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苏州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编辑:三茅网 2024-07-24 15:19 860 阅读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苏州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202312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缴存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及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 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等规定执行。

2. 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23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工资总额)的3, 34700元。职工缴存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3.各单位调整后的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调整,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到期未调整,且缴存基数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至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4.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247月起执行。对20247月至调整办理当月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5.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自行确定(可随时调整),下限为最低月工资标准乘以10%249元),按月缴存最高不超过6940/月。个体工商户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下限参照缴存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各缴存单位每年可以申请调整一次缴存比例,降低缴存比例需经本单位工会或者职代会讨论通过。

三、调整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于2024930日前完成。

四、办理方式

1. 通过网上单位业务办理。已签约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登录网上单位业务系统,按系统提示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和基础信息核对。

2. 通过承办银行网点办理。在中心网站下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或到承办银行网点拷贝调整相关数据信息。将填录好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电子文档、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档等材料报承办银行网点。承办银行网点核实后办理并导出调整清单经单位核对确认。

3. 按照《苏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住房公积金数据共享实施方案》(苏房金〔202272号),已经按要求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单位,可以直接按社保缴纳基数办理基数调整。

本通知自202471日起开始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710


附件: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公积金代码:

序号

公积金账号

姓名

调整前

月应缴额

调整后工

资基数

缴存比例(%)

调整后月应缴额

职工

编号

所在

部门

手机

号码

单位

个人

补贴

公积金

补贴

合计

 

 

 

 

 

 

 

 

 

 

 

 

 

 

 

 

 

 

 

 

 

 

 

 

 

 

 

 

 

 

 

 

 

 

 

 

 

 

 

 

 

 

 

 

 

 

 

 

 

 

 

 

 

 

 

 

 

 

 

 

 

 

 

 

 

 

 

 

 

 

 

 

 

 

 

 

 

 

 

 

 

 

 

 

 

 

 

 

 

 

 

 

 

 

 

 

 

 

 

 

 

单位制表:                                                           编制日期:         

填表说明:

1.数据的批量导入功能仅适用于证件类型为身份证;单位、个人缴存比例正常;缴存计算方式为见角分进元的情况。

2.职工编号是单位内部使用,供单位核对信息排序,人数较多单位应当填写本栏目。

3.所在部门填写部门编码(各单位自己编制)或部门名称均可,部门较多或部门与总部地址不一致的单位应当填写本栏目。

4.调整后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并将调整情况告知每个职工。


文章来源: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suzhou.gov.cn/szsrmzf/bmwj/202407/da0b383eb7db4939b9179a519e2b959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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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2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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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 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等规定执行。

2. 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23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工资总额)的3, 34700元。职工缴存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3.各单位调整后的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调整,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到期未调整,且缴存基数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至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4.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247月起执行。对20247月至调整办理当月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5.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自行确定(可随时调整),下限为最低月工资标准乘以10%249元),按月缴存最高不超过6940/月。个体工商户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下限参照缴存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各缴存单位每年可以申请调整一次缴存比例,降低缴存比例需经本单位工会或者职代会讨论通过。

三、调整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于2024930日前完成。

四、办理方式

1. 通过网上单位业务办理。已签约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登录网上单位业务系统,按系统提示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和基础信息核对。

2. 通过承办银行网点办理。在中心网站下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或到承办银行网点拷贝调整相关数据信息。将填录好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电子文档、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档等材料报承办银行网点。承办银行网点核实后办理并导出调整清单经单位核对确认。

3. 按照《苏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住房公积金数据共享实施方案》(苏房金〔202272号),已经按要求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单位,可以直接按社保缴纳基数办理基数调整。

本通知自202471日起开始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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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账号

姓名

调整前

月应缴额

调整后工

资基数

缴存比例(%)

调整后月应缴额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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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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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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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据的批量导入功能仅适用于证件类型为身份证;单位、个人缴存比例正常;缴存计算方式为见角分进元的情况。

2.职工编号是单位内部使用,供单位核对信息排序,人数较多单位应当填写本栏目。

3.所在部门填写部门编码(各单位自己编制)或部门名称均可,部门较多或部门与总部地址不一致的单位应当填写本栏目。

4.调整后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并将调整情况告知每个职工。


文章来源: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suzhou.gov.cn/szsrmzf/bmwj/202407/da0b383eb7db4939b9179a519e2b959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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