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这方面处理不好,企业会面临巨大的赔偿。今天我们将从劳动合同期限的类型和劳动合同的续签与终止两方面为大家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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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的类型
(一)劳动合同期限的类型
●固定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
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如下后果:
(1)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八十二条、十四条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协商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视为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应当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注意: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未订立,应当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 十四条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常见问题:
1、超过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02
劳动合同的续签与终止
(一)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
员工提出不续签
原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例外: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
原则: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法律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例外: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地区差异
【主流观点】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
北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出台会议纪要;
天津:《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16条。
【其他观点】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只有双方形成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且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海: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的,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想要与劳动者续签,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三次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情形一:
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已经有明确约定,劳动者单方要求修改合同期限的,违背了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法律对此也没有作出支持劳动者这一请求的规定。
情形二:
连续三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适用“举轻以明重”原则: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16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要支付补偿金吗?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五)劳动合同到期自动顺延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能终止劳动关系的五种【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约定】“自动顺延劳动合同期限”是否有效?
主流观点
顺延条款本身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顺延期限明确且顺延期间如系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则不存在企业与员工双方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情况,应当有效。
少数地区
自动顺延条款涉嫌免除企业在原合同到期后续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排除员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权利,据此认定这样的条款无效或部分无效。
对于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顺延期限的,应当认定双方第二次签订了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以前一份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自动顺延期限为准。
对于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顺延期限的,一般情况,视为续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北京地区: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
建议:用人单位坚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建议用人单位为自动顺延附加明确的期限,避免发生纠纷时被法院认定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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