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帮同事拧杯盖被玻璃割伤算工伤

编辑:三茅网 2024-07-30 11:51 579 阅读

员工帮同事拧杯盖时,不小心被玻璃割伤手指,这种情况能算工伤吗?公司:受伤与工作无关,不算!上海浦东新区人社局却说:算!本案经过行政复议审查,决定维持上海浦东新区人社局认定工伤的决定。审查认为,W先生在工作中因帮助同事拧开杯盖而不慎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上海浦东新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近日,浦东人社局公布了这起案例。

【事件回顾】

W先生是公司行政人员,2021年某日工作期间,同事H小姐在茶水间清洗玻璃杯时拧不开杯盖,故而寻求W先生帮助。W先生没有拒绝,在其用力拧转杯盖时不慎按碎玻璃杯,左手大拇指意外被玻璃割伤,当场前往医院急诊治疗。

之后,W先生以个人名义申请工伤认定,浦东新区人社局调查核实后,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

公司对该结论不服,对此提起了行政复议。

【争议焦点】

帮助同事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

W先生认为,在工作中同事有困难而给予帮助,是同事间友好相处的应有之举,因此自己助人为乐的行为与工作有关,应当认定为工伤。

公司认为,W先生帮助同事拧开杯盖不是其本职工作,因此其受伤与工作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

【处理结果】

维持认定工伤

本案经过行政复议审查,区政府决定维持区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

区政府认为,W先生在工作中因帮助同事拧开杯盖而不慎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本案参考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2、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和涉及的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专家解读】

在工作中为了解决必要生理需要,而从事的活动,理当视为与工作有关。

“工作原因”不仅是工伤认定的充分条件,更是工伤定性的核心要素。本案中公司对工伤认定情形中“工作原因”的理解仅限于本职工作内容,过于狭隘片面,显然不符合现行实际情况。

虽然现行工伤相关法律或释义并未对“工作原因”作出正面解释,但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制定了一些规定,以统一实践中“工作原因”的法律适用,从中不难发现,认定职工工伤的“工作原因”包括了职工从事的本职工作、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因从事工作而解决必要生理需要的活动等。

就本案而言,帮助同事拧开杯盖解决喝水需求,也属于在工作中为了解决必要生理需要而从事的活动,理当视为与工作有关,而且同事之间互帮互助,形成乐于助人的良好风尚,也有助于企业内部的团结,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于此类工伤案件的定性,还应结合职工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来综合判断。

(来源:浦东人社、最高人民法院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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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W先生是公司行政人员,2021年某日工作期间,同事H小姐在茶水间清洗玻璃杯时拧不开杯盖,故而寻求W先生帮助。W先生没有拒绝,在其用力拧转杯盖时不慎按碎玻璃杯,左手大拇指意外被玻璃割伤,当场前往医院急诊治疗。

之后,W先生以个人名义申请工伤认定,浦东新区人社局调查核实后,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

公司对该结论不服,对此提起了行政复议。

【争议焦点】

帮助同事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

W先生认为,在工作中同事有困难而给予帮助,是同事间友好相处的应有之举,因此自己助人为乐的行为与工作有关,应当认定为工伤。

公司认为,W先生帮助同事拧开杯盖不是其本职工作,因此其受伤与工作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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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经过行政复议审查,区政府决定维持区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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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参考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2、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和涉及的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专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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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原因”不仅是工伤认定的充分条件,更是工伤定性的核心要素。本案中公司对工伤认定情形中“工作原因”的理解仅限于本职工作内容,过于狭隘片面,显然不符合现行实际情况。

虽然现行工伤相关法律或释义并未对“工作原因”作出正面解释,但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制定了一些规定,以统一实践中“工作原因”的法律适用,从中不难发现,认定职工工伤的“工作原因”包括了职工从事的本职工作、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因从事工作而解决必要生理需要的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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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浦东人社、最高人民法院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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