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珠海一公司员工被判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编辑:言值哥哥 2024-08-02 11:29 258 阅读

员工从某补习机构离职后,自立门户并招募原机构职员,拉拢此前的客户,这样的行为合法吗?近期,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

志某公司成立于2015年,提供教育咨询与语言培训等服务。曾某于2021年6月1日入职,担任初级顾问,并签署《保密协议》,承诺保守包括学员名单在内的商业秘密。

曾某于2022年7月9日离职,离职后不久独自成立了优某公司,离职前与志某公司指定负责检查离职员工信息删除情况的郭某串通,欺骗志某公司已删除相关学员等信息,随后郭某也入职曾某成立的优某公司。优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志某公司高度相似。在成立新公司后,曾某对志某公司学员抛出橄榄枝让其转入优某公司接受培训。

志某公司认为曾某以及优某公司的行为违背了此前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

香洲法院依法判决曾某删除其与前学员的所有联系方式,同时向志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曾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学员姓名和联系方式非独有,不具秘密性,且与教育机构竞争力无直接关联。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志某公司的起诉。

志某公司称,其员工、学员及家长信息等是经搜集整理形成具有商业价值且保密的业务档案,构成商业秘密。而且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包括签署协议和指定专人监督,但曾某离职前与公司指定专员郭某串通,隐瞒未删除信息的事实,应承担侵权责任。

珠海中院认为,志某公司所主张的信息具有商业价值。曾某未履行与志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违反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因此,依法判决曾某、优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曾某在离职后未能遵守与志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继续与原学员、员工保持联系,试图诱导他们转向自己新成立的公司,这一行为侵犯了志某公司的商业秘密。所有从业者,无论身处何种行业,都应尊重并遵守与雇主之间的协议,恪守职业道德底线。

(本文来源羊城派,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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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于2022年7月9日离职,离职后不久独自成立了优某公司,离职前与志某公司指定负责检查离职员工信息删除情况的郭某串通,欺骗志某公司已删除相关学员等信息,随后郭某也入职曾某成立的优某公司。优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志某公司高度相似。在成立新公司后,曾某对志某公司学员抛出橄榄枝让其转入优某公司接受培训。

志某公司认为曾某以及优某公司的行为违背了此前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

香洲法院依法判决曾某删除其与前学员的所有联系方式,同时向志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曾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学员姓名和联系方式非独有,不具秘密性,且与教育机构竞争力无直接关联。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志某公司的起诉。

志某公司称,其员工、学员及家长信息等是经搜集整理形成具有商业价值且保密的业务档案,构成商业秘密。而且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包括签署协议和指定专人监督,但曾某离职前与公司指定专员郭某串通,隐瞒未删除信息的事实,应承担侵权责任。

珠海中院认为,志某公司所主张的信息具有商业价值。曾某未履行与志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违反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因此,依法判决曾某、优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曾某在离职后未能遵守与志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继续与原学员、员工保持联系,试图诱导他们转向自己新成立的公司,这一行为侵犯了志某公司的商业秘密。所有从业者,无论身处何种行业,都应尊重并遵守与雇主之间的协议,恪守职业道德底线。

(本文来源羊城派,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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