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醒醒吧!这些操作并不能规避加班费

善世集团 2024-08-13 11:11 284 阅读

之前善世曾发布过一篇文章《每周工作时长49小时,中国人的“汗水型”经济如何保质提效?》,关于卖力工作这件事,中国人真是遥遥领先,程序员、金融理财、建筑设计、广告媒体、医生等职业都属于加班专业户。


一些企业为了规避加班费也是绞尽脑汁,但是一不小心就会触犯劳动法,善世整理了一些HR们常见的加班疑问,看看你有没有遇过?(本文素材参考来源劳动合同法、劳达laboroot |作者李永超)


Q

不做考勤管理,可以不给加班费吗?

A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即为加班(正常工作时间是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并按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等三种情况,支付加班费。但是,企业如果没有安排员工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可以体现“企业安排”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管理人员通过邮件、微信、钉钉等布置的工作任务、下达的工作指令)


所以,是否属于加班,主要取决于员工从事的工作是否企业所安排,与企业是否有考勤管理制度没有必然关系,企业不做考勤管理,也无法规避加班的风险。


Q

企业和员工约定不定时,可以规避加班费吗?

A

企业和员工可以约定不定时工作制,但需要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就算通过了备案,企业也应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和健康,合理安排工作,避免过度劳累。如果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上限,企业仍需支付加班费。

 

点击查看案例《“隐形加班”有了认定标准!就看这两点》


Q

计件工作制可以规避加班费吗?

A

计件工作制是一种核算薪酬的方式,不意味着可以规避支付加班费,员工的工作时间仍然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倍、2倍、3倍支付其工资。


Q

加班可以用调休替代吗?

A

加班和调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转换。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加班和调休的处理方式如下:

1. 平时加班: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工作,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倍的加班费。

2. 休息日加班:如果员工在休息日加班,企业首先应当安排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则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2倍的加班费。

3. 法定节假日加班: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企业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倍的加班费,不能以调休替代。


其中,2倍加班可以调休,1.5倍和3倍加班不能调休。


企业安排调休的时间应尽量接近加班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果超过三个月仍未安排调休,企业应支付加班费,且需要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不能单方面强制安排。企业应有明确的加班和调休记录,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提供证明。


Q

员工加班了,逾期没调休,可以作废吗?

A

放弃加班费、或放弃加班费和调休,企业不能通过规章制度或者默认的方式来处分员工的权利。故此,企业规定逾期不调休作废,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Q

企业可用补贴代替支付加班费吗?

A

补贴通常是指企业为了补偿员工在特定情况下的额外支出或损失而给予的金钱补偿,它与加班费的性质不同,企业不能使用补贴来代替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是员工加班劳动的法定报酬,企业必须依法支付。补贴可以作为员工福利的一部分,但不能替代加班费。


Q

未约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怎么给加班费?

A

通常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员工的基本工资,如果员工的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准。


如果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企业应与员工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参照行业惯例或企业内部规定。企业应有明确的加班记录和工资支付记录,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提供证明。


Q

员工不服从加班安排,算对方违纪吗?

A

绝大多数情况下,加班属于自愿,企业不能强制员工加班。


《劳动法》第41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4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Q

时间久了,法律就不支持员工的加班费诉求?

A

加班费属于工资(劳动报酬),员工在职期间主张加班费不受时效的限制。换言之,员工有10年、20年的加班,就可以主张10年、20年的加班费。


Q

如果员工自愿来工作,是不是不属于加班?

A

员工自愿来工作,且企业(管理)不安排工作,大白话就是不用人,可以不算作加班。若用人了,给安排了工作,那么,就属于加班。


Q

遇到加班争议,公司可以不提供考勤记录吗?

A

员工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员工有证据证明企业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企业不提供的,由企业承担不利后果。


主张加班费的员工有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或者就相关证据属于企业掌握管理提供证据。企业应当提供而不提供有关证据的,可以推定员工加班事实存在。


Q

给晚餐补贴或交通补贴,算不算企业认可员工加班?

A

两者法律上没有必然关系,但是可以作为辅助性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



(本文来源善世集团(公众号ID:shanshi-hro),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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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善世曾发布过一篇文章《每周工作时长49小时,中国人的“汗水型”经济如何保质提效?》,关于卖力工作这件事,中国人真是遥遥领先,程序员、金融理财、建筑设计、广告媒体、医生等职业都属于加班专业户。


一些企业为了规避加班费也是绞尽脑汁,但是一不小心就会触犯劳动法,善世整理了一些HR们常见的加班疑问,看看你有没有遇过?(本文素材参考来源劳动合同法、劳达laboroot |作者李永超)


Q

不做考勤管理,可以不给加班费吗?

A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即为加班(正常工作时间是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并按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等三种情况,支付加班费。但是,企业如果没有安排员工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可以体现“企业安排”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管理人员通过邮件、微信、钉钉等布置的工作任务、下达的工作指令)


所以,是否属于加班,主要取决于员工从事的工作是否企业所安排,与企业是否有考勤管理制度没有必然关系,企业不做考勤管理,也无法规避加班的风险。


Q

企业和员工约定不定时,可以规避加班费吗?

A

企业和员工可以约定不定时工作制,但需要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就算通过了备案,企业也应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和健康,合理安排工作,避免过度劳累。如果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上限,企业仍需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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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计件工作制可以规避加班费吗?

A

计件工作制是一种核算薪酬的方式,不意味着可以规避支付加班费,员工的工作时间仍然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倍、2倍、3倍支付其工资。


Q

加班可以用调休替代吗?

A

加班和调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转换。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加班和调休的处理方式如下:

1. 平时加班: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工作,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倍的加班费。

2. 休息日加班:如果员工在休息日加班,企业首先应当安排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则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2倍的加班费。

3. 法定节假日加班: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企业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倍的加班费,不能以调休替代。


其中,2倍加班可以调休,1.5倍和3倍加班不能调休。


企业安排调休的时间应尽量接近加班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果超过三个月仍未安排调休,企业应支付加班费,且需要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不能单方面强制安排。企业应有明确的加班和调休记录,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提供证明。


Q

员工加班了,逾期没调休,可以作废吗?

A

放弃加班费、或放弃加班费和调休,企业不能通过规章制度或者默认的方式来处分员工的权利。故此,企业规定逾期不调休作废,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Q

企业可用补贴代替支付加班费吗?

A

补贴通常是指企业为了补偿员工在特定情况下的额外支出或损失而给予的金钱补偿,它与加班费的性质不同,企业不能使用补贴来代替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是员工加班劳动的法定报酬,企业必须依法支付。补贴可以作为员工福利的一部分,但不能替代加班费。


Q

未约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怎么给加班费?

A

通常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员工的基本工资,如果员工的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准。


如果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企业应与员工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参照行业惯例或企业内部规定。企业应有明确的加班记录和工资支付记录,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提供证明。


Q

员工不服从加班安排,算对方违纪吗?

A

绝大多数情况下,加班属于自愿,企业不能强制员工加班。


《劳动法》第41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4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Q

时间久了,法律就不支持员工的加班费诉求?

A

加班费属于工资(劳动报酬),员工在职期间主张加班费不受时效的限制。换言之,员工有10年、20年的加班,就可以主张10年、20年的加班费。


Q

如果员工自愿来工作,是不是不属于加班?

A

员工自愿来工作,且企业(管理)不安排工作,大白话就是不用人,可以不算作加班。若用人了,给安排了工作,那么,就属于加班。


Q

遇到加班争议,公司可以不提供考勤记录吗?

A

员工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员工有证据证明企业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企业不提供的,由企业承担不利后果。


主张加班费的员工有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或者就相关证据属于企业掌握管理提供证据。企业应当提供而不提供有关证据的,可以推定员工加班事实存在。


Q

给晚餐补贴或交通补贴,算不算企业认可员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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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法律上没有必然关系,但是可以作为辅助性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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