认李宿与渔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渔具公司关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渔具公司作为用工主体,未为李宿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在李宿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若公司不支付,则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并由公司日后偿还。

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李宿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由渔具公司按月支付。考虑到李宿的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10月17日至2022年4月16日,共计6个月,扣除渔具公司已经支付的2个月工资,渔具公司还应支付剩余4个月的工资,共计1.1万余元。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李宿九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获得9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此,渔具公司应支付李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万余元。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李宿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为3.1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为2.5万余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费用及因鉴定产生的相关检查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渔具公司还应支付李宿因劳动能力鉴定而产生的鉴定费250元和检查费用502.9元。

不久前,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渔具公司应支付李宿停工留薪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和检查费总计8.3万余元。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与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双重保障。在该案中,企业未能履行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职责,这不仅增加了企业自身的用工风险,而且忽视了经营风险的有效防控。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企业在面对员工意外伤害时,无法得到保险的赔付支持,从而承担更大的经济负担。因此,企业应充分认识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基本保障,也是对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支撑。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63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钦北区人民法院、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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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1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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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给员工购买社保,员工在工作中不慎右眼受伤,谁来负责?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此案的审理结果给用人单位提了个醒: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基本保障,也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重要支撑。

员工受伤,引发工伤保险待遇诉讼

2021年5月28日,李宿(化名)入职一家渔具公司,从事半成品动物肉质皮(一种鱼饵)的清洗工作。渔具公司没有与李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宿每月工资平均为2844元,渔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

2021年10月17日下午,李宿在工作过程中不幸发生事故,这才“暴露”渔具公司一直没有为李宿购买工伤保险。

当时,李宿在使用气枪吹干动物肉质皮,不慎弹伤右眼。随后,他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所有医疗费用均由渔具公司承担。李宿出院后未再回到渔具公司工作。

2023年3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宿的事故伤害进行了认定,确认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范畴。同年6月29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一步评定李宿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并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从2021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

此后,李宿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赔偿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7月作出裁决,要求渔具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宿各项工伤赔偿费用共计9.7万余元,包括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检查费等。

渔具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结果,向钦北区法院提起诉讼,坚称其与李宿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判令其无需支付李宿任何费用。

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承担全额损失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经仲裁及另案审理,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确认李宿与渔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渔具公司关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渔具公司作为用工主体,未为李宿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在李宿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若公司不支付,则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并由公司日后偿还。

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李宿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由渔具公司按月支付。考虑到李宿的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10月17日至2022年4月16日,共计6个月,扣除渔具公司已经支付的2个月工资,渔具公司还应支付剩余4个月的工资,共计1.1万余元。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李宿九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获得9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此,渔具公司应支付李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万余元。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李宿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为3.1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为2.5万余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费用及因鉴定产生的相关检查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渔具公司还应支付李宿因劳动能力鉴定而产生的鉴定费250元和检查费用502.9元。

不久前,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渔具公司应支付李宿停工留薪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和检查费总计8.3万余元。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与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双重保障。在该案中,企业未能履行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职责,这不仅增加了企业自身的用工风险,而且忽视了经营风险的有效防控。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企业在面对员工意外伤害时,无法得到保险的赔付支持,从而承担更大的经济负担。因此,企业应充分认识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基本保障,也是对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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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63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钦北区人民法院、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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