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公积金委〔2024〕1号
各相关单位、灵活就业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24年7月至2024年9月。
二、范围对象
本次调整范围对象为我市202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缴存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及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在职职工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额。2024年度缴存基数上限按30452元执行,下限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执行;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养老保险基数下限,经所属管理部审核同意后可据实调整,但最低不应低于本市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由个人按照其月平均收入计算,也可参照其社保缴费基数,同时不得低于2024市公积金中心公布的缴存基数下限、不得高于上限,月平均收入低于当年缴存基数下限的按照下限执行。
(二)月平均工资额计算标准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职工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职工年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文件规定计算,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提基数的通知》(徐财预〔2019〕16号)文件规定计算。
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以“元”为单位,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
(三)缴存比例
1.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各为12%,企业等其它单位各为5%-12%。
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同一单位的全部缴存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2.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24%,由其本人自主确定。
(四)执行时间
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自2024年7月起执行。2024年7月至调整办理当月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四、办理方式
(一)缴存单位办理基数调整
1.单位版网厅用户登录后,按系统指示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和基础信息核对。非单位版网厅用户到本单位缴存银行拷贝调整相关数据信息和核对单位信息,按要求填列后到缴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如单位基础信息与公积金系统记录不一致,进行年度基数调整时需同时变更基础信息;如单位经营地址在本市跨区变动,需同时变更所属管理部。
2.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无变化的单位仍需按规定报送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审核表进行年度核定,同时对以前留存的基础信息进行核实,基础信息有变化的要及时变更。
3.已开户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的,按照相关规定到所属管理部办理审批手续,但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
(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基数调整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自行完成年度基数、比例调整;或者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缴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至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结束时仍未进行调整的正常缴存的灵活就业缴存人,且其缴存基数低于当年基数下限的,公积金中心将按照基数下限为其调整基数。
五、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实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审核”机制。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政策,当年度只能调整一次,不得拒绝调整、少调或多调,发现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灵活就业缴存人原则上当年度只能调整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适时调整。
(二)各缴存单位在做好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同时,要特别注意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封存”状态账户的清理及“重户”的并户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及时转入市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封存专户”。
(三)各县(市)、区应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本通知自2024年7月开始执行,有效期一年,未涉及内容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联系电话:
鼓楼管理部 83570227 云龙管理部 83667182
泉山管理部 85796818 丰县管理部 68566577
沛县管理部 89648608 睢宁管理部 68068575
邳州管理部 66680069 新沂管理部 88978978
铜山管理部 67027078 贾汪管理部 87717642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18日
文章来源: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gjj.xz.gov.cn/govxxgk/466543007/2024-07-19/404426c2-d0be-4274-9ca7-ea7ecc0131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